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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其法治保障探讨

发布时间:2017-11-21      来源: 惟寻真知启后人    点击: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其法治保障探讨
宋才发*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南宁 530006)
 
摘  要:法治框架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中华文明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和“魂”,良好的国家形象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建成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既定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举措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制度,构筑国家总体安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理念,确立法治政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方略,明晰法治社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抓手,运用国际法权威捍卫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形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国家总体安全
 
一、法治框架下的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这既是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的理论创新,又是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升华。中国致力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需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是又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模式,必须以社会主义为根本发展方向,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为宗旨,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如果忽视乃至丢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那么,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有可能走上改旗易帜的歪门邪道。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统一体,两者之间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的相辅相成关系。在这个有机统一体当中,“治理体系”是治理能力形成的基础,“治理能力”彰显治理体系的效能,它们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过程,折射出中国国家治理所经历的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容来说,它包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法律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位一体的体制机制现代化。再从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来说,它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多元治理结构体系,政府、市场和社会是三个最为重要的治理主体。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是权力结构,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首要标准,就是审视国家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1],实现政府公共权力与市场、社会之间权力结构的合理调整与再造。这里所论及的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是指治党治国治军、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处置各种复杂国际事务方面能力的现代化。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的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方法体系。依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需要规范权力边界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依法健全各类系统、权力部门和职能岗位的权力配置,依法建立各类系统、国家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严明权力行使的政治规矩和法定原则,逐步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规范行使的科学流程,杜绝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权力腐败的劣根性。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只能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的路径,以扎实、稳健和正确的方法向前推进,既要狠抓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又要狠抓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过硬。习近平在第70届联合国大会的一般性辩论中,深刻地阐释了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内涵,强调各国要从根本上摒弃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携手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促进人类社会和谐发展;要反对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依靠对话协商的方式处理国际争端,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2]。就一般规律而言,各个国家和民族之间的不同文明,哪怕是在彼此隔绝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产生相似的价值观念。人类的共同价值反映了不同个体、国家和民族之间的共性,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在各民族文化交流和融合的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这种共同价值观念不仅符合人类社会基本事实和发展规律,而且真实地反映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特征。诚如前德国统一社会党总书记埃贡·克伦茨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所说:新中国建国95年取得了非凡的建设成就,中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典范,中国的成功已经从西方国家的不安中得到了反证[3]。中国一贯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是共同价值观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将致力于营造公道正义、包容互惠、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
中华文明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和“魂”。2006年11月中央电视台隆重推出的大型电视纪录片《大国崛起》,特别引用了英国首相丘吉尔将军的一句名言:我宁愿失去一个印度,也不愿失去一个莎士比亚。丘吉尔的名言表明历史文化是一个民族无法割舍的血脉基因。中华民族历来是一个爱好和崇尚和平的民族,5000多年的文化积淀不仅孕育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且孕育了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它既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又是未来发展进步的精神土壤,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和“魂”。因此,中国必须坚守中华优秀文化的自觉和自信,懂得文化自信与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从文化自信中汲取深沉力量。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急需摒弃零和思维,建立相互尊重、平等互信的时代,是一个需要包容共生、合作共赢、开放共享的时代,继续采用“冷战”的方式解决不了任何大问题。中国维护自身权益及国际正义的意志坚定不移,决不会屈服于任何强权政治的压力,中国仍然致力于与美国建立一个相互尊重,不冲突、不对抗、合作共赢的新型大国关系。中国和美国不存在领土争议问题,南海争议不应当成为中美两国之间的障碍,更不应当被看成是中美两国的战略竞争。只有尽快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着力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才能够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实现世界持久和平和共同繁荣的美好夙愿。以荷兰法学家胡果·格劳秀斯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为标志,国际法已迈过40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是,从学科体系角度来看,国际法远远不如民法、刑法那样完整和成熟。从法学实践角度看,不可否认传统国际法毕竟属于西方发达国家话语权的一部分。譬如,有关国际法的概念、基本内容、制定权和解释权,基本上都掌握和控制在西方国家手里,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非西方文化圈”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领域缺乏基本的话语权[4]。“修昔底德陷阱”理论是由古希腊史学家修昔底德提出来的。昔日帝国主义列强纷纷崛起并争霸世界,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印证了“修昔底德陷阱”理论是国际关系的“铁律”。然而“修昔底德陷阱”理论本能只适用于西方列强和日本帝国主义,只要稍微通晓中华民族文明底藴的人,就知道它完全不适用于具有5000多年文化积淀的中国。
良好的国家形象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国家形象是指一个国家向世人展示并留下关于这个国家本体、国家行为诸方面的总体评价和印象,尤其是本国人民政治认同的意义符号。从对内来说,良好的国家形象无不根植于本土、根植于民族,以这个国家基本国情和基本内涵为基础,是对这个国家内部事务生动而真实地再现。为此,无论是执政党还是中央人民政府,始终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执政兴国为第一要务,始终关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存,始终坚持共享发展价值理念,增进和释放人民群众更多的获得感,并且努力把这种获得感转化和上升为他们的幸福感。从对外来说,良好的国家形象不仅是一个国家国格魅力、“国家软实力”资源,更是赢得国际社会支持和赞誉的资本。所以,良好的国家形象不仅是“国家软实力”的载体,而且是其他国家对其认知的客体,还是考量这个国家在国际话语权中所处地位的砝码。仅就“国家软实力”概念而言,可以说“软实力”是由国家文化、政治价值和外交政策三个要素共同构成的。其中,“文化力”是这个国家的文化对其他国家所产生的吸引力;“政治力”突显这个国家内政、外交实践活动的价值观;“外交力”反映这个国家处理对外关系的合法性和道德威信。追根溯源,“国家软实力”是一个国家历史发展和文化传承的必然结晶,也是借助现代国际传播机制和引导机制的必然结果,它已成为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建设的目标指向。在当今的世界里,一个国家的形象对国际社会是否具有影响力,取决于这个国家持续稳定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具有内聚人心、外树形象的功能。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大多还没有从“冷战格局”的思维里跳出来,往往借助话语霸权、网络传媒和移动通信等,不择手段地向中国推销他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图谋用西化、分化等方式和平演变中国。任何以“弱肉强食、穷兵黩武”为本性的偏见和歧视、仇恨和战争情绪,都只能给原本和平的世界带来无穷的灾难。世界历史文化的多样性,既是人类世界存在的基本形式,又是促进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因,国际社会原本就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中国崇尚和平、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正在着力寻求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新内涵,努力实现“中国内涵、国际表达”[5]。为塑造国家的良好形象并增强符合国家利益的国际话语权,中共“十八大报告”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将它高度概括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6]12个关键词、24个字,为当下中国和未来中国的国家形象以及中国文化价值的世界认同奠定了厚实的基础。无论是打造人类命运的共同体,还是构建当代中国的国家形象,须臾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须臾离不开国家意识形态的批判性。
建成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既定目标。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必须率先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成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整体推进。(1)从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方面说,当下的根本任务就是要树立宪法权威,建立行之有效的宪法实施、宪法监督程序和机制,建成以宪法为龙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立法原则,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理念,全面提升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质量。(2)从建成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法治政府方面说,就是要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适应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积极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各级政府都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央政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微观事务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加强对市场活动的有效监管和各类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要切实从“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争取在2020年基本建成透明务实、责权相宜、高效廉洁、诚信受法的法治政府。(3)从建成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法治社会方面说,执政党和政府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实现公权力的科学配置、合理控制和有效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依法得到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始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必须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呼声为第一信号,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尤其要通过必要的理论灌输和扎实细致的引导工作,树立全体民众的法治信仰和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中华民族稳定的生活方式。
二、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举措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制度。不同国家的治理体系在不同时空的制约和作用下,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是各不同的。但是,任何现代国家治理的根本目的和整体绩效,无一不是要实现社会运行制度的民主、法治、透明、廉洁和高效。因而衡量和评价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绩效,无不反映在对面临问题的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置上。国家治理体系是由国家不同类型制度构成的,每个类型制度在整个治理体系中具有既定的分工和明确的定位,只有当各种不同类型制度处在相互协同的状态下,才能形成国家正能量合力并体现国家治理的整体绩效。在我国诸多类型的制度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构成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人民通过“自下而上”层层递进选举代表组成政府实现对国家的授权,从而以民主的方式解决了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也厘清了人民与国家之间的现代关系问题[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充分享有地方立法、重大事项决定和依法监督等职权,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如何上升为国家意志、如何转化为国家行动的现代治理关系问题,从而也就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和法治保障。尽管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在结构意义上存在了60多年,但是国家治理体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不断调整完善。在我国目前体制机制的运行状况下,人民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作用,就必须认真地处理好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关系,妥善地解决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积极地协调好各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始终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为基本目标,正是通过处理和协调与上述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形式向实质转化,发挥其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功能作用的;通过将执政党的意志以民主的形式转化为国家意志,并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家治理的需求加强立法(立、改、废结合),促使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实现民主化和法治化,从而显现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作用的。
构筑国家总体安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理念。中共十八大之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的战略思想,在共和国的发展史上首次制定《国家安全战略纲要》,阐释国家安全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总体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有效应对国际国内安全风险的一系列大问题。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文明史、中国人民近代以来的斗争史,既是当代中国人认识现实的一面镜子,又是当代中国人和未来中国人最好的老师。中国人今天遭遇的许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大多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早在18世纪的时候,中国就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第一经济大体的国家。大国不一定就是强国,“大国”和“强国”是两个在含义上完全不同的概念。单纯的人口大国、资源大国稍不留意,就有可能成为西方列强瓜分的对象。譬如,1839年当英国政府听到他们的鸦片贸易在中国遭到禁止的时候,英国外相亨利·约翰·坦普尔·帕麦斯顿(又名“巴麦尊”)的第一反应就是“先揍它一顿,然后再做解释”[8]。19世纪的中国就由此而沦落为西方列强掠夺和瓜分的对象,“泱泱大国”不仅遭受割地赔款的耻辱,而且沦为海外苦役的主要供应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下中国尽管仍然是一个人均经济指标位居世界后列的发展中国家,但是绝不容许任何国家再这样嚣张、野蛮、霸道的在中国的国土上肆意横行。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和人民的福祉,中国必须牢固树立国家总体安全理念,构筑国家完善的安全防范体系,捍卫国家在政权、军事、国土、资源、生态、经济、文化、信息、科技、社会各个领域的安全。国家总体安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依据宪法和法律稳妥地处理好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从内外兼治两个方面维护总体国家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一个反映国家安全各个领域之间,内在要求和彼此互相联系的有机统一体。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经济安全为基础,政治安全为根本,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努力走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道路。这里所论及的“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就是要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人民群众的安全幸福放在第一位,既要重视内部安全又要重视外部安全,既要重视国民安全又要重视国土安全,注意防范和化解各种难于预见的安全风险,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中国素有国家统一的传统理念和民意基础,有着根深蒂固的治国理政经验,即使将来成了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强国,也只会走大国合作、共同发展的道路,中国永远不会走强权争霸的道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所有国家权力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利益、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时刻要有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不屈服于任何外来势力压力的底线思维。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始终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就是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惟一的和显著的标志。
确立法治政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方略。任何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和治理模式,总是与那个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相适应的,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最重要、最突出的方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把政府和官员手里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权力腐败的机会。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优化中央、地方与公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传统压力型”体制转向“民主合作型”体制,不断扩大公民在各级政府中的民主参与范围和民主参与程度,这是事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关键和基本向度。国家权力说到底来源于社会的权利,政府公共权力决定于公民权利,政府公共权力意识与公民权利意识的相向成熟,是国家进入以民主法治为基础的文明社会的显著标志。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治理的方式和模式,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人治”与“法治”两种。中国历史上的“人治”多与封建专制为伍,成败系于治理者之贤能与不肖,结局多周而复始地上演“人亡政息”的人间悲剧;“法治”多与民主相伴相随,成败系于法之良莠利钝,结局多导演出一幕幕“人替政继”的连续剧。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做出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同时,把法治政府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问题提出来,表明执政党和中央政府主动放弃和告别其他治理模式,抓住了兴国强国的根本和要领: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阐明中央政府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各级政府的被诉机关要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尤其要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各级政府要通过不断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把各级政府真正建设成为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9]。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器,法治政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首要目标,国家安全、制度安全和政权安全是政府治理的头等大事,只有法治严明、社会昌明才能实现国泰民安。与此同时,各级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引领全体公民信仰法律、崇尚法治,时刻对法律、规制存有敬畏之心。在法治面不能有半点例外,任何人在充分享受平等、自由的同时,又必须自觉地履行公民的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自觉地维护国家安全、遵守国家法律,这既是每一个公民的宪法义务,也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律底线。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说,现代法治是一种具有显著时空维度的历史实践,我国已初步走出了一条既具世界法治普遍特征、又有优秀传统文化基因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从人类法治文明与发展的角度高度认识我国法治的独特价值与意义。中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道路,绝对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外国模式,必须尊重人类理性、遵循法治规律、依靠自身智慧,从国情实际出发开拓创新适合自身发展的新路径。这种具有显著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既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又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公权与促使国家权力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有机统一,还是坚持平等、自由、秩序等法治基本价值的有机统一[10]。
明晰法治社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抓手。我国实行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权利观念的变迁,原有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已经很难继续发挥作用,有的甚至成了改革开放和社会治理的阻力。在人们日常的经济生产、生活中,除了已经实施30多年的《民法通则》之外,至今没有制定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这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的地位是不相适应的。2016年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终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跨越了一大步。当然《民法通则》在其功能上,也可以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调整经济社会关系的一部简陋的民法典。但是,制定一部面向和服务于21世纪的民法典,毕竟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化、民法现代化的一件公德无量的大事情,它必将促使我国民事立法水平和经济社会治理水平达到一个新的境界。立法价值是立法实践的灵魂,制定一部系统的、完整的民法典,无异于从法律价值上肯定了它在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私法基本法地位,不亚于一部公民的权利宣言书和权利保障书。我们通常所说的“良法善治”,其实就是良法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获得广泛而有效的实施,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因而可以说“良法善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境界。作为社会治理主要抓手的“法治”,追求的目标不只是要有服务于社会和民众的良法(如制定出台“民法典”),关键在于通过良法之治,最终实现社会“善治”的结果。“善治”作为国家治国理政的方略,它主要体现在治理途径和手段上的民主治理、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和礼法合治。在一个利益多元的经济社会里,“公民利益”并不是每个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之和,它是来自对共同价值和共同准则协商对话的结果;公民对个人权利和自身利益得失的诉求,是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表现。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正确对待公民合法利益诉求和合理维权行为,决不允许“会哭能闹的孩子有奶吃”这种不雅社会现象继续存在下去。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规范,必须充分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作用,充分体现国情、社情和民情,追求良好有序的社会效果。在通常情况下,社会舆情是判断国家治理状况的“风向标”,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是衡量国家治理水平的“感应器”。大量社会治理的案例表明,遇事捂盖子只会导致谣言四起,给某些别有用心的煽风点火、渲染炒作留下空间。各级政府和执法机关在应对、处置社会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千万不能一味的“怕”、“躲”、“捂”,而要选准公众关注的焦点和媒体兴趣的问题,用最简明通俗的语言让社会公众尽快明白真相,用以诚相待的态度对媒体发布和传达真实、清晰、准确的信息,事实胜于雄辩,谣言止于公开。任何不按照法治、程序和规矩采取的措施,最终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会使问题和矛盾越来越激化;只有遇事尊重民意、尊重法律、遵守规矩,才能实现法治社会应有的社会昌明、风清气正。
运用国际法权威捍卫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基于“修昔底德陷阱”的惯性思维,固执武断地抛出“中国一旦强大必将挑战世界”的奇谈怪论。美国傲慢自大地把自己的价值观念作为普世标准,煞费苦心地渲染“中国威胁论”,极力挑拨中国周边国家与中国的对立关系,甚至大打出手不断派遣军舰、军机逼近中国岛礁,怂恿、唆使中国周边国家围堵中国,制造骇人听闻的东海和南海危机[11]。法律是工具、是解决冲突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当今世界最可怕的是利用国际法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别有用心地把白的说成是黑的、把黑的说成是白的,滥用国际法就是对国际秩序的践踏和冲击。“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原本就是一曲政治闹剧,这个“草台班子”的5名仲裁员有4名来自欧洲,其仲裁结局必然是没有权威性、国际性和代表性的。中国政府依法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是挺身维护国际法正义性的大国责任担当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没有丝毫输理的地方。中国政府提出“和平崛起”的战略新思维,表明中国崛起并非按照“修昔底德陷阱”逻辑发展,即不依赖势力扩张、资源掠夺、挑战现存国际体系搞霸权式崛起,而是依靠自身内部结构不断调整和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通过对外部环境不断适应和能力不断增强来实现。中国的崛起完全是和平友善的崛起,它必将用铁的事实彻底否定“修昔底德陷阱”的普遍性。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令世界惊羡的成就,引起了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嫉妒和不安,都在琢磨崛起的中国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不适当地抛出新一轮“中国威胁论”,采取敌视和遏制中国发展的举措。譬如,欧盟议会全体会议就于2016年5月12日以压倒性票数通过非立法性决议,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无理要求中国对欧出口继续按照“非标准”方式对待[12]。一段时期以来,欧美国家片面地认定全球经济失衡是由于中国产能过剩导致的,频繁地对中国采取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不断地挑起经济贸易领域的摩擦。实事求是地说,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背后,实质上是各大国在保护本国利益、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最近发生的举世震惊的“英国脱欧”事件,不只是欧洲一体化的重大倒退,也是欧共体投资保护、贸易保护和就业保护的显著表现。各国只有进行结构性改革方能走出经济危机,而这些国家政府治理的短视性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发展成为改革的阻力。中华民族历来就是热爱和平的民族,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与各国共同分享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为应对危机和困境主动提出建设性改革方案,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推动中等强国团组与金砖国家组织的交流对话机制,赢得了世界多数国家和人民的支持与赞誉。为适应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为不发达国家寻求一个稳定的国际话语权支点,中国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对于创新国际法理论的生长点,创新国际法的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为国际社会认知和掌握国际法提供行之有效的标准,最终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国际法话语范式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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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毅.携手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N].人民日报, 2016-05-31(7).
[3] 管克江.中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典范——访前德国统一社会党总书记埃贡·克伦茨[N].人民日报,2016-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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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马宏伟、何民捷、徐显明等.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对话[N].人民日报,2016-07-12(7).
[11]曹兴、全敏.中国和平崛起彰显中华民族精神[N].中国民族报,2016-07-22(7).
[12]刘东.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再现抬头之势[N].学习时报,2016-07-14(3).
 
                                         载《党政研究》2017年第1期
 
*作者简介 宋才发(1953—),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二级教授,广西民族大学杰出人才柔性引进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论文为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法学体系,维护民族大团结研究》(批准号为:14ZDC025)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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