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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建议撤销教育部,设立教育监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4-26      来源: 网络    点击:

我的演讲题目叫作“教育权问题是一个宪政问题”。首先应强调,这里讲的“教育权”不是“被教育权”,换句话说是“办学的权利”。我们为什么把它说成是宪政问题,是因为宪政问题就是根源问题,权力来源问题。

  对我们国家30多年改革取得的成功,有各种各样的解释,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经验是我们进行了宪政改革,也就是说我们最基本的规则发生了变化。这可以从两句话中体现出来,一句是“不管白猫黑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一句话是“毛泽东是人不是神”。第一句话的意思是,只要达到目标,什么“主义”并不重要。这里的目标,是指人民的幸福,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

第二,任何一个个人都有局限性,他不可能是全知全能,也不可能完全正确,不犯错误,所以不存在一个人为设计的完善制度,也没有什么一个人发出的“最高指示”,别人不能去触动,不能去改革。虽然这两句话没有写入宪法文件,但在实际中是改革最基本的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上。我们进行了非常深刻的30年的改革,最重要的是市场取向的改革。它具有宪政含义,即人们有了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这是最根本的。而这种经济活动的自由或权利发源于什么地方?这不是政府恩赐的权利,而是人们的自然权利,政府只是还权于民,这个权利是发自于他们本身。这才有了我们30年的奇迹。

  而反观教育领域,可以看出这是抗拒改革开放原则的顽固领域。这是一个基本判断。我们30年的改革实践证明,还权于民,走市场经济的道路是对的。这样一条道路既然是对的,它背后的基本原则就是对的,就应推广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反观我们的教育领域,这样一个在其它领域天翻地覆的变化却没有发生,它还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我们可以把今天教育领域好有一比:今天所有对教育领域的管制形式,都和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几乎一模一样。

一是“进入管制”,包括资格认定,学校不是自由创建,而是由教育管理当局来批准。计划经济时期的“生产计划”、“价格管制”、“产量指标”等等,还有“产品结构”等概念,对应于今天的对学校的“招生计划”、“学费标准”、“学科专业设置”的管制。再有就是“合格证颁发”,我们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书虽然由学校颁发,但颁发的资格却要由教育管理当局授予,甚至证书的样式教育管理当局也要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是“统一产品设计”。我们的教科书,要由政府统一审定。总而言之,我们的教育领域结构还是计划经济的。而计划经济的根本错误是认识论的错误,认为计划当局全知全能,而我们知道,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结论是,30年的改革证明了计划经济就是错的,不仅在物质生产领域是错误的,在人才生产领域中更是错误的。

  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当局误以为它有权决定谁可以进入教育领域。由于我们的教育领域没有与全国一起进行具有宪政意义的30年改革,在这一改革中,直接干预经济的大量政府部门被裁撤。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人民自由地创办企业,我们的经济蓬勃发展。

而现在我们的教育管理当局不仅没有被裁撤,反而认为它有权力规定谁可以进入教育领域。设立学校要经教育管理当局批准。它不顾社会对教育的需求,认为不符合它的规定就不该办学。前些年大量的民工子弟学校被关闭。2007年上海关闭了建英学校,导致1600个学生失学。另外还有禁止私塾,干涉孟母堂的正常教学。我们不禁要问一个问题,教育管理当局限制别人进入教育领域的权力从哪里来的?这是一个权力来源的问题,这是一个宪政层次的追问。

  为什么教育管理当局没有权力决定谁该进入教育领域?首先,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来源于人最自然的权利,即父母要向子女传授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也包括世世代代人的知识与文化积累,他可以自己把这些知识告诉自己的子女,也可以委托别人告诉自己的子女,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我们知道,孔子是没有办学执照的,但是他开创了中国的私学传统。没有这样的私学传统就没有中华文明。宋代是一个非常灿烂的文化发展时期,民间的书院遍地开花。在南宋442所书院当中,46%到63%是民办。因此就有了儒学革命。再看今天的中国,我们的《宪法》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其中谈到从事教育的自由和权利。

教育管理当局潜越教育权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恶果。第一是,应试教育,扼杀个性;第二是排斥经典,降低教材质量;第三是教育管理当局自我授权,滥用公权;造租寻租,导致教育腐败;第四是制造地区歧视,亵渎平等;第五是破坏弱势群体教育,压制民间教育。最重要的,这将导致整个国家教育质量低下,贻误中华文明未来。

  最后,我提几点关于教育权的改革建议。一是根据宪法教育自由的原则,改进有关法律,明确办学自由。

二是撤消教育部,设立教育监管委员会。

三是结束违宪行为,取消对教育领域的进入管制。

四是在还权于民、办学自由的基础上管制:对学校间竞争秩序进行规范和维护;在初等义务教育领域进行转移支付,保证起点平等;在高等教育领域资助理论创新,支持助学基金和助学贷款等。

五是鼓励成立教育促进基金会,吸收大量民间资金。六是鼓励建立民间的竞争性的教育评级和监督机构和制度。

最后,设立公正的国家考试制度,为公私学校的教育目标提供参照。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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