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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选举平台的构想及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4-30      来源: 法治研究智库    点击:

关于设立选举平台的构想及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解释:这一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根本没有得到落实,虽然有诸多原因,可实际状况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缺位,而且基层干部选举多采用人工方式,部分地区政府监管不到位,造成黑恶势力和腐败分子利用选举侵占村民的合法权利。随着中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们认为已经具备落实这条法律的基本条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加快法治建设,杜绝和防范腐败和黑恶势力滋生,我们提出设立选举平台的构想。
说明:选举平台由全国人大总体负责,辐射到全国各个省市县村的官网,并开设专门的手机APP通道。由于基层干部是整个体制的基础,只有基层干部合格了,才能保证体制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提议基层干部和地方人大代表的选拔采用普选制。
一、选举(平台的构架)要求
以县级选举委员会为单位制作选举系统,各选区为组成部分。
1.选区选民的确认:由当地街道、社区和乡镇行政村(公安部门或者民政部门配合)进行初始数据的维护,将选民的原始数据自动导入到选举平台;选民根据身份证注册,或者用实名认证的微信注册。只有在初始数据库里的选民才可以成功注册参与选举。
2.候选人推荐:候选人可以由各级政府推荐,也可以由选举人推荐或者自荐。只选一人的选举项目候选人至少2人, 选举多人的选举项目候选人至少多出50%, 否则选举不能举行。候选人要求在平台上公布参选的理念和目标、个人简历、个人(家庭)财产,并上传竞选的短视频,不超过5分钟。村干部候选人必须要面对全体村民进行现场演说竞选。
3.候选人资格公示:村干部的选举适用回避制度,支委、村委、监委、人大代表、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理事长、组长均不能兼任,不得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姻亲。支委和村委不可以兼任,其他职务的正副职不能兼任。
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同样适用回避制度。
公示期间,如有选民在平台对候选人提出异议,经选举委员会核实、处理、并经提出异议的选民确认所提出的问题已正确解决之后,方可作为正式候选人参与竞选。
4.投票系统:投票系统智能记票,随投随记;同一项选举每轮只支持一次投票。
二、措施:
1、平台的管理权:选举平台由全国人大总体负责平台的维护和升级管理,各省和地方人大负责监督选举的公平性,并负责反馈当地民众对平台改进的合理性建议;
2、由各地方政府宣传部门负责平台的推广和宣传;
3、由各地方党委负责答疑解惑。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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