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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义:法学教育需要一场全面而非修补式改革

发布时间:2015-06-15      来源: 民事审判参考    点击: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不能令人满意,必须进行改革。在这个问题上,或许法学教育界是可以形成共识的。同时,2014年10月下旬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也通过《决定》的形式,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出了要求,如要求完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等,肯定并要求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制。因此,目前是改革法学教育的一次重要机遇。争议之处在于,如何进行改革?改什么?在目前情况下,对哪些法学教育环节进行改革,条件相对比较成熟?怎么改,从哪里入手?在这些问题上,法学教育界的思想一直不统一。本文拟就此谈些自己的看法,求教于各位。   

一、法学教育需要一次全面重大的改革   

我国的法学教育迫切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重大的改革,而不是修修补补、零敲碎打式的改革。原因在于:首先,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架构从20世纪70年代末形成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条件不成熟,就没有进行过重大改革。而法学教育的背景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法学教育办学背景的深刻变化,必然要求对法学教育本身进行改革。   “文革”结束以后,法学教育得以恢复重建,重建工作整体上看是适应了当时的法治发展与建设需要的。当时的情况是,在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方面,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思想没有完全清除,公平正义、人权保护都还被视为资产阶级的口号;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对象——未来的法律工作者被视为专政队伍,对政治素质的强调远远超过了对法律专业素养的要求;在教学内容方面,我国甚至没有几部法律,课堂教学基于苏联的法学体系以讲授相关的法学原理为主;师资严重匮乏,本科生任教比比皆是,现学现教;对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模式的了解,限于两大法系的笼统知识,也可以说几无所知。在这个背景下所创建的法学教育体制机制,按理说,具有明显的暂时性和过渡性。遗憾的是,对此,一直没有机会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改造。   法律工作现在属于专业技术工作,法律工作者已经被确认为法律职业者,他们必须应对现实中复杂的法律问题,事实上,法律问题也是非常复杂和充满争议的。而我们的课堂教学,仍然以讲授关于法律的正确答案而不是以揭示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为主,始终没有脱离教条式的教学方式;我们现在已经有了近三百件法律,而且由于我国立法体系的多元性和国家体制的复杂性,许多部门和地方都有权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们的课程体系依然是以若干门主干课程为中心;我们从20世纪末开始讨论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央文件甚至都已经肯定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而我们的法学教育体系,依然没有把法治能力,包括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容纳在内;我们的教师几乎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绝大多数没有法律实际工作的经验,怀抱着书本知识,尤其是从书本中学到的一知半解的西方国家法律知识,走上讲坛,成为教授;我们建立了专科、本科、硕士(法学硕士、法本法律硕士、非法本法律硕士)、博士等各种层次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却没有一个清晰的、可操作的、针对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我们的学生依旧依靠,甚至更加依靠指定的唯一的教科书学习法律,辅助读物完全没有进入考试范围;法学专业已经从文科生最瞩目的热门专业蜕变成不那么热门甚至在有些学校必须依靠调剂生源的专业。很显然,法学教育与我们所面临的法治发展的时代是脱节的,至少联系很不紧密。想象一下,一批没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在课堂上,拿着同样的书,讲授何谓正确的法律知识的场景,就知道,这场改革恐怕早晚都要进行。   

其次,我国的法学教育所需要的是一次全面的重大的改革。所谓重大,是指需要结合法律职业的需要,根据法律实践的要求,认真反思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我国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就是与法治实践相脱节,这个问题必须解决。所谓全面,则是指法学教育改革需要对各个层次的法律人才,从培养目标、培养方式、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体系、教学环节、考试考核、师资队伍以及相关的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讨论和研究,根据现状,尽可能推动一次全方位的改革。   

目前,法学教育改革的条件相对比较成熟,完全有可能推动这样一场改革。一方面,中央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已经明确提出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问题,而且认可了法律职业化的发展方向,这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另一方面,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我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法治实践经验,也对法学教育进行了多次局部改革,同样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完成了相应的理论积累。因此,需要抓住机遇,推动改革。   

二、回避实践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出路   

法学教育改革,不是为了打破一个旧的单一僵化模式,建立一个新的单一模式,而是建立一个面向现实的、开放的法学教育体系。过去的法学教育,是依赖书本形成的教条式的教学模式。从书本、法条释义中学习,根据书本、法条释义讲授,再根据书本、法条释义考试。法学教育改革,不是把此书本改为彼书本,而是面向实际进行改革。   面向实际的改革,首先需要改革法学教育的评价方式和标准,把自上而下由少数精英设计的所谓“科学”的评价转变为自下而上的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评价。也就是根据法律实践的需要,根据法律实务工作的要求,设计和检验培养方案。有人或许认为,我国法律实践水平不高,甚至存在许多违法的司法执法方式,过于强调实践,迁就现实,并不利于培养优秀法律人才。这种担忧尽管不无道理,但是却并不能解决所面临的问题。毕竟,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回避实践,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出路。从法律的特征看,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律实践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地域性和区域性特征,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工作层次,法律实践的样态和需求都是不同的,所需要的人才的知识结构与背景也会存在很大差异。人们之间交往方式的不同,决定了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和法律争议的解决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在北京、深圳、西安或拉萨,从事法律工作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力侧重点肯定是不同的;中央国家机关、基层党政机关所需要的人才的知识侧重也会有所不同;不同行业之间更是如此。没有可能建立一个统一的教学模式,统一的教学模式也无法适应不同的法律实践的需要。从不同学校的角度看,各个学校人才培养的层次不同,学校类型不同,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当地人才需求不同,师资结构不同,教学资源与条件也存在很大差异,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衡量不同的学校,不仅不能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相反,还会抑制各校因地制宜地改进人才培养模式,迫使各校之间展开恶性竞争,甚至发展到弄虚作假的地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鼓励各个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包括对所培养人才的市场需求的判断,决定自己的课程体系,探索相应的教学方式,选取教材和参考资料。由不同学校去尝试法学教育改革的具体模式,在目前教育体制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或许可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的培养道路教育领域,包括高等教育,亟待彻底打破高度集权的计划管理模式。在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要求下,法学教育领域完全可以、也必须先行先试,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将落实办学自主权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可以为教育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积累经验。目前,全国已经有640多所高校开办了法学专业教育,在校生人数五年前就超过了30万,毕业生规模排在各专业的前10位,被公认为就业困难的专业之一。而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教育部就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将法学专业列为“国管”专业,即举办法学专业,必须经过教育部批准,各省没有审批权限。然而,事实上,教育部也控制不住,之后,法学专业的办学数量伴随着高校扩招又有了巨大的增长。如果举办法学专业的高校数量这个纯粹的行政问题,运用国家级的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手段都控制不住,遑论办学质量和特色。提高办学质量,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将行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而且要以市场机制调节为主。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鼓励高校充分发挥办学自主权,调动高校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积极性,使高校无法继续躺在统一的办学模式上生存,而必须面向实际进行改革,从法治实践中寻找人才培养的出路。所谓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必须调动两个积极性学校之间的差别固然大,但是,不同的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的不同,发挥自身优势,针对法律实践人才需求结构的不同情况,办出自身特色。能够满足任何层次人才需求的办学,都是好的、适当的。教育部一直希望推动地方院校举办应用型的大学专业,但由于教育资源分配体制没有改变,各个高校依然把提高办学层次作为衡量办学水平的主要标准,这种局面不改变,法学教育就很难有所作为。   三、法治能力培养应是法学教育的中心

从衡量人才的标准看,中国正在从重文凭的时代走向重能力的时代。法学教育改革,需要把法治能力的培养而非法律知识的传授摆放在法学教育的中心位置。近年来,法学法律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人数似乎正在快速下降,2015年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需要调剂生源的学校、专业、人数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大,导师们普遍感到优秀生源在快速减少。个中缘由,一般认为是十多年来法学法律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持续扩大的结果。不可否认,这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甚至不是主要原因。根本原因依然在于法学教育与实践之间的脱节。2007年,我在担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期间,为了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推荐毕业生,我与法律实务部门的朋友多次进行交流。他们普遍感到现在的学生动手能力太差,优秀学生太少。为此,2007年开始,我们曾经与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广东校友会合作,由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出资40万元,分三期,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举办面向本科学生的实践性教学实验班,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社会科学界的优秀专家和学者前来开课;大约相同时间,深圳一家富士康公司的子公司台湾籍法务总监,苦于找不到企业所需要的优秀法务人才,特别是能够在对外商务谈判中既熟悉法律、又熟悉知识产权与外语的人才,自带讲义,要求给我们的学生免费开课,以便他从中培养和提前发现企业所需人才。可见,不是社会不需要法律人才,而是我们的培养机制出了问题,满足不了市场需要现在,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硕士生、博士生,总体上看,计划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的学生占绝大多数,这当然也是正常的。任何一个国家,法科学生毕业后主要去向都是法律实务部门。问题在于,如果我们的法学教育不能满足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需要,如果不同层次的办学,不能满足不同层次的学习需要,学生为什么还要来高校学习呢?目前,即使不是所有学校,也是大多数学校,法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普遍不高(文科专业多数存在类似情况),逃课率比较高。很少有学生会自习专业课程,除了参加司法考试期间。很显然,许多学生来大学学习,并不是因为需要获得知识,而是需要这个法学学士、硕士、博士的文凭。许多学生考试前突击背一下,就可以取得合格以上的成绩。而且老师们通常也不愿意让学生不及格,以免麻烦。有的硕士论文,学生只用一个星期就搞定了。以至于有的学校考虑,反正学生不认真,或者干脆取消硕士论文多年来,我们都是以文凭判断人才的。文凭高,水平就高。而获得文凭的方式,就是通过以法律知识为主的考试。然而,时代变了。现在,除了国家机关和高校等少数事业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包括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和研究机构,都逐渐开始淡化文凭,开始以能力为标准考核录用人员。即使是在国家机关,经过短暂的一段依赖文凭选拔干部的时间之后,文凭也开始被淡化。加之中央开展了清理领导干部在职取得学位的工作,文凭的作用一定会削弱。况且,当办学单位不断增加,毕业生人数扩大,不再成为稀缺资源,一张文凭闯天下的时代也就一去不复返了。因此,适时地转向以能力培养为主的人才培养模式,总体上看,是一个趋势。建立以法治能力培养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机制,目前条件下,可以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   首先,重置本科课程体系,扩大选修课。一所高校,办学水平如何,往往取决于其能够开设多少可供学生自主选择的选修课。不同的学校,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开设不同的选修课,也就解决了办学特色问题。这也是学分制的根本要求。选修课的扩大,所需要的课时,可以从压缩必修课中获得。目前,法学专业总学分基本都在160学分上下,其中公共课约占50个学分,必修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约占70个学分,选修课20个学分以内,实践教学环节20个学分左右(包括集中实习、毕业论文写作、军训、公益劳动等)。若公共课课时暂时无法调整,可以先行大幅度压缩主干核心课程,除了保留20个学分左右的必要的基础理论课程作为必修课,其他课程可以从必修课中去除。说点可能得罪人的话,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宪法、行政法等,均属于专业课程,目前列为主干课,不仅不利于教学和专业发展,相反,还限制了发展。这些课程,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分别作为一门主干核心课程,但由于课时的限制,内容无法展开,达不到教学目的。如果作为选修课,可以细分为多门课程,总学分大幅度增加,供有兴趣的学生深化学习,无论对专业发展,还是对老师学生,效果都会更好。其次,改革本科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突出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一方面,增加有关法律方法、法律职业素质培养的教学内容,如法律方法是欧美国家法学教育最普遍的基础课程,法律职业伦理是我国法律职业者的基本要求,这两门课程可以考虑列为必修课。另一方面,改革各部门法专业课的教学方法,加大学生课外阅读书目的考核要求,把大班上课与小班讨论相结合,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疑难问题的动手能力。大班上课重点解决疑难问题,其他内容由学生课外阅读解决,课外阅读的进度,由小班讨论督促,参加小班讨论的学生必须提交书面阅读报告。小班课由年轻教师与校外聘请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例如来自双千计划的人员)共同指导。考试可采取开卷方式,以分析和解决问题为主。改革所需要的经费,随着学校教学经费的投入不断增加,应该是不成问题的。相信教育主管部门也可以从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经费等专项经费中提供。   最后,做好本科、硕士、博士学习阶段的衔接工作。目前,除了论文要求的不同,各个层次的学生,在教学内容方面,并没有明显区别,完全取决于导师的责任心。实际上,这三个层次的学习是相互衔接的,其中,硕士阶段是关键。我们有关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划分,是在我国特殊的法学教育历史背景下形成的,特别是所谓法本法硕与非法本法硕的划分。硕士阶段本来是下一阶段的准备阶段,选择从事实务工作的学生,可以在硕士阶段选择一些与自己将要从事的工作相关的课程进行学习,以方便自己快速进入工作状态。这也就是在美国许多法律工作者拥有多个硕士学位的原因,他们在每次转换工作岗位之前,都可以选择一个新的硕士学位学习,以熟悉新的岗位。从学校学院的角度看,也可以根据法律实践的需要,灵活设置相关专业方向的研究生课程,招收学生进行培养;选择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也将在硕士阶段通过相关的课程学习,为博士研究生学习,打好基础;而导师则可以在学生硕士阶段充分考查学生是否具备从事博士阶段研究工作的能力。总之,我们需要在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业能力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不同阶段,应该具有不同的能力要求,使学习者可以通过学习,切实具备承担不同工作的能力。以上三个问题的解决,涉及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学院和教师、学生各个方面,也要求对各个教学环节进行改革。从目前情况看,如果认识是统一的,应该是可以做得到的。   

综上所述,我国法学教育目前面临改革的大好时机,应该抓住历史机遇,促进法学教育完成面向法律实践、面向法治能力培养的多元化开放的办学方向的转变,形成高校之间办学能力的良性竞争,以适应我国法律职业发展的趋势,最大限度地提高法科学生在未来的工作能力和领导力。■   

作者为浙江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本文原载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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