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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问题意识是推进法学研究的支点

发布时间:2017-09-18      来源: 法学研究    点击:

作者周汉华,《法学研究》副主编,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本文原载于《法制日报》2013年4月24日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公法研究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面临很多困惑、问题和挑战。中国的公法下一步究竟应该往哪个方向走,如何走,值得理论界与实务部门严肃思考。

 

  法学研究缺乏问题意识的成因

 

  一个时期以来,很多专家非常敏锐地指出,法学研究缺乏问题意识是当前学术研究的病灶,因此要加强法学研究的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和现实关怀。这种观点非常有见地,应该说指明了我国法学研究与公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不过,对问题原因的分析可能要更深入些、细致些,认识才能更为深刻,对未来的研究转型和宪政方向才能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

  法学研究对象之一是现实的社会交往、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核心是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本身都是客观的,本不应该出现与现实脱节的现象。法学研究的对象之二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也有自身的二元化特性。一方面,它们是立法者制定或者社会接受的产物,是主观的;但是,这些规范作为人们行为的指引,又是社会交往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客观的。认识了法学研究的特点,再来分析我国法学研究缺乏问题意识的现象,就比较耐人寻味,需要去追问现象的实质以及现象背后的成因。从认识论来看,主体与客体的脱节,不外乎两种原因或者表现形式,一是认识主体闭门造车,无的放矢,空发议论,生搬硬套,脱离现实;二是认识主体过于靠近、迁就现实,只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失去了主体独立性和对现实的客观评价与批判能力。

  目前,由于法学的显学地位和社会各方面对于法律专家的迫切需求,就学者自身而言,闭门造车的情况已经不太多见,学者们面临的更大问题是难得有时间沉潜下去,甘愿坐冷板凳。可见,当下学术研究缺乏问题意识的真正原因,其实在于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边界的消失。不识庐山真面目,实质是独立主体的缺位,是靠得太近,而不是太远。独立主体的缺位,不仅使学者难以全面认识客观实际,也使一线实务工作者同样认识不清楚现实,同样缺乏问题意识。

  导致学术与实践重合与错位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我国法治现代化实现路径的特殊性。与经济改革的相适应,我国的法治建设也体现出了非常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往往是一个时期集中解决某一个重点问题,实现制度的渐进优化。

  然而,层层递进关系同时也决定了法学研究实际处于某种被动的附属地位,处于传导链条的最末端。法学研究的这种附属性特点,使得法学理论落后于法治实践,法治实践落后于经济发展实践的差序发展现象特别明显。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反过来引导、推动经济基础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始终处于“二线”;法学理论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为法律条文作注解,甚至陷入法律形式主义的窠臼。法学理论对于法治实践提出来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法治实践也难以为经济建设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作用,结果必然出现大家普遍诟病的法学研究缺乏问题意识的现象。这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与法治现代化路径给法学研究带来的最大挑战。

 

  法学研究缺乏问题意识的应对

 

  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是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缩短经济建设、法治实践与法学理论研究之间的距离,加强实证研究和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使理论与法律制度更为准确地反映客观现实,为经济建设服务;二是要在关键领域、重点环节超越经济建设、法治实践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单向递进线性关系,更多地从事物的普遍规律和基本原则出发,从理论本身出发,发挥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规范和引导经济改革与法治建设,实现体制、机制创新,使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依存,互为基础。为此,必须借助于更具有指导性的科学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实现法治推动方式与实现路径的根本性变革,丰富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内涵。

  首先,实践中,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种形式的管理创新举措层出不穷。从结果看,有些创新举措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社会各界普遍欢迎;有些创新举措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只会叠床架屋,使制度更为复杂,问题更为隐蔽。因此,在成文法不完备,社会管理压力加大的背景下,高扬理论与原则大旗,加强理论本身研究,可以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一个指导和评价标准,对各种形式的管理创新进行科学的评价、甄别与治理,引导、推动符合法治原则与精神的社会管理创新,并使之逐步制度化。

  其次,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改革进入到了深水区,难度和阻力比任何时候都要大,必须发挥原则与理论的指引作用,顶层设计、系统规划,方能为改革描绘进一步前进的方向,推进制度的整体跃升。在需要改革事业“过大关”的特定历史时刻,高扬原则与理论的大旗,可以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改革程序的规范性、改革成果的普惠性以及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更好更快地推进体制变革和创新。

  再次,在一个提倡多元价值的实证主义时代,在法学与公法领域强调原则与理论的重要性,确实需要非常慎重,要准确厘清各种关系,避免认识混乱。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不能动辄简单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做法,食洋不化,误国误民。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尽管各国国情与法律传统不同,但法律制度与规范还是有很多的共同性与普遍性,可以相互借鉴甚至移植。

  强调理论与原则的重要性,并不是不切实际的凭空想象。人类发展史上,每一次重大的理论突破与创新,都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变革与进步。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积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再次面临历史性选择的机会,能否顺利实现制度跨越,根本上取决于原则与理论的成熟程度。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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