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 翟珺
今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正案(草案)》赋予了镇乡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体资格,并增加和扩大了包括大气、噪声污染防治、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等部分城管执法事项。
【亮点】
赋予镇乡城管执法主体资格
新增五个城管执法事项
《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的8条内容作了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赋予了镇乡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体资格。此次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明确,在镇乡范围内将原有的市和区县两级执法体制调整为市、区县、镇乡人民政府三级执法体制,在街道范围内仍维持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派驻的方式。《修正案(草案)》赋予了镇乡人民政府城管执法主体资格,同时明确镇乡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镇、乡人民政府名义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
增加和扩大了部分城管执法事项。增加了五个执法事项:包括原由环保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实施的3个处罚事项,以及原由房管部门在空调设备安装使用方面实施的2个处罚事项。扩大了2个原有执法事项的范围,将对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以及沥青、橡胶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范围从特定区域扩大到全市区域。
强化了公安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保障。从目前的城管执法情况看,公安部门对于威慑暴力抗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施意见》在这方面作了专门规定,即区县公安机关明确专门的力量,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工作。
明确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街镇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权。城管执法重心下沉后,为了保证街镇城管执法机构有权又有责,《修正案(草案)》赋予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三方面的监督权力:责令镇、乡城管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或者而直接查处;对镇、乡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加强对街道、镇、乡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
规范了对没收物品的处置程序。《修正案(草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没收物品的处置程序进行了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物品,予以没收。城管执法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拍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审议】
执法关键在于队伍建设
下午的小组审议中,委员们对条例修正的必要性表示了充分肯定。“城市管理的一个大问题,是看的见得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吴尧鑫委员指出,《修正案(草案)》把街镇主体位置更加明确这非常好。重心下移后,管理队伍下到街镇才能即“看得见”,又 “管得着”。此外,吴尧鑫指出,有关委办局将执法权力下放了,但管理职能没有下放,还需要做综合协调来解决,建议法律里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以防出现管理上的难点。
叶青委员指出,《修正案(草案)》从政府职能部门的角度来说,如何整合资源,推动其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等要求,导向非常正确。但最后应当落实在有利于解决老百姓会碰到的问题。“比如,城管执法权包括综合执法等,具体哪件事情归谁管,谁处置,百姓无法搞清楚,一定会影响到老百姓行使监督权和依法及时维权。应当在法规中对这个问题有些梳理。”
据介绍,目前,本市城管执法系统实有人员共7000余人,2013年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约为13.5万件,罚款数额超过3000万元。“增加和扩大了部分城管执法事项之后,执法的关键在执法队伍的建设,”吕贵委员认为,这一观点得到了不少委员的认同。
叶青委员指出,城管队伍日常任务非常重,编制、待遇对于队伍建设非常重要。然而,条例中对于如何激励他们更好地投入工作却没有涉及,不利于体现权责利相一致的法治精神。
王瑜委员认为,目前本市行政执法改革的大方向就是在执法职能上,能够综合起来的,尽量综合起来。城市管理执法也应当是这个思路。“仅仅靠增加人员不够,还要靠向体制机制改革要战斗力。”他建议今后要充分发挥乡镇的能动性。此外,条例施行以后要进行充分的立法后评估,分清楚什么是行之有效的,哪些是效果不好的。
万建华委员指出,目前,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的数量或大于正式城管执法人员数,建议对城市管理执法的协管人员也应有一个资质要求,设置一个考录和上岗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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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处置渣土行为
撰稿| 刘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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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晚20时,市局领导下达了渣土专项整治行动开始指令,拉开了2015年打击违法违规运输处置渣土行为帷幕。根据市城管执法局统一部署,全市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市水管处、市局执法总队开展渣土集中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717名,执法车辆199台,执法船只6艘,设立执法检查点99个,检查施工工地150家,检查水运码头12座,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车(船)43台,暂扣渣土车19辆,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运输处置渣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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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