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吴建雄,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文章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编者按:吴建雄教授与Y检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相关问题的交流可谓精彩纷呈,思路和出发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有所差异,但是,对于监察体制改革以法治为基础两位专家可谓观点一致。当然,吴建雄教授与Y检的交流在本公众号也到此终结,希望两位专家私下里也能成为忘年之交,共同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献策献力,在此,对两位深表谢意。此外,对于文章未尽之问题,也希望各位热心读者继续总结交流,只要是有见解的观点,我们来稿不惧,定会为您推送。
“监察委前沿”微信公众号转发了Y检对回应再商榷短文。读后被作者追求真理的执着和对法律法条的严谨态度所感动。对于一个秉持法治信仰,并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问题积极思考的检察同行,没有理由不给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想进一步明确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贪贿的刑事责任和非刑事责任。要明确的是,前者指的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的入罪情形,要追究刑事责任;后者指的是不够司法解释入罪标准的情形,也包括违反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的情形,要追究非刑事责任。
二是关于反腐败是党纪与国法的共同之治。要明确的是,由于规制公务人员腐败问题的行政纪律已经上升为法律,相关行政纪律已被法律所吸收,政纪处分将表述为政务处分。纪法共治的法治效能就是对违反党纪追究党内责任,对违反法律的追究政务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以体现党的反腐败“零容忍”的主张和预防腐败的法治精神。
三是为什么要强调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所谓不公正的审判,其本质是权力的滥用,是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这正是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
梳理这几篇商榷与回应短文,我发现与其说是认识上的观点碰撞,倒不如说是执法思维和研究思维两种思维模式的碰撞。由于思维方式不同,很难在某一具体问题上统一认识。因而想就思维方式的问题谈点看法。
我以为,执法思维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逻辑起点的思维方式。Y检短文提出的所有质疑,都是以法律文本为基本依据的(包括我举例贪贿3万元起点入刑,3万元以下做非刑事处分等等),在语言表述上十分注重法律文本规范。执法的角度讲,这些都非常正确。这是一个检察人员的必备素质,是严格公正执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
而研究思维则不同。它是把法律规范与执法实践放在一个平面上进行观察和考量。它所追求的是这部法律、这个法条、这些规范在实践中应用的怎么样,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初衷,是否体现法律精神,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从一个学者来讲,如果拘泥于现成法条,不去思考如何使之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那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
总书记在7.26讲话中有一段话值得理论爱好者和研究人员关注。他说:“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在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勇于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从法治的视角来考量,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中央“因时而变”“随时而制”的反腐败制度创新,而且蕴含着深厚的法治底蕴。
其一,它彰显了维护人民主权的宪制要求。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和寻租,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永远为人民谋利益。
其二,它体现了依法治权的法治要义。权力腐败是对法治的最大破坏,对人权的最大侵害。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全面依法治权,全面依法治权就必须解决“多龙治水”、法律滞后、大量公职人员游离于监察规制之外等问题。
其三,它贯穿了良法善治的法治原则。李林教授说,良法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最高境界。用这一境界来审视反腐领域就会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和反腐实践,离良法善治还有较大差距。比如,现行法律导致行政监察功能不足,检察侦防职能仅限于对构成腐败犯罪行为的查处和预防,大量微腐败演变成了苍蝇和老虎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改革势在必行。
Y检在文中提到要重视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个提议很好。如此重大的政治改革,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考量。窃以为,什么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立场?应该说,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立场,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立场,是确保“权力永远为人民谋利益”的法治立场。什么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观点?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加强人民对权力的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什么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方法?从思想方法上讲,不仅需要法治思维,而且需要政治思维、历史思维、战略思维和辩证思维。其中,法治思维是常态性思维,政治思维是方向性思维,历史思维是传承性思维,战略思维是全局性思维,辩证思维是科学性思维。这些思维对重大政治改革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从工作方法来讲,主要是问题导向、顶层设计、试点探路、整体推进等。这些都是个人的认识体会,有望作进一步探讨。
最后想要共勉的是,同为法律人,我们有幸赶上了大变革、大发展的新时代。对中央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只有从理论上弄清它的合理性、正当性,才能从内心激发出充满无穷动力的责任担当。“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承望Y检充分发挥执法一线的优势,在如何规范监察权的运行,如何厘清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关系,监察法如何与刑诉法对接,监察执法如何实现既打击腐败又保障人权等方面提出真知灼见。我们共同为中国特色的检察和监察两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尽一份力,发一份热,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肩负起执法者和研究者既相同又不尽相同的职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