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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原刑庭庭长对刑事二审开庭制度的五点意见

发布时间:2023-05-07      来源: 法治应生、刑事法库    点击:

 
本文作者系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这是其参加刑辩十人论坛上的发言。高庭长可谓高屋建瓴、客观全面,其观点我完全认同,故予以转发。待辟谷结束后,我也准备就二审开庭问题谈点看法。
【正文】
非常高兴参加刑辩十人论坛,我这是第二次参加了,第一次也是在尚权所,现在又轮回来了。
刑事二审开庭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刚才听了十位刑辩律师的发言,大家针对当前的刑事二审开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以及解决的路径,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讲得很精彩。我已经退休七年了,对于当前的状况不能说十分了解,只能谈点自己的感受。
应该说按照法律规定,如大家所讲,二审开庭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法律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只要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去做,不应该存在现在大家所反映的这些问题。为什么会存在这些问题,原因大家也都讲了很多,我觉得讲得都很好。
我这里想讲几点意见:首先,我觉得二审不开庭的弊端大家讲了很多,其中有一个问题大家涉及的不多,那就是不利于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刑事案件二审实际上是一个监督和纠错机制,防范冤错案的发生是二审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冤错案件不经过开庭审理,仅靠书面审理是很难发现的。之所以有人认为二审可以不开庭,其依据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呢?是充分相信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取证没有任何问题,也相信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没有任何问题,还要相信一审的法官在一审开庭当中没有任何疏漏。在这个前提之下,二审可以不开庭。
事实上,大比例的案件确实是经过几道程序,二审改判率是比较低的,这也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多数案件在事实证据上和适用法律上应该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也确有一部分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是有问题的,不仅一审当中会有问题,二审当中有的时候也会存在问题。要不然的话,为什么要有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机制?审判监督机制就是要纠错,有错案才有审判监督。
在实践当中,我们不能否认有些案件确实在侦查阶段是存在着非法取证的问题,逼供、诱供或者变相逼供、诱供,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为了防止这些错案的发生,最高法院也一直强调要打牢基础,直到二审和最高法院复核审的时候,都要严格审查事实和证据。
为什么死刑案件二审必须要开庭?就是因为死刑案件尽管经过了几道程序,但是到二审的时候未必就不存在问题。如果不开庭,有些问题可能就不会被发觉。所以最高法院在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时候,就发文要求全国的死刑二审案件必须全部开庭。之前死刑案件的二审是不必须都开庭的。但是最高法院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防止出现冤杀错杀,规定了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这个规定得到了全面执行。那么,为什么死刑案件二审都开庭,其他案件二审可以不开庭呢?当时的考虑是死刑案件关系太重大了,人命关天,人死不能复生。即使将来纠错了,人头落地,是接不上的。其他案件还能够有纠错机制,还能给他一个迟来的公正,而死刑案件如真杀错人了,是没有任何途径能够纠错的。
反过来想,死刑案件这样严格,其他案件是不是也应该这样严格呢?我觉得也应该。剥夺人的生命固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剥夺人的自由同样也是很重要的,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同属人的是最重要的权利,必须要充分保障。
刑事二审开庭,可以很好地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很好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这些年也一直强调要防止冤错案件,二审开庭能够很好地起到这个作用。
其次,就是怎么实现二审开庭,大家有很多建议,我觉得大家讲得都是非常好的。我想有这么几个方面应该可以考虑:
第一是,要真正地、切实地落实现有的法律规定。大家刚才讲过,实际上法律上对刑事二审开庭这个问题的规定是可以的。刑诉法规定,只要有异议的,可能影响到定罪量刑的,就应该二审开庭。如实践中真正能够落实这一点,我觉得好多案件都是可以开庭的,但是现在这一点没有真正地落实。
第二是,我觉得现有的司法解释,有进一步细化的必要。因为毕竟刑诉法的规定很简单,什么是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的呢?可能站在不同的角度,各有各的解释,法官有法官的解释,律师有律师的解释,看法不一致。律师觉得这个案件如果不开庭,就存在着事实认定问题,会影响到定罪量刑;法官觉得我经过书面审理了,没问题。刚才大家也讲了,应该是只要律师提出了被告人无罪的意见,包括全案无罪,也包括这个案件当中某一部分事实不能认定的案件,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就应该开庭。把这个问题查清楚,让人心服口服。
第三是,我觉得要解决一个司法资源配置问题。很多法官不愿意开庭,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案件多,忙不过来。如果案件很多,法官人数少,办案法官就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都去开庭审理。那么怎么办呢?他就只能有选择地个别案件开庭,多数案件就不开庭。如果资源配置给他配置充分了,那么他就可能有时间和精力多开一些庭。现在这些年我的感觉,在法院的资源配置上,刑事这一块有些被弱化,民商事的案件多,人力配置也多。我当庭长的时候,我们庭里最多的时候有80多人,甚至有的时候加上借调的、实习的,将近百人。但是现在最高法院几个刑庭,每个庭只有50人不到,人员大量减少了。全国法院刑庭的人员也是在减少。人员减少了,案件量并没有减少。尽管大家讲了上诉率在降低,但是我们要知道,那些不上诉的案件都是一些很简单的案件、认罪认罚的案件,上诉的都是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大家所说的那些辩称无罪,或者是有疑问的案件,都在其中。办理这类案件要花费很大精力,如果资源配置不足的话,会影响法官开庭的积极性。法官太累,也没有那么多时间都去开庭。
第四是,还有一个机制改革问题。实际上现在二审不开庭的一个重要原因,刚才大家也讲到了,涉及到目前的工作机制问题。例如考核机制,设立审限考核,到了审限如果不结案,就影响到绩效。还有刚才讲得最多的,就是这个请示制度,我记得我在80年代到最高法院工作的时候,最高法院就曾强调以后要取消请示制度。但是这个挡不住,有些案件下级法院就是要请示。后来就规定,要请示必须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只请示法律适用问题,不要请示事实认定问题。有请示了,下级法院就要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去判,二审就形同虚设了。另外还有一个就是跟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现在案件各部门间协调的也比较多,律师们对此意见也都比较大。案件跟各部门都沟通完了,上下级法院也都请示完了,二审就会是走一个过场。现在很多刑辩大咖们都不愿意接刑事二审案件了,这不是好现象,如果像你们这些人都不愿意接刑事二审案件了,那刑事二审案件的质量保障肯定是受影响的。所以,对于请示制度等应有所改变,但是要说完全改变也不可能,但是还是得有些限制。
第五是,还有一个司法理念问题。之所以存在二审不开庭这些问题,关键是司法理念存在问题。大家都讲了,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这些都是讲了多年的问题了,大家都知道,也都明白。但是真正在法官的头脑当中牢固树立这些司法理念,还是需要时间的。就像过去讲的疑罪从无,讲了多少年,真正落实下来还是非常难的,现在是有进步,但是也没有完全落实。有一些好的司法理念需要在实践当中逐步地落实,逐步在法官的头脑当中树立。
这个路径还需要循序渐进。想一步到位,我觉得比较难,一下子最高法院就要求刑事二审案件全部开庭,恐怕目前做不到。应该一点点来做、一步一步地推进。首先是落实现有的法律规定,然后再进一步细化完善,对此大家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议,可供有关部门参考。最后如能真正实现所有的二审案件都开庭,那当然是最理想的,但是现在实现不了,不过我觉得将来可以往这个方向去推进。
另外,现在从最高法院来看,张军院长回来了,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他是最高法院的老人,80年代就到最高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非常熟悉。他也是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对刑事审判也很熟悉,而且他的工作也抓得很实。我觉得大家这些反映如果张院长知道的话,有些问题该解决的,他会去解决。对这个事情的解决我还是充满着期待的。就讲这么多吧。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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