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反腐力度应只增不减
发布时间:2016-04-06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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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京2月24日电 2016年2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受贿一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金道铭利用其担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煤矿资源整合、干部职务晋升、纪检调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23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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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认真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践行法治原则,依法界定和规范治理权限,做到治理权力由法授予、用权于法有据,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治理腐败中的重要作用,适应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
法治反腐,在观念上要运用法治思维正确认识腐败,更多地从法治层面、法律角度来界定和理解腐败,这样可以更加突出腐败的性质,确定防治的重点,增强防治的效果,把治理腐败纳入法治的轨道。法治反腐需要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共同参与。首先,建立健全针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总体腐败现象的反腐败综合法律和针对某一专门腐败问题的专门性的法律,以便对各种腐败的现象进行预先的制度控制。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夯实法治反腐的第一道防线。其次,应当完善权力公开制度和权力监督体系,加快建立政府信息公示和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相关制度体系。权力的公开运行和有效的监督体系使腐败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是反腐败的关键所在。只有让权力公开运行,在阳光之下运行,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够保证掌权者不敢腐败,不能腐败。最后,依法建立惩处机制,加大腐败的惩治力度,形成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使他们不敢腐败。
“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唯有法治之下,我们才能对腐败实现标本兼治的现实可能。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