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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诉法研究会副会长谢佑平:建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国家主

发布时间:2017-11-12      来源: 湖湘人文读书微信公号    点击:

 

 

 
谢佑平,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建议一:提升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国家监察的对象是体制内全体公职人员,是一个超党派的国家机器。从权力阶位学和监督原理上说,国家监察委员会目前的设置,其地位不够,从而必然会导致有些矛盾不能解决,如:它既要监察人大,又要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要解决这一矛盾并使监察委员会对各权力部门开展有效监察,唯一的办法,是提升其宪法定位,将其设计为类似军事委员会一样的特别机构,只服从中共中央领导。监察机关自上而下实行垂直领导,地方政府和人大对当地监察机关没有领导权,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应该由国家主席兼任。

 

建议二:国家监察制度应该由一系列法律构成。《国家监察法》只是设立监察制度的基本法,可以通过该法规定监察权产生的依据、性质、目的、监察人员、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察手段与方法等重大问题,但是,监察机关具体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要求,应该单独立法进行详细规范。

 

既然调查不同于侦查、留置不同于拘捕,那么,它们到底是什么、实际中如何操作、违反程序有什么后果、当事人有哪些权利等等,都必须细化。因此,建议以《监察法》为基本法,在此基础上再制定《监察委员会行政监察程序法》、《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法》等。在以上程序法没有出台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仍应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建议三:与公安检察机关比较,作为专门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的行为尤其应遵守刑事司法基本原理和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要以法治的方式反对腐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具有国家强制性,关涉公民自由和财产权利,其功能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并无本质区别。因此,监察委员会在职务犯罪的调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最低要求:(一)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需要有程序制约,需要接受司法审查。在现有体制下,留置措施的批准权可以交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二)犯罪嫌疑人有权得到辩护,律师有权接受聘请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建议四:监察委员会成员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监察工作是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重大利益的工作,监察员在办理案件中难免会面临经受不住利益诱惑而违法或者犯罪的问题。根据回避原理权力制衡要求,建议将监察官自身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交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如此,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通过在这类案件中保留的部分侦查力量,用于起诉环节中对证据不足案件的补充侦查,一举两得。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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