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3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05      来源: 我们都是纪检人    点击:

编者按:近期有不少读友留言咨询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人力有限,无法一一回复,特编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及答记者问、解读等资料,推荐给大家学习。资料来源:新华网、新浪博客、网络等,图文编辑:我们都是纪检人。转载请注明来源,违者必究。

先学习一下条文: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原则规定)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禁止规定)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限制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限制审批)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兼职限制)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二选一规则)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廉洁要求  报告规定)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答记者问

 

2013年10月1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意见》规定,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哪些范围?

答:《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问:《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哪些情形属于兼职,哪些情形属于任职?

答: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退出现职或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职务,且已将行政和工资关系由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转入所任职企业,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到企业工作。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如经组织安排到企业任职的,应及时履行免职手续,并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及时转移行政、工资等关系。

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应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问:《意见》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仅指在企业兼任(担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是否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答:《意见》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不仅限于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也应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问: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担任)所属宾馆、物业等企业的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担任)所属宾馆、物业等企业的职务,应当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四个新规定

  日前,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是全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也是我们党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防止权力异化,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我们党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一直高度重视。事实上,在此次《意见》印发之前,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党纪法规已有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要从严掌握。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确因工作需要兼职(任职)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取酬。

从总体上看,有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确也存在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违规兼职(任职)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退休领导干部甚至中管干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取高薪,有的还在多家公司兼职,干部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特别是领导干部到自己原来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更容易引发广大群众的不满。”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指出,在经济部门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情况比较熟悉,实际工作中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退休后如能发挥余热,在上市公司中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有助于增加董事背景的多元化、开阔董事会的宏观视野并可能帮助提升董事会的独立程度,“当然,这首先必须满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经过适当的‘冷却期’。”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日前,中央组织部以《公务员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着手起草了《意见》,以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

新规已出台,实施是关键。《意见》明确要求,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早在2004年,中央有关部门在相关文件下发后,曾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过清理。“当时清理的主要对象是现职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未涉及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且从2004年至今已经过去将近10年,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其间也出现了一些反弹。”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为此,《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不留死角;同时规定,在清理工作完成后,再发现有违规兼职(任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防止清理之后再出现反复。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在管理实施层面,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己制定‘细则’,更有针对性地加强规范管理,具体抓好落实。”辛鸣认为,这样能够确保制度层层落实,落到实处。

新规一:规定范围包括所有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

意见提出: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解读:按照以往文件规定,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制度上的“缝隙”,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意见》明确规定,这些干部也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堵住了口子、扎紧了制度“篱笆”。

以往文件规定,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仅仅是就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作了规范,对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未作规定。为此,《意见》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的行为统一作了规范,填补了政策空白。

新规二:进一步从严审批退休后到企业任职

意见提出: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解读:从审批程序来看,《意见》虽基本重申了以往文件的有关规定,但却将适用范围从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扩展到了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进一步从严管理,加以规范。

新规三:对兼职数量、年龄、任期做出明确要求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解读:这是《意见》的又一大亮点,不少规定是第一次提出。此前的有关规定对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数量、年龄、任期等未做规定,导致一人兼多职、长期兼职、连续兼职等现象。《意见》对此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有效地堵塞了这方面的漏洞,具有很强的现实约束力。 

新规四:兼职干部职务消费情况要报告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解读:这一部分为新增的内容,以往文件主要对不得兼职(任职)的情况和兼职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对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没有规定,一些干部违规取酬,组织上也不知情。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年底要以书面形式将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如实报告单位组织,将兼职期间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