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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局局长阐释执法新目标:知识产权滥用

发布时间:2015-04-26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

 

 中国知识产权报

 

  国际大药厂瞄准中国这个最大的市场,源源不断地向中国出口高效高价的优质药品,抢占中国高端药品市场,中国民族药业却难以组织有效的竞争。而市场竞争缺失,造成了专利药“漫天喊价”的现象泛滥。

 

  专利药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遭遇的尴尬处境。在“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研讨会”上,商务部反垄断局的一位官员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盟和美国是中国最主要的技术引进国,这也决定了中国很多高科技产业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这同时意味着,知识产权许可人如果在专利方面做出任何不当行为,中国将会是受影响最大的市场。

 

  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忽视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张汉东表示,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世界各国无不更加注重保护和促进创新,在制度层面探索鼓励创新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排他性的权利,刺激智力成果的商业化传播,从而鼓励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

 

  对于反垄断执法会不会与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冲突,张汉东表示,这有可能,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有些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但是如果权利人不适当地扩张权利的边界和范围,采用不适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可能成为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阻碍因素。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初衷走向了反面,因此需要通过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制,使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不偏离应有轨道,避免对知识产权滥用而沦为破坏公平竞争的工具。

 

  上述商务部反垄断局官员还表示,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这两个政策应该保持一定的平衡,但这两个政策任何一个不能够压倒性地超越另一个政策。知识产权的不当使用有可能会违反反垄断法,而反垄断的过度执法也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动力的压制和不足,这样会导致不平衡发展,甚至会影响经济整体发展。

 

  因此,如何拿捏这个“度”将成为下阶段执法的关键。有法律专家表示,应该合理区分滥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规制。以知识产权进行垄断肯定是滥用知识产权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滥用知识产权都属于垄断。一旦认定垄断,相关部门会找上门来,影响的是商业模式,对企业很可能是“生死存亡”,如果没有办法经过合理论证,证明相关的支配地位存在相关的后果情况下,一般不能轻易判定知识产权垄断行为。

 

  有业内专家分析称,迄今为止的反垄断执法都严格遵守谨慎原则,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高通案”就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案例,直到最后的处罚决定出台,执法机关都没有针对专利费率作出判定。

 

  对此,一位“高通案”的主办官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行政执法不会代替市场对定价作出判断,只能给出一些原则性框架,执法机关在“高通案”的处罚决定中更是没有提出过要设定多少专利费率,更没有代替企业去谈判。但这并不代表反垄断就解决不了市场公平问题。在和高通进行专利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很多企业几乎没有任何谈判能力,几乎是“美国人让怎么签我们就得怎么签”的局面。如今通过反垄断执法,华为和中兴这样的巨头自然是能和高通平等谈判了,至于过去较为弱势的中小型企业,也逐渐开始跟政府或者有关专家求教在谈判时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这是很积极的一种变化。

 

  中国反垄断机构在汽车、白酒等行业进行了多轮轰轰烈烈的执法后,将下一阶段的关注重点确定为和知识产权相关的领域。

 

  对此,近期履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表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不同的国家以及国家的不同时期都会有不同的选择,我国目前需要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执法。

 

  据了解,医药、汽车后市场、农业机械等产业是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高发的重灾区,对这些行业实施更强势的反垄断执法将是未来的趋势。实际上,在专利滥用方面,近期已经有人向执法机关反映关于一些专利药定价的问题,对此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研究。

 

  在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上周末举行的“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所长郑秉文表示,我国是技术输入大国,一些跨国企业依靠其产业引领和技术优势,以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知识产权滥用之实。一些发达国家和跨国企业一方面强推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设置知识产权网络,攫取高额许可费。因此我国在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如果发现企业以实施知识产权为名,削弱竞争,攫取不正当利益,应当学好用好反垄断这个手段。

 

  据了解,在刚结束的“两会”上,很多代表委员针对专利药的问题提出了意见。有全国政协委员表示,中国药厂数量很多,但研发自主知识产权药品的能力还很有限。

 

  国际大药厂瞄准中国这个最大的市场,源源不断地向中国出口高效高价的优质药品,抢占中国高端药品市场,中国民族药业却难以组织有效的竞争。而市场竞争缺失,造成了专利药“漫天喊价”的现象泛滥。

 

  专利药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遭遇的尴尬处境。在“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研讨会”上,商务部反垄断局的一位官员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盟和美国是中国最主要的技术引进国,这也决定了中国很多高科技产业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这同时意味着,知识产权许可人如果在专利方面做出任何不当行为,中国将会是受影响最大的市场。

 

  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忽视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张汉东表示,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世界各国无不更加注重保护和促进创新,在制度层面探索鼓励创新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排他性的权利,刺激智力成果的商业化传播,从而鼓励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

 

  对于反垄断执法会不会与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冲突,张汉东表示,这有可能,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有些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但是如果权利人不适当地扩张权利的边界和范围,采用不适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可能成为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阻碍因素。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初衷走向了反面,因此需要通过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制,使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不偏离应有轨道,避免对知识产权滥用而沦为破坏公平竞争的工具。

 

  上述商务部反垄断局官员还表示,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这两个政策应该保持一定的平衡,但这两个政策任何一个不能够压倒性地超越另一个政策。知识产权的不当使用有可能会违反反垄断法,而反垄断的过度执法也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动力的压制和不足,这样会导致不平衡发展,甚至会影响经济整体发展。

 

  因此,如何拿捏这个“度”将成为下阶段执法的关键。有法律专家表示,应该合理区分滥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规制。以知识产权进行垄断肯定是滥用知识产权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滥用知识产权都属于垄断。一旦认定垄断,相关部门会找上门来,影响的是商业模式,对企业很可能是“生死存亡”,如果没有办法经过合理论证,证明相关的支配地位存在相关的后果情况下,一般不能轻易判定知识产权垄断行为。

 

  有业内专家分析称,迄今为止的反垄断执法都严格遵守谨慎原则,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高通案”就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案例,直到最后的处罚决定出台,执法机关都没有针对专利费率作出判定。

 

  对此,一位“高通案”的主办官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行政执法不会代替市场对定价作出判断,只能给出一些原则性框架,执法机关在“高通案”的处罚决定中更是没有提出过要设定多少专利费率,更没有代替企业去谈判。但这并不代表反垄断就解决不了市场公平问题。在和高通进行专利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很多企业几乎没有任何谈判能力,几乎是“美国人让怎么签我们就得怎么签”的局面。如今通过反垄断执法,华为和中兴这样的巨头自然是能和高通平等谈判了,至于过去较为弱势的中小型企业,也逐渐开始跟政府或者有关专家求教在谈判时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这是很积极的一种变化。(林远)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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