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大会发言简报
发布时间:2017-08-27 来源: 中国宪政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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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后,大会进行主题发言,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主持,廉希圣教授、胡锦光教授、任喜荣教授、秦前红教授、王建学副教授先后做主题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廉希圣教授回忆了八二宪法修改时关于人大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廉希圣教授回忆,人大制度是八二宪法修改时最难啃的骨头,当时的方针是要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八二宪法之前,人大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优势,修宪要改变人大“橡皮图章”的地位,充分发挥人大制度优势。当时的缺陷是:第一,人大代表数量众多,但是否应当减少代表人数仍存在争议。第二,人大代表作为一种政治安排、表彰手段和政治待遇,影响了人大代表的素质,部分代表对人大制度和政策不了解,无法充分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第三,文化大革命的发生说明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文革期间长期没有召开会议,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没有了。第四,原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制定法令,法律和法令的关系没有搞清楚,一些急需的法律需要尽快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亟需调整。关于如何完善人大制度,修宪时进行了以下讨论:第一,是否可以实行两院制,按地区和职业标准选举代表,提高人大开会讨论的质量。但该方案没能妥善处理两院的权力关系,没有被中央同意。第二,可以适当减少人大代表数量。第三,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当时还曾设想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但现在仍未实现。第四,规定人大代表会议的次数,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当时设想在宪法中规定全国人大开会的日期,但国务院认为不要把会议召开时间规定死,近年来全国人大在每年三月开会已经形成惯例。廉希圣教授指出,人大制度不仅指各级人大本身,还涉及所有国家机构,随着人大制度的完善,八二宪法修改时对其他国家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包括:第一,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但取消了国家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权力,同时提高了当选国家主席的最低年龄。第二,增加了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军委主席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规定,考虑到平时没有战争,不用报告,且军委工作可能涉密,因此没有规定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中央军委主席没有任期限制,这是中央直接拍板的。第三,对国务院改革,增加了审计署和国务委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总理负责制,提高工作和决策效率。但首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仍有待探讨。第四,规定了某些重要领导岗位的任职期限,这是中国民主制度的重大进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背景下的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胡锦光教授提出必须明确发展要解决什么问题。以十八大为分水岭,胡锦光教授将中国的改革分为两个阶段,前者是要解决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基本判断,即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落后的生产力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之间的矛盾。这个问题在中国已经基本解决,在发展经济上,官民之间和整个社会取得了高度共识。中国政府一方面通过简政放权,实行市场经济,提高个人和社会的积极性;一方面运用强大的权力推动经济发展。这两个举措既推动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也为当下中国的社会问题埋下了种子。胡锦光教授指出当下中国存在的八个问题,包括:第一,需要追问发展的目的;第二,利益多元化与协调多元利益的关系;第三,公民权利意识和政治诉求增强;第四,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缺失,缺乏社会共识;第五,社会公平的理念没有充分实现;第六,中国贫富差距随改革开放拉大;第七,社会创新能力不足;第八,民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但界限不清晰。胡锦光教授认为,当下中国的基本矛盾是傲慢的公权力与日益增长的公民权利意识之间的矛盾。十八大后中央提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在这一背景下,宪法和人大的发展有两个原则:第一,穷尽现有的制度资源才能改革;第二,要用法治思维和宪法思维讨论改革发展。胡锦光教授提出了六项措施:第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理念的现代化,应当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应加强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要用这一理念审视立法是否违背这一理念。第二,国家现代化是国家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规则的现代化,必须保障治理规则的统一和权威,因此必须加强宪法监督,一定要让全社会看得见。不公开的宪法监督无法充分发挥宪法监督的效果。还应当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第三,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解决防止公权力滥用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反腐制度重点在实现“不敢贪”,但效果不够理想,应当追求“不能贪”的实现,宪法和人大制度在这里应当发挥更大作用。第四,应当保障公权力依法有效运行。第五,要强调社会主体公民个人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如构建公众参与制度和利益表达机制。第六,一定要按照宪法思维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当前的监察制度改革尤其应当按照宪法思维推进。
吉林大学任喜荣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国家机构改革的宪法界限”。任喜荣教授指出,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为代表的国家机构改革目前正在全面推进,我国的国家机构的组织构造和权力配置也在经历深度调整,有些改革举措已经波及宪法上的国家权力基本架构。在此背景下,国家机构如何“依宪改革”,宪法文本如何通过解释和修改积极回应国家制度变革的现实需求已经成为宪法研究必须直面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任喜荣教授认为,我国宪法文本对各种国家机构改革的规范强度有所不同,可分为四种情况:改革方案与宪法规定明显不一致、改革方案的合宪性须经由宪法解释作出权威判断、改革方案不违背宪法的原则性规定、改革方案属于宪法未作明文规定的调整事项。当前国家机构改革对宪法的回应策略有三种,即改革方案避免与宪法相关规定发生抵触、改革的突破性内容隐含修宪意图、改革的特色内容超出宪法框架但暂时回避宪法调整。任喜荣教授认为,国家机构的改革应当遵循“形式合宪”的法治基准,坚持审慎的制度变革理念,坚持国家权力配置结构的协调统一,确保国家机构改革的合宪性。
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发言的题目是“监察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秦前红教授分析了监察制度改革的五个主要问题,包括:第一,监察委员会的名称和监察委员会的属性问题。秦前红教授指出,根据新中国的政治传统,国家机关需要冠以“人民”,以体现国家机关的人民性。之前的行政监察部门隶属于国务院,其人民性不容置疑,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名称没有“人民”,如何解决,应当慎重研究。监察委员会虽然独立于政府,但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属性仍然具有行政权的特征,而不属于司法权和立法权。第二,监察制度改革是否需要修宪。秦前红教授认为,监察制度改革涉及宪法权力架构变动,仅通过宪法文义解释的方法是不能完成的。因此有些学者认为监察制度改革不需要修宪的观点是不恰当的。当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授权试点改革方式的合宪性也应当慎重评估。第三,监察制度改革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秦前红教授指出,监察制度改革试图实现监察范围的全覆盖,涉及范围很广。如果不能实现监察制度改革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将会对公民人权保障产生重大影响。第四,国家机关的关系问题。首先是监察委员会与人大的关系问题,将人大纳入监察范围是否会动摇人大制度,应当深思。其次是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监察制度改革可能将司法体制改革熔断。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马拉松,经过长期的讨论和酝酿;监察体制改革则是“横空出世”,将影响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效果。第五,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技术问题。秦前红教授认为,国家监察立法包括将监察制度的组织法、程序法、管理法、行为法等模块,这些内容全部靠制定一部监察法解决,难度比较大。
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建学副教授发言题目是“论地方政府事权的法理基础与宪法结构“。王建学副教授教授提出,我国通行的单一制理论历来采取一种关于地方事权的三段论,它在理论渊源上存在体系性断层,在实践发展上则僵化滞后。王建学副教授主张对宪法第3条第4款进行重新解释,确立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原则,第三章则为地方事权提供具体保障,因此其地方事权与规范固有权说相契合。宪法中的地方政府事权在类型上包括地方自主事权与中央委托事权,在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过程中须甄别两类事权,围绕自主事权应塑造地方自主法律制度,使地方人大和政府共同兴办地方事业并向地方人民负责,对于委托事权应以国务院为中心实现委托的扁平化和规范化。王建学副教授提出,重新解释宪法第3条第4款的理由包括:第一,联通当下世界地方自治发展的大势所趋,地方自治已经成为单一制的重要现象。第二,延续清末立宪改革以来的地方自治改革的脉络,重新重视固有权说的意义。第三,为中央与地方改革的中的弊病提供思路。现行地方治理必须摆脱当前的官僚体制,走向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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