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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信访法(民间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7-10-17      来源: 民间法律智库    点击:

问:一、为什么要起草“人民信访法”?

 

答:因为拖延太久、积弊太深、遍及全国、横生波折的大量信访问题没有在基层、中层、甚至某些高层得到公正、合理、适当的真实解决,以至于潜在遗患无穷、影响面甚广,这是关系到我们国家民心向背政局安危的特别重要因素之一。

 

只要我们实事求是地正视这些客观现状,我们就不能不得出这样的结论: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规章体系以及现有的信访解决机制来处理好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信访棘手问题,这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仅仅依靠在原有解决机制框架下难以具体落在实处的主观努力和某些似是而非的修修补补客观措施,这也是无法真正根治信访问题的。因此,从“问题导向”的立场和原则出发,以重新定位和重新构建信访局的行政功能,以及从根本上弥补信访解决机制的短板和完善信访法律体系为己任的人民信访法的迫切要求出台,便是顺应我国现状实情、促使信访解决机制“脱胎换骨”的必然之举,因为这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问:二、这部“人民信访法”有什么“脱胎换骨”的变化?

 

答:这部民间版的人民信访法征求意见稿所涉及到“脱胎换骨”的、最重要的内容是以下几点:

 

<一>、以法律的形式公开向世人昭告:人民信访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世界观的问题是最基本的立场、观念和方法问题。不论什么人,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会看到或看清什么样的世界,由此才会产生出极其复杂多样的各类社会问题,而信访问题只是其中之一。我们只有真实地首先解决相当一部分人在信访问题上的世界观更新问题,随后出现的所有一切具体解决方案才有真正启航的可能。

众所周知,我们中华民族在本世纪实现“中国梦”宏伟理想的距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接近,但我们眼前面临的各种各样的艰难险阻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曲折复杂,而人民信访问题则是其中最棘手最揪心的难点之一。为什么要特别强调“人民信访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因为这是普通善良的中国人民曾经用鲜血和生命额外付出过的沉重代价,因为这是90%以上绝大多数信访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真正实现而被迫发出的共同呼声。只要我们的国家宪法还在继续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要宪法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最高法律效力条款还在继续执行,在应当尽快出台的国家版的人民信访法中,就必然应该首先明文规定:人民信访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二>、国家信访局应当重新组建,原来的上传下达功能应当改进为直接行使必要的行政职权。国家信访局的真正内涵,应当是国家信访处置局。

众所周知,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无论是多么完善精确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程,都是要通过适当的人才可能真正得以正确实现。而同样的原理,在妥当解决信访问题这个关键要害中,不同的人就决定着所有的信访具体问题能否真正妥善解决的方向道路问题。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有理由说,只有抓准了正确解决信访问题责任人这个“牛鼻子” ,让正者能者上,让邪者庸者下,必要时处置问题和处置人相辅相成,众多的信访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彻底解决。

 

<三>、在国家的全程扶持下,组建各级“人民信访协会”,同样也是真正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真实解决各类信访问题的必备组织措施。

各地信访具体问题,确实复杂多样且又影响甚广,因而应当有意识地将整体的信访问题解决机制纳入一个平稳有序的法治轨道之中。这里,必不可少的一个前提就是国家应当提倡和容许各地信访人自行组建信访协会。同时,在组建和行使信访协会功能的问题上,国家应当承担必不可少的相应责任。因为我们的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为“为人民服务”的光荣使命是党和国家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人民信访联席会议对具体信访问题处理结果的“验收”程序设置,是彻底扭转和根治信访难题的基本保证。

通过对全国各类信访实例中部分典型信访事件的跟踪关注和较为深入的分析研讨,我们了解到最让众多信访人心中愤恨不平的莫过于信访人话语权太弱,以至于弱小到了形同虚设的绝境,这是许多信访人在多次遭受到不公对待以后不得不从心底里赞同“集体信访”、“集体街头行为”和“集体向党政机关请愿”可以实现“真实解决自身信访问题”目标的原始内因。存在决定意识,这是一个真理。我们对信访人在万般无奈下的自我救助形式深表理解和同情,但我们并不认可那种容易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以及容易给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制造迫害借口的“集体街头行为”。我们知道许多信访人对不少基层中层那种欺上瞒下似是而非的所谓“解决”以及“官官相护”问题感受强烈且深恶痛绝,这是许多信访问题越来越棘手复杂的原始根源。我们还知道目前存在的“重堵而不是疏”和“治标而不治本”为标志的、以国家暴力机器简单维护“社会秩序”的片面性做法会遗害无穷。为了有针对性的真实解决以上各类现状问题,我们在立法草案中专门增设了对处理结果的验收程序。除了信访人对信访处理结果当然验收之外,为了保障公平公正,专门增设了由信访协会代表信访人对信访处理结果依法行使具有“一票否决权”性质的验收权力。这样可以有助于促进众多信访人重新建立起“按正规途径走,肯定可以真实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的信任和耐心,这是从根本上保障了信访人话语权得到加强和正常行使的基本保证,同时也是从根源上保障了信访具体问题得以真实妥当解决。

 

<五>、“上访”和“接访”内涵的重新调整,是从制度上保障整体信访机制在平稳有序的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的必要措施。

全国各类信访问题的实际解决,当然少不了信访人和信访处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当面交流。然而,鉴于以往太多不堪回首的的惨痛教训,在“上访”和“接访”内涵中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应该是确有必要的。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信访局而言,变以往居高临下的必要“接访”为平等相待的的相应“回访”,即由充分展示解决信访问题的诚意的信访局处理成员,到信访人居住地或信访争议发生地实地回访,应当会有助于该信访具体问题的顺利解决。其二,将目前现有的信访局(上传下达的)接访功能(仅指接访),全部移交至“人民信访协会”来独立承接,若果真如此,现有的许多麻烦纠纷和许多机构费尽心机搞出来的那些似是而非的应对措施等,都可以请进历史博物馆休息去了。其三,信访局及其处置部门今后的主要接待(注意不是接访)对象是与人民信访协会的正常工作交流,这丝毫不会延误该信访具体问题在一种全新的机制框架下按时得以正常妥当解决。

 

<六>、四级七组应对机制的创建和完善,是彻底根治各类信访疑难问题的根本保障。

我们这个立法建议草稿,无论是考虑信访局还是考虑信访协会,无论是兼顾信访联席会议还是兼顾信访回应办,均采取了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区)级等四级同时并存的机制设置。其主要的特点是:其一,除了国家级之外,其余三级均包含有(必要时的)异地处理机制。也就是说,这个信访法建议草案为了真正彻底妥善地解决各地信访疑难问题,在理论上共设置了七组应对机制。中国虽然很大,但又有什么样的疑难信访问题还有可能突破“七道防火墙”的重围而解决不了的呢?我们相信,只要国家有决心这样真实立法,绝大多数信访问题在县(区)级和地市级就基本上解决得差不多了。其二,这每一道“防火墙”在受理了信访具体问题之后,均须本级独立处置而不允许向下移交。这是对众多信访人反映强烈的、“你的信访问题无论告到哪里去,最后还是要转到我手里处理”的顽固病灶的彻底否定。同时,也是让基层、中层原有的信访问题解决责任人长期形成的“推诿拖延”的幻想彻底破灭,这反而有利于促使大量的信访问题有望在基层和中层就尽快得以妥善解决。其三,每一个信访问题解决责任人的解决机会只能仅有一次。如果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不能使该信访问题得到妥当解决,一旦在异地处理或上一级处理中,该信访具体问题得到了与其本质不同完善处理,这个信访法草案专为信访问题解决责任人设定的临时免职将会有可能随时兑现为实际免职。只有立法上的明示警戒,才是真正解决“滥用职权”的有效药方。其四,有利于教育广大信访人尊崇法治精神,重新建立“依靠信访法,必然解决问题”的信赖感和平常心,从而在本源上杜绝由于“解决信访问题受挫”而派生出的其他复杂难题的可能性。

 

 

 

 

问:三、你们这部“信访法”起草前征得全国人大授权委托了吗?若没有,那这种民间版的立法起草合法吗?

 

答:这个立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事先没有征得全国人大授权委托,但这种立法起草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同时,还具有可靠的法律和法理基础。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立法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我们自身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又有谁可以将我们排除在“人民”之外?国家关于立法的专项法律明确“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参与立法活动”其中?更何况我们目前所做的也仅仅是“关于(信访法)立法的建议草稿的第一稿”,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的征求意见稿。我们这个立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之所以要公开发表,首先是要征求尽可能多的各地信访人的反馈意见,当然也非常欢迎社会各行各业的人士提出各种意见。由于巨大的惯性作用,还有许多的信访人的注意力还停留在如何“集体上访”的旧思维之中,但是,我们相信只要他们看到并仔细了解了这个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真正明白了这个民间版的关于信访问题的草案与真实妥当解决自己具体的信访问题之间是否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相信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人会对这个征求意见稿持基本赞成态度。我们认为,这也应该是“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的实际体现。

 

 

 

在这个起草说明即将落笔之际,我们最后向社会公众特别说明:我们对《人民信访法(民间版)征求意见稿》这篇文章的真实性、正当性和合法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我们随时可以对任何人、任何部门针对人民信访法(民间版)征求意见稿的任何意见或疑问做出进一步说明。

 

柳暗花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作者说明:

          1、愿意参与反馈《人民信访法(民间版)征求意见稿》修改讨论意见者,请与作者柳暗花明联系。邮箱:2132699149@qq.com

          2、任一媒体只要注明作者柳暗花明以及附加本“作者说明”者,均视为已经取得转发授权。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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