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3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责任已明确 想躲可不行

发布时间:2015-11-06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日前,四川省纪委印发《四川省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对全省各级纪检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行为的责任追究。今年以来,四川省纪委坚持把责任追究工作作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有力抓手,今年1-9月,全省追究监督责任70人(单位),初步形成了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但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不够明确具体。而《办法》就是围绕这些种种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寻求解决之道。(11月6日新华网报道)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1/06/c_128398813.htm
今年以来,四川省纪委坚持把责任追究工作作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有力抓手,但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不够明确具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围绕打造上下联动、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明确了对不作为慢作为,对上级领导机关安排、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对党员干部作风上、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教育提醒、监督检查、制止纠正、查处治理不力,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连续发生腐败问题,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的;履行纪律审查职责不力,对信访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该成案因工作失职而未成案的;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督促不到位的;不敢担当,对同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不按规定如实向上级纪检机关(机构)报告的;责任追究工作不落实,对应当实施“一案双查”、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等行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责任追究的类型和结果运用作出明确规定。对纪检机关(机构)领导班子,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改组等处理。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追究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明确了从重、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等。
《办法》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打造上下联动、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一年,纪检监察工作正面临大有作为、大有可为的局面,要激发“蛮拼的”精神,乘胜出击,趁势而上。必须抓住纪律建设不停顿。监督各级党员干部做到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强化“对监督者实施再监督、对检查者实施再检查”的归位意识,全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突出对主抓者、主责者、监管者的监督,加强对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注重以执纪和问责方式进行监督。监督更加全面了,责任也划分的更加明确,在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对上级领导机关安排、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围绕打造上下联动、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等。
作者:陆毛
联系电话:18683815482
邮编:621100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