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本宪政”社会主义制度构略
发布时间:2017-07-03 来源: 感谢作者赐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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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宪政”社会主义制度构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当前已经进入第四阶段。
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至“人民公社化运动”,为新民主主义时期(
前社会主义时期),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合作的政治制度,实行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农村个体农业,和以“公私合营”为基础的城市工商业经济制度,逐步建立国家法律体系和指令性计划行政体系,同时实行以公共安全军事化管理为基础的社会制度。
第二阶段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至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前苏联”模式社会主义时期(
左倾社会主义时期),实行中国共产党“一元化”领导和“革命委员会”制度,立法和司法体系基本停止运行,同时全面探索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全面实行指令性计划、国有企业和人民公社制度,全面封锁市场体系。
第三阶段是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至2014年开始全面深化改革,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发展时期,全面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市场经济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经济建设;将以人民公社统一经营为基础的土地使用制度和生产制度,改革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土地使用制度和生产制度;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社会公共保障制度。
第四阶段开始于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此
开创了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主体任务的
“民本宪政”社会主义建设
新时代。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是不断探索发展的历程。从新民主主义建设实践,到迄今为止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都一以惯之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之思想,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之思想,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本质和实现方式的不断探索与追求,呈现出鲜明的中国实践特色。1978 年底,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大发展。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系统地阐明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明确提出了党在这个阶段的基本路线,即“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同时提出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论断。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
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初步确立。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7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科学发展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实践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
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
习近平主席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共中央系列全会和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颁布的各项改革发展思路与政策举措,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和政策实践注入了强大活力,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中国方案),实质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中国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具有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发展的特征。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四大时代主体任务,均已进入“深水作业区”,“摸索石子过河”已不再可能。习近平主席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的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因此,必须结合各个历史时期中国社会主义实践探索、经验教训和理论思考,结合新的时代环境与新的历史任务,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
全面系统的
价值建构和
制度建构,确定直指其“特色和个性”的标准名称和制度价值理念,明确表达并科学界定其“特色和个性”的准确制度内涵,杜绝各种似是而非的思想观念借“特色”之名往其中灌输,杜绝各类似是而非的思想观念和改革举措借壳上市、混淆视听,从而凝聚改革与发展共识,有效统一全党全国思想和行动。
根据中国共产党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安排,“十三五”时期,中国共产党将全面推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
五位一体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是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关键时期。考察中国社会主义思想和实践发展历程,尤其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主席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笔者认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中国方案),可名之为“
民本宪政”
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权之核心
价值理念可简括如下: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障人民主权,坚守公平正义,维护平等自由,实现民主共和。坚持以民为本、服务人民群众。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权利,限制并法定各类公共权力及其运行规则。尊重市场和价值规律,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保障基本民生和公共公益服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内涵(
制度框架)主要体现在如下
六个方面,即建设完善以“
以党导立约、党导布政为核心的领导制度,以宪政法治、民主共和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以保护财产权利和市场公平为核心的经济制度,以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为核心的社会制度,以真善导向、百花齐放为核心的文化制度,以保护资源、防治污染为核心的生态制度”,
全面建设宪政法治、民主共和新秩序。
一、建设完善以党导立约、党导布政为核心的领导制度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当代中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面临公众利益多元化、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的发展阶段,面临千载难逢的变革与发展机遇,需要安全稳定、团结统一的政治环境,需要权威高效、理性公正的政治力量统领指导,这支力量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胜任。当代中国,如若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可能出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混乱局面,这是当代中国不可承受之痛。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坚强力量。
确立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有如大海航行之指南与灯塔,是党生存和发展之本。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必须使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并体现新的时代环境、历史任务与实践特征,更好地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必须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之“阶级历史观”、“资本剥削(价值)观”、“阶级暴力革命论”和“共产主义公有制”等理论,重新审视以阶级划分、公有计划经济、全能政府等为主体的传统社会主义观念,正本清源、取其精华,
确立社会主义政权新理念和发展新理念,为人类和平发展、文明与进步提供“
中国方案”。
必须统筹整合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等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实践经验,结合新的时代任务和国内外环境,依据习近平主席治国理政
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中国共产党十八届系列中央全会精神,简洁而鲜明提出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代之
指导思想和
行动纲领,为中国改革与发展确立基本方向和基本政策路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铺平道路。
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的
指导思想,可简要表述为“中国共产党
以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为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的
行动纲领,可简要表述如下: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守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守公平正义、民主共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与时俱进、客观务实。坚持群众路线、服务人民群众。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完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
五位一体”社会主义制度。
全面深化改革,按照“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建设完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适应、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相适应的
民本宪政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团结带领人民建设完善以宪政法治、限权制衡、民主共和为核心的
国家政权体系,建设完善以保护国民财产权利、市场公正平、经济安全为核心的
国民经济体系,建设完善以保障公共安全、基本民生和基本公共公益服务为核心的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以真善导向、百花齐放、德法适度为核心的
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完善以保护战略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坚守绿色发展为核心的
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完善“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宪政法治、民主共和新秩序。切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切实推进宪法和各类法律体系现代化建设,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法定权益,建设法治政府、限权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法治社会、民主社会、责任社会、和谐社会、文明社会。
全面从严治党,切实打造理想信念坚定、宗旨意识坚定、坚守法纪底线、综合素质优良、严实担当作为的党员队伍。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尊重以市场规律、价值规律为主体的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到建党一百周年时,全面保障基本民生,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
国民福利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
转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必须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彻底转变
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理顺党权和国权之运行边界,严密界定并规范党权和国权之职能与决策范围、运行方式与程序、监督问责机制等事项,使“
党权和国权”依法科学合理配置,规范严明、协调有效运行。建立完善
“党导立约”和“党导布政”领导制度,是彻底转变党的
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有效方式与途径。“导”,提议和指引,领导、统筹和协调。“党导立约”(受柯华庆教授“党导立宪”启示),是指执政党提议订立、修改、或废止宪法和法律,并通过法定程序确立为国家宪法或法律。“党导布政”,是指执政党提议重大人事任免、重大公共政策和战略,并通过法定程序给予确认。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协商民主制度,与坚持“依宪治国、依法履职”有机统一。
设想将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改革为“党导立约”和“党导布政”之平台。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宪章》。各党派、各社会团体、无党派人士,均可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宪章》,向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提议规定范围之议案,由中国共产党驻政治协商会议党组统筹立议。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审议通过之议案,分别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机构、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从而使党的意志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通过建设完善“党导立约”和“党导布政”制度,建设完善党权和国权分立限权与集中统一有机结合的领导机制,划定党权与国权之边界,法定党权之实现方式与途径,从而切实保障人民主权、党的意志与国家法令和政令协调统一,保障“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障党权和国权运行权威高效。
在国家治理体系具体制度设计中,党权和国权各机构
在一定历史阶段可以“同体同构”,主要体现为中共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兼任各级政府机构和议会机构主要领导,中共党委机构和国家机构可以合暑办公(如中共中央军委可与国家防卫机构合暑办公,中共中央纪委可与国家监察机构合暑办公,中共中央政法委可与国家审判机构合暑办公),从而大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改革转型效能、协调整合效能和政令执行效能,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从“人民民主专政体制”转型为“人民民主共和体制”,有效完成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之历史重任。
二、建设完善以宪政法治、民主共和为核心的政治制度
科学理性认识公共权力。保障公共权力运行之公平正义,对公共权力设限与制衡,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基石和主要标志。宪法和法律是对公共权力设限与制衡的制度基础。宪政与法治的重要标志,是各类公共权力是否设限与制衡,是否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是否接受独立的检察监督和司法审查。权力就象水一样,如果没有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如果没有对权力独立的监督检察权和司法审查权,就象没有河床约束的洪水,必将泛滥成灾。公共权力作为国家公器,如若不受约束和限制、不接受法定监督和法律审查,如若被私用或滥用,则将可能对公民生命财产、对社会秩序、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这种现象已经被古今中外诸多历史反复证明。对人类文明威胁最大、破坏最惨烈的,是不受制约的公共权力。
重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义宪政和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依法履职,是迄今为止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主要特征。政治文明,首先是宪法文明。根据新的时代特征与历史任务,建议尽快修订现行宪法。改变“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和“全能政府”的传统理念,立法、行政、监察、司法机构平等分立,互相制约,限权制衡,法定职能边界,控制公共权力,建设有限政府。超越阶级斗争的传统观念,与国家名称相适应,政体性质描述由
“人民民主专政”改变为“人民民主共和”,建设和谐社会。结合自身的传统文化和国情民性,吸取古今中外优秀政治和法律文化,以人民主权、有限政府,公平正义、宪政法治,民主共和、民族复兴为主旨,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重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义宪政和法律体系。
科学配置国家权力。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理想、一种价值理念,其初始实践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实现的方式也可以多种多样。人民主权、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和民主共和,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必须始终坚持。实行宪政法治和限权制衡,科学配置国家权力,是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公共权力依法运行、廉洁清正的必要条件。按照
人民主权、
平等分立、
限权制衡、权能法定、边界清晰之原则,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分权与协调相统一,科学配置国家权力,科学设置国家机构与职能,为实现
宪政法治、
民主共和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从现行体制下“简政放权”,转变为整体系统“简政限权”,严密规范国家机构职能与责任体系,厘清国家机构之各分项权力职能与责任边界,法定各国家机构与职能及其运行规则,同时法定其组成部门(或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编制,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保障人民主权和公民权益,以国家制度构建为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初步构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改革为“
一府八院”,具体分别为:“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或总统),全国人大常务院(常委会),人民政协常务院(常委会),中央政务院,国家监察院(委员会),国家外交院,国家防务院,国家检察院,国家审判院。”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中央政务院、国家监察院、国家外交院、国家防务院、国家检察院、国家审判院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共中央主席兼任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为国家元首,规范简称“国家主席”,统筹领导中央政务院、国家监察院、国家外交院和国家防卫院工作。国家检察院、国家审判院依法独立行使职责,并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人民政协常务院行使立宪、立法和国家机构负责人提议初审权,国家重大公共政策和战略参议权。全国人大常务院行使立宪、立法决议权,国际条约和协议决审权,国家机构负责人选举决议权,国家重大公共政策和战略审议决定权,国家机构违宪违法审查权等;所决宪法、法律、国家条约等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签署公布。全国人大常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国家检察院、国家审判院实行宪法和法律监督与质询。国家检察院和国家审判院对其省级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与管理体制。
省级人民政府为“
一府六院”,分别为省级人民政府首长、“立法两院(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行政、监察两院”、“司法两院(检察院和审判院)”,实行省(市区)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为“
一府四院”,分别为县级人民政府首长、“立法议政两院(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和“行政、监察两院”,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省级以下“司法两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初级和中级司法机构),并实行垂直领导与管理体制。
务实探索民主决策和民主选举。改革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改革完善代表产生机制、代表结构比例、会议职能与议程规则。改革完善“人民民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度,深入推进国家机构决策制度和官员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决策民主和意见民主,大力推进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分层分类审慎推进选举民主。
赋予“民主集中制”新的时代内涵,为民主决策提供新方法。“民主集中制”是一种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深入征集民情民意和相关资料信息,或者收集相关案例,从中找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矛盾与问题,总结经验与教训,分析研究解决矛盾与问题的有效方法与途径。
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将调查研究之后形成的组织初步意见(或意图),向其成员或下属机构再次征求意见,以求完善组织初始意见并形成最终决策或决定;重大问题可以如此往复多次。正是从这种程序和意义上,“民主集中制”是组织进行决策的前期辅助机制。将“民主集中制”简单地等同于决策机制,并简单地等同于“少数服从多数”之原则,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根本性误读。各类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都有一定的专业性,都需要一定的专业视野、专业程序和专业知识,重大公共决策必须兼顾公义与全局利益,兼顾社会可承受性;同时,决策者需要承担决策责任。集体讨论研究是民主决策的组织程序;在决策过程中,全体参与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充分研究论证,体现的是民主;无论集体成员意见观点能否统一,都必须经该组织责任人员独立自主作出决定并相应承担决策责任,体现的是集中,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之本质,而不是简单地少数服从多数。
注重建立完善决策问责机制。“多数”有时是从众,有时是从利,也有时因从众从利而无理性甚至于无是非无原则。
关于民主选举。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主集中制”原则用于民主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仍然是适合我国现实的较好方式,有助于增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性和有效性。一段时期以来,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主要问题,是集中淹没了民主,尤其是省地县地方国家机构,“秘书帮”或准“秘书帮”等地方主要领导之裙带关系泛滥,导致不少地方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德能素质低下,制约了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与发展。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必须整体系统、客观务实制定干部人事政策,严密细致设定选举任用规则和程序。二是必须加强中央领导核心,确保政令统一和畅通;加强中央对省级班子和地县主官选举任用的统一指导、监督和核查,维护中央干部人事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消除地方或部门裙带势力的介入或影响,控制地方主官的个人偏好。三是增强厅局级和县处级官员选举任用的竞争性和公开性,增加候选人名额(每一职位均可确定三至五名候选人),在主流媒体和公众场所公示候选人履历及家庭财产,在一定层面公开其竞争性演说,在更加广泛的层面征求收集意见;乡镇和村委集体可大范围试点直选乡镇长和村委主任。
三、建设完善以保护财产权利和市场公平为核心的经济制度
保护财产权利和市场公平,是现代经济文明的基石,也是维护经济秩序和经济效率的基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之中,国权机构在经济领域的基本责任,主要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守夜人,规制者,战略家。
守夜人,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的基本职责,意为保护国民财产权利和财产安全。
财产权利(
财权、
物权、产权)、市场规则和价格体系,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国民之财产权利,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包括国民之财权、物权和产权;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
因市场交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以及解决马克思所提出的劳资分配关系之不公正,国民之财产权利也包括市场交易权和劳动收益权。因此,保护国民之财产权利,必须全面保护国民之财权、物权、产权、市场交易权和劳动收益权及其安全公正,并逐渐成为当代人类社会国权机构基本职责。
规制者,国家立法机构对国民及各类法人之财产权利、财产安全、市场秩序与公正等进行立法规制,建立市场规则;政府机构执行实施这些规则,切实保护国民及各类法人之财产;司法机构对各类违犯市场规则之行为进行仲裁或惩治,从而切实履行“守夜人”之职责。
战略家,政府依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依法调节经济结构与市场行为,依法制定国家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引导或影响市场行为),依法举办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公益性产业(如粮食、金融、能源、交通、通讯、水务、国防、重要原材料等类别),弥补市场缺陷或失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标志性体现就是市场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保护财产权利和市场公平为核心,尊重并运用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财权、物权和产权保护体系,切实保护公民和各类法人经济与财产权利。建立完善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和公正透明、高效安全的市场规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切实保障投资经营者、劳动生产者、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建立安全高效、平等公正、监管有力、竞争有序、流转灵活、收益合理的金融和资本市场,严厉打击市场垄断与操纵行为,消除资本寡头生存土壤及其侵蚀或控制党权和国权的制度土壤。
规范完善劳动市场和劳动保障体系;
规范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兼顾资源、资本与技术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制度,均衡分配劳资收益,切实保护劳动者尊严,保护资源、资本与技术效率。
合理配置政府宏观调控职能。首先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使各级政府从“全能无限责任”转变为“法定有限责任”,其经济职能从“
主导经济、招商引资、政策扶持”转变为“
服务经济、营造环境、维护秩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保护市场活力与张力。科学制定宏观调控政策与方法,发挥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和长远战略而对市场的依法调节作用,改革完善宏观调控机制与市场监管政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良好的宏观治理体系,维护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正确处理政府与经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企、政资、政市分开,清理、规范并改革政府机构与职能。政府对法定事项进行资源配置,必须遵循市场和价值规律。严格控制并严密规范公共权力对资源、资本、企业和市场的干预,严格控制并依法确定行政执法事项,取消或严格设定各类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彻底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管理方法,彻底改变各级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按照
公正与效能兼顾原则,重新构建财政经济、金融货币、生态环境、资源资本、商务市场、产业发展、收入分配等宏观管理机构与职能,
切实履行“守夜人、规制者、战略家”之职责,基本杜绝基层政府在经济领域的乱作为现象。坚决消除部门保护、行业保护与地方保护壁垒,克服市场分割、行业垄断与经济特权,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国有经济或国有资本,退出关系国计民生之外的所有竞争性行业;政府依法举办的国有经济,必须严格区分“规制者”“仲裁者”与“运动员”之角色,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和经济组织平等竞争。
按照社会主义民生底线、公共保障和市场公平原则,改革完善国家预算体制,科学严密规范预算收支类别和科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首先必须转变财政职能。政府从“全能无限责任”转变为“法定有限责任”,首先必须在财政层面实行“法定有限责任”,大力简政限权、调整支出结构,重点保障国家安全、国家机构运行、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基本公共服务、重大公益服务、基本民生底线和国家重大战略等法定事项。切实改变政府引导、支持或调控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式,推进公有经济建设、基础工程建设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推进公共政策专项基金法定化、精准化、市场化。调整并规范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边界,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保障地方政府基本预算支出。严密规范并科学设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各类别各科目转移支付制度,重新分类整合、大力精简转移支付科目,大力革除撤销与现代政府职能及其管理方式无关的传统转移支付科目。严密规范、切实控制财政部门对预算资金与投资项目的自由裁量空间,彻底消除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京跑部”、“争项目争资金”的制度土壤,建设公平公正、科学调节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
保障国计民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科学认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正确认识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生产资料公有与私有的关系,正确认识生产资料社会化的实现方式,消除所有制崇拜,促进经济多元化、平等化发展。切实保护农业和农业生产力。国家适度举办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公营企业和公共工程,依法建设优质高效的国有经济体系,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民生安全。公营企业和公共工程主要包括如下类别:粮食物资类,金融资本类,战略储备类,水利水务类,重大交通运输类,重大能源通讯类,钢铁等重要原材料类,重要国防性产品类,重大战略性与科技性产品类等。公营企业实行资本化和市场化改革,建立严密的国有资本和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严防国有资本和资产流失,切实保障国有投资高效安全、国有资本保殖增殖、经营收益合理分配。国家任何公营企业和公有资本运营,均必须依法严格遵守各类市场规则。切实防止外国资本和技术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行业和战略性国有企业。
四、建设完善以公共安全和公共保障为核心的社会制度
建立以公共安全、公共保障、公共公益服务和公共公益战略为主体的社会制度,是现代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体现。
建立完善社会主义
法人体系。完善的法人管理体系,是社会有效治理的基本要素。法定各类法人类别、组织管理方式及其权益、责任和义务,是保障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的基础性工程。设想国家“法人”分为四大类别:
自然法人,公共法人,社会法人,企业法人。公民个人年龄达到十八周岁,即为自然法人。国家各类公共权力机构和公办事业机构,为公共法人。各类非营利性组织社会组织、各类政党群团组织,为社会法人。各类以营利为目的之组织机构,为企业法人。各类法人均必须到国家法定机构登记备案。公民个人居民身份证登记备案资料,即为自然法人登记备案资料。各类法人均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均必须对其各种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各类公共法人机构、社会法人机构、企业法人机构负责人,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行使法人权力,承担法人责任。
建立完善社会主义
公共安全制度。按照“民本宪政社会主义”政权理念,改革重构公共安全机构与职能设置,统筹管理人口信息(公民身份信息)和公共安全;
统筹履行社会治安、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安全生产、资源环境、商务市场、交通运输、网络通讯等警务职能。
切实规范管控警务权力,严格管理各类警务执法行为,严密规范警务执法责任与权力、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文书、执法档案资料等事项,严格禁止各类警务权力对公民法定权益的侵犯和损害,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平安和谐的社会秩序。
切实提高各级各类警务人员素养;严格各类警务人员资格准入,强化其资格许可、资质监管、职业操守和技能培训;将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统筹归并为警务执法人员,将其行政执法行为纳入警务执法轨道,法定警务执法事项之外的其他任何执法行为均严明禁止。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
建立完善社会主义
公共保障制度。确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机制,保障全体国民基本民生和基础公益需求,消除绝对贫困,控制两极分化,建立国家均衡发展和长远发展战略保障机制,是现代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构建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民生和基础公益保障体系,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共公益思想、服务人民大众的基本途径。
基本民生保障制度包括如下
六大制度体系:基本教育保障制度(十五年制国民义务教育,幼教三年,小学六年,普通初中三年,职业教育三年),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低保),特殊困难和特别灾难救济救助制度体系。
基础公益保障制度包括如下
九大制度体系: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能源通讯,水利水务,科技文化,司法服务,慈善救助,减灾应急和战略储备制度体系。公民身份信息与国家基本民生和基础公益保障制度有机统一。
保障全体国民尤其是社会基层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并建立对特殊困难群体和特殊灾难事项的救济制度,是早期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国家主席习近平“底线思维”的基本要求。所谓“基本”和“基础”,是指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其财政能力,具体设定保障与服务之标准与限度,建立社会和谐之底线;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这些责任;国民超出这些标准与限度之需求,由市场解决。消除绝对贫困(扶贫脱困),主要方式与途径有如下六个方面:一是切实解决基本民生保障“六大事项”,二是切实解决基础公益服务,三是对特殊困难者实行慈善救助,四是针对个体能力与当地资源特点,实行创业帮扶,五是实行移民搬迁,六是提高乡村组织化程度,引导村民建立互助合作组织并订立乡规民约。
实行社会主义
公办事业制度。建立完善的民生保障事业和公益保障事业管理体系。国家举办义务教育、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住房、救济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事业,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举办生态保护、环境卫生、交通运输、能源通讯、水利水务、科技文化、司法服务、减灾应急和战略储备等基本公益服务保障事业,建设公益服务设施。改革完善基本公共公益服务事业管理机构与职能(社会事业局和公用事业局),切实处理好教科文卫体事业与教科文卫体产业之关系,处理好社会公益与商业利益之关系。建立严密的公办事业分类管理制度(包括机构设置、法人登记备案、岗位员额、预算管理、人事财务、监督管理等)。切实推进公办事业单位分层分类改革,全面推进政事政社分离,切实管控公办事业类别、预算、效率与员额。
全面推进社会群团组织改革与发展。社会群团组织彻底去行政化、去官僚化,回归其职业本色,激发社会活力。
五、建设完善以真善导向、百花齐放为核心的文化制度
文化是人类社会独有的现象,是人类社会区别于其他动物世界的基本标识,是人类文明与发展的基本载体。广义“文化”包括各类语言文字、知识与价值观,如哲学与宗教、天文与历法、历史与地理、文学艺术、各类科学技术等。中国是人类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有深厚丰富的历史文化。
文化具有天然的公共性和社会性。文化教育具有传播知识、思想、价值观的基本功能,因而对于形成人类个体的素质、品格与能力,对于引导并整合社团群体、社会与国家之思想与价值观、生活与行为方式等,均具有基础性培育功能。文化这种天然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在以国家建制为人类社会组成单元的当代人类世界,必然上升为政治属性,并成为每个国家的基础性治理工具。
文化具有强烈的多元性和民族性。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各种族肤色、各社群民族、各地域山水、各国家社会之源流历史、资源环境、劳动生活异彩纷呈,因而使人类文化具有强烈的多元性和民族性;也因其多元的民族区域等特性,使人类文化百花争艳、异彩纷呈,为人类文明与发展沉淀了丰富多彩的文化种质资源。
文化无论其公共性和还是社会性,无论其多元性和还是民族性,只有具备真善之品质,才能有益于人类文明与发展。作为政治属性的当代公共文化,强调的是思想共识和价值统一;作为民族属性的多元历史文化,强调的是历史传承和特色个性。“真善导向、百花齐放”的文化治理机制,是追求价值共识与特色个性有机统一的有效方式;是使人民明辩是非、去伪存真、抑恶扬善、求索真理的有效方式,是使文化繁荣昌盛、优胜劣汰的有效方式。唯有真善导向,方能凝聚共识、统一价值,方能规范秩序、伸张正义;唯有百花齐放,方能充分展示个性、充分竞争、优胜劣汰,方能文化繁荣、文明进步。
“真善导向、百花齐放”,与社会主义“公共公益”价值理念一脉相承,是社会主义文化体制的本质要求。政治意义上的文化体制,主要是指公共文化和新闻传媒体制。文化体制改革,首先要确立公共文化和新闻传媒核心价值理念。公共文化和新闻传媒,是传播真知、传递价值、维护秩序、传承文明的基本载体,对于塑造全体公民的价值理念和道德品格,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当代公民社会,公共文化和新闻传媒应该确立“真善导向、百花齐放”的价值理念,建立两者有机结合的文化治理制度。求真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前提,也是消除迷信、消除虚浮的根本前提。求真方能务实,求真方能求善,没有真实与真相的土壤,不可能生长善良之花。求善是以人为本、公平公正。求真求善,是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支撑。唯有真善导向,方能不惧百花争艳。
基础教育是公共文化教育的主体,必须强化其传道授业能力。“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在公共基础教育课程编制、教育标准和考试考核中,要突出文化教育传道、授业、解惑之功能,尽快改变基础教育仅重知识、不重道识的教育模式,尽快改变唯书唯考、不重生存技能和社会实践的教育传统。必须大力改革完善基础教育模式,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使广大青少年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良好的道德品格,培养良好的认识判断能力、逻辑思辩能力和抽象想象能力,掌握良好的生存和职业技能、良好的人际交往礼仪法度之道,体认了解社会真实,这是基础教育文化的重要使命。
强化公共文化价值规范。百花齐放的公共文化和新闻传媒,必须坚守“真善导向”的价值底线,必须坚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底线,必须立法规范各类公共文化行为。各类教育科研和文化传媒事业,各类博物馆、文化艺术馆、展览馆、图书馆,各类公共文化团体等,是公共文化事业的具体标志。公共文化和新闻宣传等具体文化行为,对于公共知识、公共道德价值和公共舆论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公共文化和新闻传媒法》,切实规范公共文化传播行为,确立公共文化传播责任,坚决遏制虚假文化、腐朽文化、黑恶文化、污秽文化、标语文化、谣言巫术等不良文化的传播,保障公共文化源流清洁、能量清正、秩序良好,保障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积极美好,促进公共文化事业和公共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建设完善以保护资源、防治污染为核心的生态制度
各类自然资源,如阳光、大气、淡水、土壤、生物等,形成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环境。自然生态体系,是包括大气、水域、土地、生物等自然资源为主体的有机整体。保护生态环境,其实质是保护以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体系为基础的自然环境。
各类自然资源,均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生态资源和农牧资源,既是国家战略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主体。保护生态资源和农牧资源,保障全体居民生态权益和衣食权益,是保障人类基本生存之本,也是社会主义公益保障思想的重要体现。国家实行战略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确立资源和生态底线思维。切实保护以森林、草地及湿地资源为核心的生态战略资源,保护以各类农业用地及其种质资源为核心的农业战略资源,切实保护以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为主体的自然生态体系,切实防治水或、空气和土壤等各类环境污染,推行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生产和消费体系,保障全体公民良好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福利,应该成为基本国策。
以森林和湿地为主体的生态资源,以耕地、林地和牧地为主体的农地资源,均依附并统一于土地资源。统筹管理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生态战略资源和农业战略资源,是有效解决资源约束紧张、生态系统退化的根本措施;切实防治各类环境污染,是保护自然生态体系不可替代的手段。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二大核心任务。当前,以森林和湿地为核心的生态资源,与明清时代相比,数量锐减、质量锐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存的负面影响,远比环境污染更为严重。因此,切实保护和培育生态资源,切实防治环境污染,均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紧迫任务,必须两手均硬。
改革完善以土地资源为基础的各类资源管理制度。土地资源是各类资源的载体。建立完善“分类管理、用途管制、法人所有”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首先,要建立严密的土地分类管理制度。设想国家土地资源按用途分为三种类别:自然生态用地,农业(广义)经营用地,建设用地。其次,国家严格管制土地用途。国家保护自然生态用地和农林经营用地。自然生态用地和农林经营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其三,国家土地所有制,从当前的“国家和集体所有”,改革为法人所有;具体分为四种所有类别:
自然法人 (公民个人)所有,公共法人(各级各类国家机构和政府公办事业单位)所有,社会法人(各村民和居民集体组织、各类社会群团组织等)所有,企业法人所有。国家依法保障各类法人土地所有权。依据“分类管理、用途管制”原则,全面规划自然生态用地、农业(广义)经营用地、基本建设用地空间范围;划定自然生态用地和农业(广义)经营用地红线,并勾图建档、严格监测管控。
建立完善保护与监管政策体系和机制,切实解决好发展产业与保护环境的矛盾,解决好各类建设与保护环境的矛盾,使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有机统一,使各类建设与环境保护有机统一。各类产业建设和经济活动,各类建筑与设施规划,均必须以保护战略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基本前提,必须服从
国土空间综合规划,必须严格遵守资源利用政策和污染防治政策。
与全面建设生态文明要求相适应,全面清理修订现行资源与环境保护类政策法规,切实改变分割化、碎片化、部门利益化的法规与政策现状,整合制定《陆地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海域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统领具体政策;同时彻底改革政府资源和环境管理机构。
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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