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纪检监察报
廉政公署肃贪、防贪和全民教育“三管齐下”,同时依托整个社会的防贪反贪体系及监督机制,保证了香港社会的廉洁高效。
实际上,早在廉政公署成立之日起,其内部架构就是按照肃贪、防贪和全民教育“三管齐下”的架构设计的,包括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
执行处是廉政公署最大的部门,在廉政公署目前的1420个人员编制中,执行处超过1000人,其中超过半数职员已在廉政公署服务超过10年。执行处首长兼任副廉政专员,直接向廉政专员负责。随着政府机构贪腐行为的大幅度减少,执行处现在加强了私营机构的调查。
防止贪污处的人手不多,只有五六十人,大部分都是专业人士,如建筑师、测量师、会计师等。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主要职责是防患于未然,帮助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建立防止贪污的措施和机制。
首席防贪主任陈炳文的专业是测量师,现在他的身影经常出现在西九龙总站工地上。他的职责是为承建方提供实时的防贪建议,实行同步防贪。
位于香港油尖旺区的西九龙总站,是京港客运专线广深港高速铁路南端的终点站,总占地11公顷,总耗资122.3亿港元,计划于2015年落成启用,是香港目前在建的最大规模基建项目。
陈炳文的做法是廉政公署“同步防贪”制度的具体体现。这项制度始于1992年。当时,香港赤鱲角国际机场正式动工,这是一项耗资巨大,而且工期跨越1997年的世界级复杂工程。工程会不会出现贪腐也是大家关注的问题。根据这种情况,廉政公署设计了一个新的防贪策略,就是“同步预防”,目的是在不同的阶段直接为工程提供防贪服务。机场建成后,没有出现任何贪污现象,实现了零贪污。
廉政公署的理念是:“预防胜于治疗。”他们相信,在预防上若能够加把劲,可以帮助社会各方面提前消除贪污苗头。
帮助私营机构防贪,也是廉政公署职责范围,早在1985年,廉政公署成立私营机构顾问组,为私营机构找出系统上的漏洞及作出适当建议。一般他们是应邀提供志愿性质的免费防贪服务。但廉政公署会不时留意不同行业的最新发展,关注有没有贪污风险隐患,特别是一些事关民生的重要范畴,或者是一些新法新规管辖的范畴。这对私营企业的帮助很大。
廉政公署留给外界的形象是严肃而神秘的,而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则尽量使用轻松的形式和有趣的内容来拉近与市民的距离。社区关系处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教育,一是告诉香港市民贪污危害,二是争取市民的支持。
廉政公署在香港各区设有7所办事处,作为与市民直接联络的基地,职员深入社区与不同阶层的群众接触,通过倡廉活动、展览、研讨会、探访和座谈等,加强人们对廉政公署法例的了解。
社区关系处尤其重视青少年群体,通过院校、大众传媒、互联网新媒体等向年轻人灌输正面的价值观,培育廉洁新一代。1975年廉政公署开始拍摄系列电视剧,基本都由真实个案改编而成,至今已经拍摄了15部,包括广为香港市民喜爱的《廉政行动》系列电视剧。
廉政公署还邀请艺术家创作了一系列的卡通人物,借由这些德育故事,传递诚实、廉洁、负责任、守纪律的理念。廉政公署成立以来还拍摄了70多个广告。这些工作的共同目的就是营造一个奉公廉洁的文化氛围,将其变为香港社会的重要基石。
当然,香港的廉洁程度发展到今天,仅靠一家廉政公署是远远不够的。廉政公署作用的发挥,离不开香港社会的整个防贪反贪体系。比如,在1977年颁布局部特赦令后,香港政府开始从纪律部队入手,全面调整公职人员薪酬,希望从制度上进一步减少贪污的动因。
社会监督机制也是香港廉洁的重要保障。香港民间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人乘坐出租车,在路上他不经意地和司机聊起刚刚向别人行贿的经历,结果司机并没有把他送到目的地,而是直接把车开到了廉政公署。这个故事的真实性无从考证,但它却反映出香港市民对于打击贪腐的共识。
时至今日,接受市民举报已成为廉政公署立案的主要来源。廉政公署设有24小时举报中心,鼓励市民亲自到举报中心举报,或者致电24小时举报热线。为了有效取证,同时保障市民的安全和权利,廉政公署实行严密的取证和保密制度,以赢得市民信任。在近年廉政公署接到的投诉中,提供实名资料的投诉人士超过七成,较廉政公署成立初期提高了四成。
那个大家熟悉的口号“香港,胜在有你和ICAC”,这个“你”就是每一个普通百姓。
证据过硬、手段合法,使得廉政公署所办案件经受住了世界各国法律的严格考验。
对待贪腐案件,廉政公署的原则是“零容忍”,信奉一切贪腐行为都要受到应有惩罚,并为此不懈奋斗。
香港历史上著名的佳宁集团集资诈骗案,廉政公署历时17年侦办才将主要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还有一些案件,已经历时30余年,犯罪嫌疑人仍在通缉,涉案资金仍在追讨。
不过,廉政公署在强调正义必须得到伸张的同时,更加强调正义要在阳光下得到伸张。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是廉政公署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遵循。
廉政公署的标准会面室,也就是著名的被约谈喝咖啡的地方,是世界上最早采用录像系统的执法讯问场所。这个做法始于1989年,当时的律政司要求廉政公署做一个尝试,就是研究怎样确保一个疑犯的招认能够在法庭上被采纳为证供。当时廉政公署就引进一个录像系统用于会见涉嫌贪污的人员。
每次约谈开始后,室内的三台摄像机就同时启动,最终的三盒录影带,一盒在约谈对象面前封存,需要时用作“呈堂证供”,一盒交给约谈对象本人,一盒留作调查使用。室内最上方还设有一个“广角镜”,确保拍摄到房间的每一个角落,杜绝在录像过程中做任何手脚。
多年来,廉政公署正是依靠过硬的、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成功查办了一个个重大案件,从海外引渡回一个个重要犯罪嫌疑人。他们的办案方式经受住了世界各国法律的严格考验。
谁来监督廉政公署?
有一个人们关注的问题:这个只对行政长官负责的机构,似乎拥有着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权力,谁能保证它会永远遵章守法呢?
2013年5月,廉政公署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焦点人物是2012年刚刚离任的前廉政专员汤显明,他滥用公帑,公私不分的行为被曝光。廉政公署随后在5月发布声明,鉴于有关汤显明的投诉“引起公众关注并涉及公众利益”,决定由现任廉政专员白韫六成立一个由他亲自领导的调查小组,就汤显明及其他人员展开刑事调查。这是廉政公署成立四十年来,首次调查卸任的廉政专员。对廉政公署的各项监督机制也开始启动,这正是廉政公署多年来合法运行的根本保障。
在廉政公署内部有一个特殊的内部调查组,代号为L。它的历史和廉政公署一样长,但了解它的人却非常少。L组的任务是接受对廉政公署工作人员的投诉,然后独立调查。该小组由一名执行处处长管辖。
廉政公署在外部,则受到更广泛的监督。最直接监督廉政公署的有四个委员会,他们负责监督廉政公署各方面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贤达,由行政长官直接任命。
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方面限制廉政公署,避免其权力过大;另一方面防止廉政公署徇私枉法,或为了政治或者其他理由做非分之事。
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是一方面监察廉政公署在执行职务、人手编排和行政事宜上的政策,也会提请专员考虑终止委任个别廉政公署人员。
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责任是监察防贪处的工作,每年都多次听取防贪处的工作报告。
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主要关注和促进社会关系处的工作,注重在教育机构传达倡廉的信息。
廉政公署调查的每一个案件,都要送到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审查。只有委员会同意,才可以结案。而证据不足的案件,廉政公署也不可以自行决定不予处理,必须经委员会同意,才可以销案。
正是委员会的监督,才确保廉政公署这个令人敬畏的权力机构始终在《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以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限定的轨道里高效运转了40年。
香港廉政公署40年的成功运作,最主要的原因是机制反腐,而非人治反腐。法律赋予其绝对独立的调查地位和有法可依的调查范围。在监督上,廉政公署不仅受到其他如审计署一类政府部门以及香港立法会的监察,还受到由市民组成的四个委员会以及无处不在的媒体的监督。(吴锦才 邹陈东 邱红杰 何舟 杜宇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4.2.27
文︱中国评论网
权摆明处,建立可执行的反贪制度
香港廉政公署致力打击于香港一切贪污活动,以三管齐下的方法结合执法、防贪及社区教育使香港成为国际知名的清廉城巿。
《南方周末》日前登载丁学良文章“将特权摆明处,建立可执行的反贪制度”,文章说,中国是转型社会,又是快速发展的国家,每天都出现新现象,法制严重滞后,这是腐败蔓延的基本原因之一;从渐进改革的思路来看,有分寸地把特权作明文规定,把它们公布于众,划分界限清楚之后,对腐败进行严厉惩罚,才能逐步缩减腐败的领域。全文如下:
在通俗的理解中,特权和腐败总是连在一起。这种认识既不够准确,更不够深入。从观念上区分开两者,至少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比较客观地对比改革前后,更有历史感地看待迄今三十多年的得失。我耳闻目睹的最流行说法之一是:改革开放以前,即使其他方面很差,至少有一点比现在好多了,那个时代没有腐败,现在则腐败得不得了。真是这样吗?
从社会科学比较研究的角度区分特权与腐败,其更重要的意义,是有助于在反腐败的制度设计上,找到一些更有效的办法。
特权不公平,但更易于控制
讲反腐不能太哲学化,要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特权”英文是privilege,指正式的,要么是公开的、要么是有据可查的特殊利益或权力,以法律、政策或其他形式正式规定下来的。这种利益或权力是由特定的对象(个人或团体)所享有,其他的个人或团体无此待遇。
腐败则是指违反法律或政策等正式规定,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或权力的行为。它们肯定是不合法的,乃至是犯罪性质的。
举两个例子。针对公务员的反贪,香港是亚洲做得最有效的地方之一。从1993年春到现在,我在香港断断续续工作了三个阶段。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香港有一个清楚的界线:公务员及公立大学教员中,有一种人享受特权,他们在雇佣条例上被界定为“海外雇员”,指以英国人为主的白人,延伸到所有的非中国人。在该条例上被界定为“本地雇员”的,主要指香港人,延伸到海外留学后来港的大陆人、台湾人,哪怕他们此前从未涉足过香港。海外雇员在住房、子女教育、年度探亲假等方面,享有比“本地雇员”高很多的待遇。比如住房,“本地雇员”要升到非常资深的级别,才配享有海外雇员起点级别的待遇,相差7到9个台阶。香港住房之贵全球罕见,仅此一项,就使白人享有工资之外的巨额津贴。孩子的教育津贴,也是如此。海外雇员的孩子们到西方上学能拿补贴,中国人就不配。他们每年可领一笔钱回西方老家探亲访友或度假,中国人也不配。简言之,同工不同酬,福利差别巨大,基本上是以种族来划分界线。直到目前,这套制度还有部分延续。
港英殖民主义特权制度对大陆人最歧视,他们虽然被界定为“本地雇员”,但在居住权、就业、家人来港、赡养亲属费减税等方面,又不能享受与本地人一样的待遇。说到底,这套制度原是为维护统治阶层的利益而设计。那些规定,本身就写在纸面上,清清楚楚,是正式的特权。该特权制度起因于外来民族征服和统治了本土民族,这在伦理意义上是不可接受的(unjustifiable)。但在英国的法律传统下,这种巨大的差别不是腐败,属于特权。如果不符合这些特权规定,即便你有官位,想钻空子,也要受到处罚。
新加坡是把“特权有别于腐败”的制度设计用到极端的例子。
Forbes等报刊的资料显示,2008年初,新加坡总理的年薪相当于205万美元(金融危机后有相应缩减)。是最大的好几个发达国家的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的工资总和!美国总统40万美元;英国首相37.5万美元;德国31.8万;法国34.6万;日本24.85万;它们五大国全加起来才160万美元左右。无论按人口算,还是按GDP总量算,无论从绝对数字,还是相对比较来看,新加坡总理的薪资都是天文数字。部长的薪水也高得不得了,是总理的55%到60%,比其他大国的首脑高多了。这种天文数额的政府高官工资就是特权。但是,新加坡的界限很清楚,除了这份薪水之外,无论是谁给了礼物或其他东西,都要申报,超过限额要上交,否则会受到反贪法规的处置。
这两个例子告诉我们,在一个非理想的、实际的世界里,用明文规定的特权来换取官员的“守规矩”,是控制腐败的一个比较有效的制度设计。控制特权比控制腐败在技术上更容易一些,因为后者漫无边际。而若是在一个理想的世界里,既无特权也无腐败;遗憾的是那离我们还太遥远。
改革开放前的腐败与特权
说改革开放前没有腐败的人,年纪大是健忘,若年纪轻则是没做研究或接触不到事实资料。比如“文革”中,西方的电影与文艺作品、中国的经典、从苏联过来的“修正主义文学作品”,统统都给批倒了。如果看国外的书,不但受批判,还可能被关到牛棚里去。但是江青和跟她在一起的人,就可以动用非常宝贵的外汇,进口好莱坞、香港的片子来享受,所谓“资产阶级趣味的电影”,按当时的规定就是“黄色电影”(当然按现在标准未必是)。这种行为就是腐败,而非特权。因为那时并没有正式的法律或文件规定说,全国人民不能享有,江青等人可以享有。
从1949年到1976年,最高层的领导人,其专列经过的路线上,原计划好的列车运行都要让路,引起全国非常麻烦的调整。但这是符合正式规定的特权,到级别就享有那个权力。话说回来,如果高干的亲戚出去玩也坐专列,那就是腐败,因为这超出了明文规定。
为什么今天许多人觉得改革开放以前没有腐败?原因有二:一是以前的特权较多,但比较严格地执行。当时中国太穷了,在食品供应、看病、坐车等方面都是根据级别来确定待遇的。二是当时信息不通畅,不像现在有互联网、手机,普通人也不知道有哪些特权。这从另一方面说明,清楚界定的特权比漫无边际的腐败,较易控制。
过渡阶段:有分寸承认特权,彻底清除腐败
中国是转型社会,又是快速发展的国家,每天都出现新现象,法制严重滞后,这是腐败蔓延的基本原因之一。要克服这种现象,不能太理想主义。从渐进改革的思路来看,我主张,有分寸地把特权作明文规定,把它们公布于众。划分界限清楚之后,对腐败进行严厉惩罚,才能逐步缩减腐败的领域。如果能做到这点,反倒是法制进步的表现,因为至少有个界限清楚的规则。如果连这都达不到,反腐就很难,因为腐败没有边界。当然,需要严格的监督,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媒体与民众、有效的司法,多管齐下。
不要误解,以为我鼓吹在现代社会里加大特权。一个社会里的特权不能太多太悬殊,否则,即便是用文字固定下来,即便在技术的意义上来讲不是腐败,它也违反现代政治文明。当年英国在香港实行的制度,从根上讲,是建立在种族不平等的基础上,是殖民主义,到现在还没有完全改掉。新加坡人对政府官员的天文数字工资也是很有意见的,虽然言论控制得很厉害,一有空隙就会愤怒发泄。
我试图说明的要点,是不要以太理想主义和道德主义的态度和标准来制定廉政的规章,那样缺乏实际的意义,因为极难执行和维持下来。要有明达的政治智慧,不要指望有权的人没有一点私利。个别人能达到这境界,绝大部分人做不到。在反贪方面,英国传统(香港和新加坡均是)把法律用得极其聪明,在明文给足了待遇以后,对用纳税人钱运转的一切公营部门,监管得详细而严格。在香港,极少允许用公款招待客人,即便批准了请客吃饭,连喝啤酒都不准报销。
来源:中国评论网 201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