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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弘道: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基本精神

发布时间:2017-10-22      来源: 中国法治研究院    点击: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书系”
(人民出版社)
 
钱弘道《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基本精神》(前言)
 
 
2012年,我提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这个学术概念,迄今已五年。这本文集是我关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初步思考与论证。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这个概念产生的大背景是法治中国伟大实践,直接渊源是我推动的中国内地首个法治指数、中国首个司法透明指数以及首个电子政府发展指数三大指数的具体实验。三大指数的实验让我有机会直接走进实践,让我有机会与实务部门的同志一起探讨实践中的法治,让我有机会以更加微观的视角观察并分析文本法治、理论法治和实践法治的异同。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提出不是个人的随机动念,而是源于一批法学家与实务部门协力推进的法治实验活动。三大指数实验的研究团队来自浙江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司法部、国家统计局、中央党校、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香港大学等多家大学、科研和政府司法机关。江平、李步云等著名法学家直接参与支持了法治指数等实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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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年的实验研究中,我发现中国法治研究的实践性严重不足。我们以往的研究实际上大多停留在法治思想理论的解释层面,而中国实际运行的法治远非那么简单。我深有体会。我在北大读博士的方向是西方法律思想,脑子里装的大多是西方大师们的理论。当我们置身中国的法治实践,就无法像在课堂里那样慷慨激昂地宣讲西方大师们气势恢宏的理论,而是必须像进行自然科学实验一样,仔细观察法治实践的细微末节和真实向度。政府官员们脑子里的法治和我所追求的法治理想不是完全一样的。如果我执拗于自己的法治理想,就无法推进在基层开展的实验性研究。原因很简单,实验性研究关注的是如何解决实际问题,而学者大都忽视了这一点。一个学者,不管他读了多少书,写了多少文章,发表了多少演讲,都不代表他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并不代表他的理论会产生实际效果。比如,当我们在研究法治指标时,立刻就会发现西方法治观念、国际组织所设计的指标和中国法治实践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中国法治指标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来设计。法治指数在中国内地诞生伊始,就有人提出质疑,认为中国的法治指标应该接轨世界,应该适用普世性法治标准。我只能说,这样的学者还不够接地气。
 
 
 
 
 
受多种因素制约和影响,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以往,我们把时间基本上用在研读经典名著、查找已有的文献上,但资料中往往没有现成可行的答案;即便有答案,也没有经过中国实践的检验。在实验性的研究中,许多问题和结论是在实验过程中发现的。我发现,与以往的书斋式、规范性研究相比,法治的实验性研究更接地气,更具开创性。法治的实验性研究是从书斋里走出来,从教义中走出来,走进实践,把一个地方作为实验场域,以实际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
 
在对实验性研究进行阶段性总结时,我试图进行学术判断和概括,并提出了“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这个概念。我认为这个概念最能体现一批中国学者走进实践、开展法治研究的理论特质。我最早分别在2012年12月15日中国法治国际会议和16日中国社会科学论坛上提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概念,最早的文章是发表在2013年2月6日《中国社会科学报》上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一文。
 
 
 
我认为,中国法学界有一批学者明显具有“实践式”特点,这类学者积极参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与政府、社会各阶层联手共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个群体的研究模式和理论,可以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来概括。中国正在形成这个学派。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并不局限于一时一地,它由一个包容力极强的群体构成。他们致力于制度创新,集合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多种学科的力量,追求法治研究的实践性和实证性。中国法治研究出现一个重大转向,即实践转向。法治研究已经不能拘泥于价值讨论或者概念争论了,也不能满足于躲在书斋中编织理论或者一味套用西方理论高谈阔论了。一个法学家的贡献,要看他解决了中国法治实践的什么问题,针对中国法治实践创新了什么理论。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一批法学家的集体智慧。没有法学界同仁的鼎力支持和合作,一切都难以实现。提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实际上是提出一种学术目标和理想。法学家秉承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宗旨,互相砥砺,共同努力,中国法治就更加有希望。我们怀抱法治理想,我们是理想主义者;我们走进实践,身体力行,我们同时是实践主义者。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实践理想主义者群体。
 
  
围绕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主题,我们在《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开辟“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理论”专栏,在武汉大学《宏观质量研究》开辟“法治质量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专栏。从2014年开始,我们每年编辑出版《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从2017年开始,我们隆重推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书系”,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围绕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我提出了若干新概念。
 
2006年,在“法治浙江”之前,我提出“量化法治”概念。这主要是基于对世界银行报告中的法治指教的研究以及对中国法治发展的一种判断。我觉得学术研究必须跳出法治价值探讨的局限,要面对实践中的动态法治,进行更精准的研究。在提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之后,在量化法治的基础上,我又进一步提出“大数据法治”,以表示区别于传统法治。大数据是创新的一个代表。如果说数字经济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方向,那么大数据法治就是法治创新的一个方向。大数据法治是一种法治新样态。
 
我用“实验式法治”来概括中国法治的一个特征。中国法治是实验式的,中国法治可以概括为“实验式法治”。中国法治是一个实验、发现问题、再实验、再发现,如此反复交错、不断完善、最后走向成功的过程。
 
 
01
我提出“实践主义法治”概念。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秉持实践主义。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试图实现方法论的变革,就是强调实践在法学研究中的核心地位。实践主义蕴含了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本体论立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反对“法治教条主义”。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主张可以称为“法治实践主义”或“实践主义法治”。
 
02
我提出“实验主义法治”概念。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倡导在法学研究中运用实验方法。我们尝试引入实验主义治理理论,结合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方法论,提出实验主义法治构想。实验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理论建构的题中之义。
 
03
我提出“实效法治观”概念。
法治建设应当“以效果为导向”。积极倡导以效果为导向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一个特征。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之所以倡导以效果为导向,是因为中国法治建设长期以来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形式主义是忽视实际效果的,而且特别有害。
 
这些新概念、新范畴有待深化研究,毕竟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刚刚起步,正处于从无到有的过程中,一切有待大家探索。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理论创新是一件任重道远的工作,我们无法抄袭现成的东西。后边的路很长,任务也很重。我会一如既往地努力,会在这本文集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会进行比现在更成熟的思考,会拿出更令人满意的成果。
 
       
 推进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发展不是几个人的工作,必须群策群力。我对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前途充满信心。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现已形成良好态势,这已经超出我的预期。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浙江基地、江苏基地、重庆基地、河北基地已相继建立。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支持和加盟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开始以问题为导向,以效果为导向,越来越多的法学家积极走进实践,以实践为师。中国法学研究的实践转向越来越明显。中国法治实践学派需要有自己的理论范式、基石范畴和方法论。我相信,会有更多的人来共同实现这一目标。
 
2017年1月22日
于弘道书院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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