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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轻刑化,深层原因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04-06      来源: 法律博客    点击:

官当制度虽然是古代刑法制度中的糟粕,但是不能不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对于贪官来说,其受到刑罚意味着双重惩罚,即丧失人身自由的同时,也被革除了公名,永远终结了政治生命。而不同官级的贪官,其政治生命的损毁又有不同,官级越高的,损失自然越大,在这个层面上遭受的惩罚也就越重。所以,官员犯罪较普通百姓犯罪处刑要轻,对级别越高的贪官处刑相应越轻,正是考虑了这种双重惩罚性和惩罚的程度有别,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文 | 向渊而行

来源 | 向渊而行的法律博客

 

前段时间,我邀请几位专家教授来院里召开了一个疑难案件专家研讨会,研讨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老板共同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案件,我的观点是本案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全案认定贪污罪是妥当的,认定诈骗罪则量刑太重,而教授的观点适好相反,他们认为正因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所以应体现从严从重惩处的精神,认定贪污罪显然量刑太轻,认定诈骗罪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

 

教授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肩负着履行国家公务的职责,较一般公民更应奉公守法,却利用公权力实施犯罪行为,危害更大,理应从严从重惩处。从刑法规定看,部分法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表明立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是更为严格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处罚是更为严厉的。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理应较一般公民实施侵财犯罪处罚更重。

 

但现实却是,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较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要明显高多了。对此,教授们认为,这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司法解释出了问题,司法解释没有体现立法精神,甚至是严重背离了立法精神。按照九七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是五千元,而当时司法解释规定的盗窃罪立案数额是一千元,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的”,并没有明确具体数额。按照立法精神,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原本是应当比普通侵财犯罪要更低、更严的。

 

教授们的理解与普通民众的理解是一致的。长期以来,民众都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明显高于盗窃等侵财犯罪感到不解,认为这是国家工作人员享受的法律特权,体现了法律面前官民不平等,提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应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虽然教授们的观点迎合了普通民众朴素的法律感情,但我并不赞同。我认为,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明显高于普通侵财犯罪是有合理性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违背立法精神。

 

从立法规定看,九七刑法明确规定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五千元,如果按照教授们的观点,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应当是高于五千元才是合理的,才体现了对公职犯罪的从严从重处罚,但事实上,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如果高于五千元是明显不现实的,对于打击和遏制盗窃犯罪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基于此,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罪定罪标准是五百元至二千元,是符合司法实践的。“两高”作出如此司法解释,不能说是明知立法精神而故意违背。

 

那么,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较普通刑事犯罪更轻刑化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呢?我认为,这是官当思想在现代刑法中的体现。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中,历来就有官当制度,即以官级抵当刑期的制度,如一品官职可折抵几年、三品官职可折抵几年,官级越高,所处刑罚自然就越轻。

 

官当制度虽然是古代刑法制度中的糟粕,但是不能不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对于贪官来说,其受到刑罚意味着双重惩罚,即丧失人身自由的同时,也被革除了公名,永远终结了政治生命而不同官级的贪官,其政治生命的损毁又有不同,官级越高的,损失自然越大,在这个层面上遭受的惩罚也就越重。所以,官员犯罪较普通百姓犯罪处刑要轻,对级别越高的贪官处刑相应越轻,正是考虑了这种双重惩罚性和惩罚的程度有别,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我国现代社会,官当制度自然早就被摈弃了,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几千年形成的官本位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官级成为一个人隐性的政治资产,官级越高,这种政治资产的价值自然就越大。所以,对一名官员施以刑罚,仍然具有双重惩罚性,即革除公名,终结其政治生命,对贪官来说仍然是一种沉重的惩罚,官级越高,这种惩罚自然就越严重。可见,官当制度虽然在当今社会早已不复存在,但官当制度蕴含的思想观念仍然沿袭未绝。

 

同时,在现代社会,一个官员的晋升总是要付出各种努力的,晋升的级别越高,这种付出就越大。即使对于贪官来说,他们当中的大部分人也都有过奋斗的青春,有的建立过卓越功绩,有的也经历过苦难辉煌,他们一步步往上攀升,背后也付出了一串串心血和汗水。对于这些贪官来说,政治生命来之不易,被处以刑罚,政治生命的终结和政治声誉的败落可能比受到自由徒刑更让他们感到沉痛,官级越高,这种沉痛感自然越强。

 

从这个角度上看,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国家财产较普通公民盗窃国家财产处刑要轻,也正是考虑到了国家工作人员受到的双重惩罚性,而国家工作人员级别越高,其处刑越轻,也正是考虑到这种双重惩罚的程度有别,因而在当前时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轻刑化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综上,我国现代刑法制度中,对官当制度毫无疑义是应当彻底摈弃的,对官当思想也是应当坚决批判的,但刑法实施还是不得不直面现实。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应从严从重惩处,这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立法上也是有一定依据的,但对贪污受贿犯罪来说,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比盗窃、诈骗罪还要低,这恐怕已经难以切合当前实际。

 

但我相信,随着国家反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不断走向标本兼治,腐败不断减存量、遏增量,同时随着官本位思想的不断淡化,法治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官当思想的残余在我国刑法制度中也会渐渐褪化,到时候,官员贪污受贿犯罪处刑较普通刑事犯罪更加严厉就能够成为现实。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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