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亟需完善
发布时间:2016-01-27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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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要求,2015年,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都要进行重点抽查核实,随机抽查比例由3%-5%扩大到10%,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评价识别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的一项重要依据,以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对抽查发现个人有关事项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做了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对隐瞒不报的,明确要求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对发现违规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2015年,全国共抽查副处级以上干部43.92万人。其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3900多人,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60人。(
1月25日 央视网)
众所周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反腐力度可谓前所未有,十八大以来一大批贪官污吏受到惩处,极大地鼓舞了民心士气,但是这其中所暴露出来的贪腐问题也可谓是触目惊心,动辄上亿的数字更是超出了普通人的想象。实际上,要做到十八大报告中提及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建立并切实执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却也是一个难度最大的办法。一个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自从2009年新疆阿勒泰地区首开先河开始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以来,我国已有近40个地区试点官员财产公开,但结果是超过半数都只是昙花一现的泡影。
财产公开被认为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的关键,但是国内一些地方的试点证明,一旦进行人为操作,实际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所以许多专家学者建言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必须走法律程序,需要加强顶层设计。
实际上我国早在1987年就已经提出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了立法规划。然而20多年过去了,这部法律迟迟不能出台,足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阻力和复杂程度。
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几乎没有一起重大的腐败犯罪案件是通过官员财产申报发现的。他们的败露或者是因群众的举报,或者是由他案牵出,或者是中央在巡视中发现。本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理应最能发挥作用,也就是说,这本该是最能发现问题的一项制度。但是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申报的结果不公示,缺少相应的制约,致使可能出现隐瞒和虚报。于是,现行的一年一度的官员财产申报就成了一种形式或摆设,不再具有发现问题的功能。
甚至于在一些地方或单位,最终被发现出了严重问题的贪官们年年贪腐,却年年顺利通过官员财产申报,并在其连续贪腐的年间不断得到重用、奖励和升迁。这些官员“出事”时大都桂冠满顶、荣誉挂身,从而使整个案情的披露充满了讽刺的意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仅发现不了他们的问题,不能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更加令人担忧的是,这项制度每年都在为贪官们提供着“廉洁”的证明。比如有“三玩市长”之称的湖南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曾毫不掩饰地宣称:“财产申报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我从来没有执行过。纪委每年春节后登记收受红包礼金情况,我只是象征性地登记一点。”
笔者认为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可以增加四个环节: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三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做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作为参考。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让领导干部形成接受制度管理、敬畏制度管理的心态,这种心态久而久之会演变为廉政文化。依靠制度建设去营造反腐倡廉的软环境,才能在干部队伍中积蓄源源不断的正能量。总而言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应在阳光下运行,如果能够严格审核环节,扩大公示公开,并辅以严肃的追究问责,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必定名副其实,心存侥幸者必将难逃惩处,这一制度也将不负“反腐利器”之众望。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