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高鸿钧:法律何以被信仰

发布时间:2018-01-12      来源: 《人民法院报》2005年2月23日第B    点击:

学者简介

 

 

 

高鸿钧,1955年生,黑龙江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清华法治论衡》主编。

法律信仰的失落与重建

作者:高鸿钧

摘要

规则产生于既定的生活实践,而不是源于书本的法律逻辑;法律中不仅包含着人们的理性与慎思,还浸润着人们的情感与信念,因而更可能被人们所信仰。

一些访问印度的外国人,他们对残存的印度寡妇殉葬制度感到好奇:血肉之躯的弱女子何以会面对熊熊烈火态度从容、表情安详、视死如归?一位初到某西方国家的中国学生,夜晚在城郊等车,他发现了一个现象:当时路上的车很少,没有行人,更没有交警或监视系统,但每辆车的司机,如同在闹市行驶一样,路口遇到红灯都自觉停下来。对此,他深感不解。实际上,这都是信仰的力量。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

 

美国学者伯尔曼系统研究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过程,认为宗教是这一传统的重要基石 。他发现,自近代以来,法律实证主义占据了上风,法律逐渐脱离了宗教基础,成为官府自上而下强加的外在规则,由此导致了西方世界法律信仰的危机。

 

一、信仰之法的三种形态

 

如果追踪历史,法律信仰的失落始于现代。在传统社会,法律与信仰往往合为一体,因而法律是人们的信仰之法。信仰之法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

 

一是自发之法,即人们在交往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法。它们源于生活,基于实践,是特定社会中人们价值观念的外显和信念的符码,因而人们对它们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心领神会。在所有初民社会,这种法律是主要的法律形态。

 

二是宗教之法,它是宗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种法律被认为是神意的表达,是神对人的命令。因为它与宗教教义密不可分,同宗教信仰融为一体,因而自然成为了信仰之法。无论是犹太教法、天主教教会法、印度教法,还是伊斯兰教法,都是典型的信仰之法。

 

三是道德之法,在一些奉行德治的社会,道德是最高的原则,法律只是它的附属部分,所有法律都体现道德的价值,与道德往往没有明确的界限。由于这种道德成为了信仰的价值体系,与这种道德密切关联的法律也就自然成为了人们的信仰之法。中国由汉朝至清代的法律便属于这种类型。

 

一般说来,法律信仰的形成往往以信仰之法的存在为前提。因为只有法律可被信仰,人们才能形成法律信仰。信仰之法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人们信奉统一的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可以是宗教、道德或自发的价值共识等,而法律是这种价值体系的组成或附属部分。第二,这种价值体系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决定着法律的精神气质,型塑着法律的外在特征,限制着法律的发展方向。第三,由于以上两个特点,法律逐渐凝结为一种生活方式,既是“生活的语法”,又是价值的符码;既是规则的载体,又是意义的表征

 

事实表明,借助统一的价值体系,信仰之法容易得到普遍的遵守;借助信仰的力量,这种法律易于施行。同时,这种法律也便于维持稳定,因为只要信仰体系不变,相关的法律就不会改变。但是,传统的法律信仰也存在某些缺陷:一是它们偏重追求内在价值,忽略外在形式的合理性;二是它们偏重追求信仰的一致性,压制了法律的多样性;三是它们偏重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往往使法律丧失了变化的张力和及时回应实践的能力。

 

二、法律信仰危机的出现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伴随民族国家的形成,自发之法已被统一的国家之法所取代。在科学主义与理性主义的洗礼下,宗教之法被世俗之法所取代。与此同时,道德多元颠覆了传统的道德体系,道德之法难以继续存在。在这种背景之下,传统的信仰之法便走向了解体,与之相应的法律信仰也出现了危机。

 

在现代社会,法律主要变成了协调多元利益和多元价值的工具,它处在利益的冲突中和价值的紧张关系中,因而难以作为人们普遍信仰的对象。例如,偏重保护劳工权益的法律,难以被资本家、企业主所信仰;偏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难以被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所信仰;偏重维护行政主体地位的法律,难以被行政相对人所信仰;偏重维护“异性恋者”的法律,难以被同性恋者所信仰;削减社会保障项目的法律,难以被弱势群体所信仰;反垄断的法律,难以被那些寻求垄断的企业主所信仰;强制服兵役的法律,难以被反战的和平主义者所信仰;这类例子还有很多。

 

传统的法律信仰已然解体,现代法律信仰难以形成,法治正面临着法律信仰危机。就当代中国而言,这种危机尤其严重。我们看到 ,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现象十分严重,政府制定的大量规则不被遵守,一些强权势力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许多人把庄严的法律诺言当作儿戏,执行难的尴尬常常使法院严肃的判决形同具文。所有这一切都与人们缺乏法律的信仰有关。因此,重建法律信仰已经成为中国法治的当务之急。

 

三、法律信仰的重建

 

那么,如何重建法律信仰呢?伯尔曼认为,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都强调法律的价值,因此,西方的法律信仰的重建,应实现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和实证法学三派的整合。哈贝马斯把现代法律分为三个维度,即道德维度、伦理维度和实用维度,前两个维度涉及法律的价值和信仰。他主张,法律中的实用规则,应服从伦理要求;法律中体现集体之善的伦理,应服从普世价值的道德原则。这些主张对于我们思考如何重建法律的信仰,都具有启示。

 

就当下中国法治而言,重建法律的信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全社会应达成法治共识。我们应认识到,实行法治不仅是当代中国的一种明智选择,而且是必由之路。我们应建立起这样一种信念:法治虽然不是万能良药,但舍法治则难以协调各种冲突的利益和多元的价值,难以维持稳定的秩序,实现长治久安。换言之,我们应建立对法治的信仰。

 

其次,我们应就法律的一些基本价值达成共识。例如 ,我们通常会认同自由、平等、公平、诚信等价值,它们都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我们应把这些价值内化为一种信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自觉奉行体现这些价值的法律规则。现代法律虽然具有“价值无涉”的外表,但如果我们认真分析就会发现,许多法律规则的背后,都潜藏着价值,即便一些技术性规则,也间接地体现着某种价值。当然,在法律运行中,有时会出现价值冲突。在这种场合,我们应通过讨论和协商来达成协调,取得共识。

 

再次,我们应强化立法的协商机制。法律要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仰,必须首先获得人们的同意,至少是理解。现代的法律主要是国家之法,在代议制的立法体制下,难以确保立法反映民众的愿望和要求。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人们分成若干群体,在利益上往往存有冲突,有时难以作为一个整体笼统对待。这就要求立法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努力倾听来自生活世界的各种呼声,反复征求各种意见,区别不同的情况,关照不同的利益,协调不同的冲突,确保法律真正反映民意,体贴民情,深得民心。

 

最后,走向法律多元化。中国是一个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民族之间以及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异很大,国家统一的立法,往往难以“通约”这些差异,无法符合具体的情境,满足特定的需要,这就需要法律走向多元。具体言之,就是国家主要负责规定基本的宪法架构,确定基本的法律原则,规定基本的法律制度。体现人权原则的宪法是法律信仰的基础。地区或团体的立法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在此基础上,应授权不同的地区和团体进行立法。实际上,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自治模式,为多元立法树立了成功的典范。允许不同地区或团体根据自己的情境和需要,进行自我立法,是实现法治“一体多元”的重要途径。

 

这种自我立法模式不仅体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包含着来自生活世界的经验和价值;规则产生于既定的生活实践,而不是源于书本的法律逻辑;法律中不仅包含着人们的理性与慎思,还浸润着人们的情感与信念,因而更可能被人们所信仰。

本文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05年2月23日第B1版。

 


(责任编辑:总编办)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