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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纪检体制改革亟待厘清的十大问题(一)

发布时间:2016-04-06      来源: 我们都是纪检人    点击:

编者按: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开启了一盘纪检体制改革的大棋局。一年多以来,中央纪委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落实《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在职能转变、派驻机构、巡视工作、海外追逃等等方面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然而,在肯定重大改革成果的同时,我们仍应看到此轮纪检体制改革仍然存在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难题。经与特约撰稿人刘彦沟通,本公号将陆续刊发《新一轮纪检体制改革亟待厘清的十大问题》系列评论文章,敬请关注,也欢迎来稿交流您的看法。

 

我们离制度反腐还有多远

 

尽管我们一再强调反腐不是“权力斗争”,没有所谓的“纸牌屋”,但是国内外关于反腐败是权力斗争的论调从未中断过,即使是在我们反腐败斗争成绩斐然的背景下,这种争论和意见也从未停歇,一些人甚至深信不疑。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不正常现象?当前纪检权力运行有没有问题?

毫无疑问,我们不能以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等副国级大老虎的落马来衡量和判定我们的反腐就是制度反腐,已经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制度化,我想用一个非常简单的标准去判断:反腐败工作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通俗的讲就是:谁有问题就查谁,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然而,当下纪律审查的确还存在韧性过强,刚性不足的问题:

一、分级立案的弊病。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纪委在决定立案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有的情况还要报请同级党委批准才能立案。分级立案在防止纪检权力过分膨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造成了立案被左右掣肘以及随意性过大等问题。

因为缺乏纪委向党委征求意见及报请批准的具体实施细则规定,实践中,往往是纪委书记向党委书记口头汇报,这就给两位书记个人,特别是党委书记留下了较大的裁量空间。是人就有欲望、有好恶、有亲疏、有远近,一些情况下,纪委要立案调查的人本来就与党委书记个人有不正当往来,这样,一些原本应该予以党纪处分,甚至追究刑责的案件被冠以各种原因迈不进立案关口。诸如此人一贯兢兢业业、老实守成,业绩突出、对某项工作还是有大贡献的,书面检讨、下不为例等等理由,就可以让一些人逍遥在纪律之外。

二、定性量纪的缺陷。

外界对纪委案件审理室缺乏了解,不知道这个部门是干什么的,即使是在纪委内部,一些人对案件审理室的职责也一知半解。长期以来,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对案件审理工作都不够重视,认为其只是贯彻领导意图写写文书、理理案卷的一个部门。除了对违纪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定性量纪等职责之外,案件审理室还要承担对案件调查活动的“监督”职责。

简单的讲,案件审理室不能根据领导的意图先入为主,先定好结论再去寻找事实、理由、依据,对案件调查部门固定的证据、提出的处理意见该否定的就否定、该补充的就补充。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的纪委机关从初核、立案调查到案件审理,均只是简单的贯彻领导意图,没有充分发挥其该有的作用。

那么,在纪委权力规范运行方面我们还有哪些工作可以做呢?

一、建立立案书面报告制度。

对违纪党员的立案,无论是向党委征求意见还是报请批准,都实行会面汇报制,而且是在党委常委会上集体汇报,不是向党委书记个人汇报,且由纪委机关派人如实记录汇报情况,具体到每个人的发言均详细记录。

二、建立初核案件案卷。

当前,纪检部门只对经初核立案且处分了的案件进行了立卷归档,但是对经初核后应当立案却并未立案的案件没有制作案卷归档,这就不能如实反映真实工作情况,不便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室建立单独的初核案卷,卷宗应包括初核取得的证据、初核报告、向同级党委书面汇报材料、同级党委常委会记录情况等等,初核案卷一律由上级纪委负责评查,每季一次。

三、建立办案责任终生制。

效仿司法机关建立办案责任终生制应该是纪检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既可以有效提升纪委干部业务水平、责任意识,又可以防止冤假错案,保护党员干部,最重要的是防止权力滥用、推动纪检权力规范运行。办案责任追究要坚持谁署名谁负责,谁干扰谁负责的基本原则,纪委常委会只对党纪条规适用负责,不对案件事实负责。

责任追究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枉顾事实,以党纪代替刑罚。对明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隐瞒、掩盖、包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仅给予党纪处分,不进行深入挖掘、移送司法机关。

2.视而不见,美其名曰“澄清问题”。对明显有违纪行为的党员,不调查、不处分,反而为其出具举报失实的意见,沆瀣一气。

3.避重就轻,以轻处分代替重处分。对严重违纪党员的调查处理,走过程、走形式、做样子,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的案件,仅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的轻处分。

四、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

案件质量是纪委纪律审查工作的生命线,然而,我们对案件质量的重视程度是远远不够的。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办理案件的检查基本上是一年一次,而且,检查结果没有有效利用,没有列入年底考核结果。纪委三转以前,主业荒废,办理案件数量不多;三转以后,主责主业回归,案件数量大幅攀升,有了足够的样本可对比、可分析、可评查。

建议建立一案一评、一结就评、一季一报、一年一比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实现对下级纪委纪律审查工作的精细化考核。同时,将评查结果作为对纪检干部提拔使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定性量纪的随意,最大限度缩小和控制自由裁量权。

五、深入推进纪检公开。

当前,各地纪委都在组织开展诸如阳光纪检、纪检公开日等活动,邀请一些代表、委员、普通群众看看办公场所等等,都还停留在较为浅层次的阶段。为防止暗箱操作,规范权力运行,应当建立专门的纪检文书网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所有处分决定均应上网公开,倒逼纪检权力规范运行。关于纪检公开的问题,笔者将做专题探讨,在此不做详述。

后记:纪律审查工作直接影响到党员的身份、荣誉、物质待遇,甚至是人身自由,从长远来看,纪检权力的运行应效仿司法权力运行模式, 把公正和效率摆在突出的位置,而要想追求公正,则要依靠制度,不能领导想查谁就查谁,说怎么处分就怎么处分。

我们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说话,告诉世人,我们党将一如既往坚持零容忍、全覆盖,无禁区反腐,无论是谁,不管官多大,根多深,有什么背景,一旦搞腐败,都要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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