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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社会治理与社会工作

发布时间:2016-02-04      来源: 中国社工    点击:

    治理、社会治理与社会工作是当代中国的热点议题, 治理和社会是其中的关键概念。领悟治理和社会的本质,有利于把握社会治理的内涵,进而为探究社会治理与社会工作的关系打下基础。
治理、社会与社会治理  

治理源于古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对于治理,Ro s e n aRho de s、全球治理委员会、俞可平、王思斌及笔者本人等均有所涉猎,并已涉及国家、政府、公司、社区、组织等领域。梳理他们的观点后可以发现, 主体多元平等应该是治理的基础品性。主体间界线和责任模糊、建立网络、相互依赖、各依优势、加强对话、伙伴合作等特点,则都可视为主体多元平等的衍生品性。治理的目标是促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并体现出合法、透明、责信、法治、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公正等特征。

社会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审视诸多详篇简论,对于社会的说法,大致分为四个层面。其一,国家层面的社会(大社会),指拥有语言、文化、种族、历史、领土并代表全体人民进行制度性权力运作的共同体,在一定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如“中国社会”之说就有此意境。其二,场域层面的社会(中社会),与国家和市场对应, 三者并生共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如学术研究常用的“国家与社会”框架。其三,组织层面的社会(小社会),指具有根据法律注册的身份、拥有能自我决定的管理团队和不受外因控制的管理程序的机构。如政策文件关于“社会组织”的说法。其四,议题层面的社会(微社会),主要是民生相关事项。如“社会问题”之说。

整合上述两个概念,社会治理可以有相应架构。一是“大社会” 的治理,即大社会(国家)之间基于平等原则进行互动,相互依赖、各展优势、加强对话、进行伙伴式合作。这可称为“国际层面的社会治理”。二是“中社会”的治理,即“国家内部的社会治理”,政府(党)部门、企业组织、民非机构及民众的角色平等与伙伴合作。三是“小社会”的治理,即“社会组织的治理”, 组织内部诸多部门或团队的伙伴式合作。四是“微社会”的治理,即社会议题应对或社会项目过程中各类主体的平等互动。在上述四个层面中,微社会的治理即社会议题应对是其余三个层面社会治理的最终落脚点。

 

 

社会工作的基本特性  

社会工作是协助服务对象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与外界互动更灵)、促进外在场景更加美好的专业服务及其管理活动。社会工作有对象、目标、主体、伦理和方法五大要素,其中,任务目标和过程目标融合的目标特性,协助服务对象改变(助人自助)、推动外在场景变化(促“境”美好)、促进服务对象与外在场景良性互动的方法特性,使其与其他系统有所区别。

社会工作有“社会”导向。其主体是社工机构及社会工作者,表现出非国家性和非市场性;其对象主要是困难群体及其问题,体现为一种人群归属;其伦理强调社会关怀和社会意识,呈现出一种社会意境; 其目标旨在分配资源和发展民众, 体现出一种社会关注;其方法既有结构解读又有临床智慧,但表现出较多的场景取向。“社会”导向是值得正视的现实品性。

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具有同构性。诚如笔者在《社会治理及其社会工作的同构演绎》一文中所言, 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社会治理主体的组成部分;困难群体及其问题属于社会治理关注的事项; 提高人类福祉和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治理的宗旨大致呼应;“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公正”与“民众乃公民”的治理理念有共通之处; 工作双方伙伴式互动,与社会治理中合作与协商、适应与回应等方法也有所呼应。因此,社会工作堪为社会治理的操作化载体。

 

 

社会工作的四种社会治理  

参鉴社会治理的层面及其主体平等互动的特性,社会工作至少可在如下领域展示其治理智慧。

1
社会工作的“大社会”治理: 外来模式本土化与本土经验规范化的平等互动
 

既然治理具有主体多元平等的基础品性,于社会工作而言,就可以在外来“大社会”的助人模式本土化和自身“大社会”的助人经验规范化的基础上,探讨外来模式与本土经验如何平等互动、本土化与规范化怎样伙伴交往的议题。

从社会治理视角审视,外来模式与本土经验并存共生和相互依赖, 是平等的助人系统,公共利益最大化(使民众实现最大福祉)是两者的共同目标。因此,各依优势、加强对话和伙伴合作是其应循原则。

与此同时,社会工作也应该兼顾外来助人模式的本土化和自身助人经验的规范化。当然,两者互动是常态,平等则相对,在不同阶段两者的权重和策略应该有所不同。在中国社会工作发展中,需要基于总体平等互动的原则,在领悟中国传统文化和当代主流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兼顾本土化和规范化。在对象上,要关注大规模群体的问题,也应兼顾小众和个人的需求;在主体上,要积极依托原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又该培育专业机构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在目标上,要以任务应对为基础,也应当在解决问题时协助服务对象的综合提升;在伦理上,要借鉴外来价值,更需继承传统助人理念并领悟当代主流意识; 在方法上,要活用改变环境的宏观智慧,也应吸收助人改变的临床技术。总之,既不妄自菲薄也不妄自尊大,在自觉基础上展示模式自信, 是中国社会工作界的应有境界。

2
社会工作的“中社会”治理: 社工机构与党政部门的伙伴关系
 

社工机构是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基于社会治理的理念,社工机构需要与党政部门在结构上角色互补。党政部门要进行宏观设计,转移职能,放权得威,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社工机构需与党政部门搞好工作关系,积极服务民众。当然,社工机构与党政部门在功能上应该伙伴平等。社工机构应将党政部门视为共同事业的合作者,并基于不卑不亢、师出有名、增加沟通、求同存异、互动共进的原则进行合作。双方要明确平等的法理地位,要互为服务对象并在协助对方发展中实现自我增能,要借鉴对方的工作伦理,要融合任务目标和过程目标,要基于伙伴平等关系协助对方展开助人自助和促“境”美好的工作。

社工机构与党政部门的伙伴关系不但需要双方的健康、独立和平等,更需要责任共担和协同合作。在参与中,合法、透明、责信、法治、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公正等善治特性也应该得以体现。

3
社会工作的“小社会”治理: 内部团队的互动共进
 

社工机构是社会工作的实务主体。治理在社工机构的内部运用, 首先应该完善主体设置。理事会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是一种较好的工作架构。社工机构虽然不一定设全理事会、监事会、干事会、内设部门、咨询小组、义工小组等团队, 但至少应该具有这些功能。其中, 理事会、总干事、内设部门的合理安排显得特别重要。

内部团队的良性互动十分关键。在社工机构内部,多类主体共存共生。应该参鉴“层级、网络、竞争、协商”的治理策略,积极互动。在政策层面,积极协商,吸纳多个团队的过程参与;在行政层面,各尽所能, 加强磋商;在服务层面,项目团队与内设部门经常保持良性互动。

4
社会工作的“微社会”治理: 项目系统的交互适应
 

服务项目是社会工作的最终载体。社会工作实务涉及四个系统,其中, 促变主体系统指社会工作者,案主系统指接受服务的对象,目标系统指需被改变的具体人物,行动系统指疏解问题需借助的资源主体。社会工作的一般过程则可分为需求评估、方案制订、计划推行和评估总结四个阶段。

社会治理理念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中的应用,需要社会工作者体现实践智慧,与各个系统协商共治, 使得多类资源主体的参与时间、地点、内容、角色等方面组合最为恰当, 以促进服务对象利益的最大化。四个阶段的内容布局在过程中也应进行动态微调,有关资源主体的组合在四个阶段也应“止于至善”。当然, 这不但需要社会工作者具有优秀的专业素养,而且需要社会工作者切实内化“治理”的内涵与智慧。

总之,社会工作可以在社会层面体现其治理意境,还可以对社会治理进行操作化演绎。领悟治理、社会治理和社会工作的内涵并融于实践,显然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建设和改善民众幸福。



(责任编辑:刘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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