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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辉:人民代表大会源流丨20170904期

发布时间:2017-09-05      来源: 宪道    点击:

 

郭辉

 

 
 
 

(1978-), 安徽界首人,现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 先后获法学学士学位(山东大学法学院,2000年)、法学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3年)和法学博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年)。学术兴趣偏重于法理学、法社会学、立法学等。

 

 

 

【编者按】

 

2017年中国宪法学年会的主题是“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素来为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吉林大学举办的宪法年会主题亦证明了此点。但对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名称的源与流,宪法学人未必个个心中有数、如数家珍。郭辉博士前不久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上撰文,对人民代表大会名称的来历予以了较为详细的梳理,宪道微信公号特刊发此文,以飨读者。感谢《中国社会科学报》编辑王博先生联系授权事宜。

 

“人民代表大会”名称源流

郭  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确立经过了一个相当曲折的过程。

 
 
 

 

一、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苏维埃代表大会

 

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的记述,该名称最早可追溯至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这些组织是我党领导人民群众在大城市创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步尝试。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模仿苏联苏维埃政权的模式,创建“苏维埃代表大会”或“工农兵待会会议”,兼立法和执行功能。抗日战争时期,为适应国共两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根据地的政权改用与国民党政权一致的“参议会”。

 

二、参议会

 

1944年底,时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议长的谢觉哉,向毛泽东建议,将边区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以示与国民党的区别。毛泽东致信谢觉哉说,关于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我想对内外都是会有好影响的,至于参议会改名,关涉各解放区,中央尚未讨论,请暂不提。

 

 
 

 

毛泽东的回信,体现出其对待此事的慎重态度,以及当时决定大事要经过民主讨论的程序。所以,1946年4月2日,谢觉哉在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开头仍使用“各位参议员先生”,而非今日的“各位代表”。

 

三、人民代表大会

 

但是,谢的信无疑对毛产生了重要影响,从事后发展的形势来看,中央经过讨论,采用了谢的建议,并在实践中自下而上逐步展开。根据刘政的描述:

 

1945年9月,边区参议会和政府决定先将乡参议会改为乡人民代表会议。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各级代表会议选举政府人员。

 

1947年11月,中共中央批转关于政权组织形式问题的指示信,使解放区政权自下而上地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须知,不论是谢的建议还是实践中的采用,均是“人民代表会议”而非今日的“人民代表大会”。换言之,这一时期,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逐渐取代各级人民参议会。

 

四、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

 

其实,早在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提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由于当时处于抗日战争时期,因此,这只能是一个设想。

 

 
 

 

到了1948年,“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出现在党的文件中。这一年的1月18日,毛泽东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第三部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政府”。这可看作是对《新民主主义论》中有关“人民代表大会”设想的进一步的落实。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在“五一”劳动节的口号中提出“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同年5月9日,华北人民行政委员会成立,在《关于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及代表选举办法的决定》中,规定“迅速召开华北临时代表大会,产生新的统一的政府。”

 

随后,“人民代表大会”开始频繁出现在领导人的讲话中。

 

 
 

 

1948年10月16日,董必武在人民政权研究会上的讲话第三部分提到了“人民代表大会”,并就其与人民政府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他说,我们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的政权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代表大会,就是一切权力都要归它。我们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政府的权力是有人民代表大会给的,它的工作要受人民代表大会限制,规定了才能做,没有规定就不能做。” 

 

但是,那个时期,领导人在使用时,名称并不统一,有时也用“人民代表会议”,如1949年8月26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指示中,仍然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49年8月28日,刘少奇在东北局干部会议上的讲话第四部分,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进行了论述,只是在表述时又时常用“人民代表会议”表示。

 

 
 
 

 

这种情况也存在于法律规定中。如1949年9月29日,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使用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但是,同年12月2日制定的《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使用的仍是“人民代表会议”。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经过选举产生,在性质上属于政权机关,而人民代表会议是通过协商方式产生,在性质上属于统一战线组织。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实行普选前,人民代表会议作为过渡性组织,起着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五、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夕的1953年1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毛泽东指出,现在办选举、搞选举法的一个根据是《共同纲领》的规定。同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产生,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法律名称上第一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该法,随后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可看作是对《新民主主义论》中有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想的最终实现。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1954年宪法第二条、第二章第一节和第四节,以最高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名称。

 

由此,“人民代表大会”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本期宪道责编  刘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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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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