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湖北团伙实施房产诈骗当地公安立案已抓捕主犯

发布时间:2015-03-12      来源: 网络整理    点击:

原标题:武汉一桩离奇的房产被骗谜案调查

  当事人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欲想通过该房屋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才发现房屋已经被判决返还给原房主。原房主再以神速将房屋出售过户给第三方曾凡呈,第三方亦是通过神速将房屋抵押给远离外省的第三人,从一系列的迅速转移涉案房屋的离奇行为,让人眼花缭乱、叹为观止。

  近日受害人湖北省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报来信反映,其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取得的房屋,就莫名其妙地出现了上述情况,不但价值2000多万的房产不翼而飞,而且之前的债权也没有了。

  事件缘由 原系团伙诈骗实施前期精心布局

  记者见到受害人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大股东鲁某之子,他讲述了事情的经过:2013年8月5日,丁祥和刘光润一起找到鲁某,声称刘光润拖欠其债务不能按期归还,导致自己也不能按期归还鲁某的欠款900万元及利息,但刘光润名下有一套价值2000多万元的房产,三方可以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互相抵消债务,将刘光润名下的房产过户给鲁某,鲁某支付741万元给华夏银行,为刘光润名下的房产还清银行抵押,等丁祥有钱了,再从鲁某手上收回房屋。考虑到再次过户需要交纳一笔过高的过户费用,丁祥建议与鲁某成立一家公司,将来丁祥收回鲁某手上的房产,只需变更股东即可,这样就省下一大笔过户费。

  由于丁祥系鲁某远房亲戚,鲁某对丁祥的建议深信不疑,遂同意此建议。随后他们成立了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记者见到了鲁某与丁祥在2013年8月5日签订了《债务调解协议》。该协议中显示,丁祥欠鲁某900万元,丁祥让鲁某再拿出700万元,连同利息合计1900万元作为鲁某的出资,丁祥占100万元的股份,但没有实际出资,仅是承担房屋过户费用,共同成立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鲁某指定其子占公司95%的股份,丁祥指定其丈母娘邱凤清占5%的股份。

  少剀公司的股东描述了当时的情况,由于丁祥一再坚持让邱凤清担任武汉少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的地址也是丁祥的房产所在地的地址。考虑到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手续均由鲁志龙负责保管,且系临时设立的公司主要用于房产过户,也就同意丁祥的建议,根本没有想到是丁祥等人设的骗局第一步。

  协议签订后,刘光润、丁祥、鲁某、鲁某之子、朱保东、荣伟(律师)、房产中介业务员范辉、房产中介公司律师廖高红共八人多次商讨过户情况,确定过户相关事宜后,2013年8月5日刘光润与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大股东鲁某之子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记者见到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约定全部被划掉,合同第八条约定支付全部房款后,进行物业交接。

  2013年8月8日,刘光润与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房管局要求的格式版本《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记者也注意到这份合同第三条关于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第四条约定收到全部房款后3日内,交付房屋。

  2013年8月9日,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取得位于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栋1—3层003室面积为606.79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

  貌似是一场风平浪尽的以房抵债的债务抵消交易,然而,却不知系团伙诈骗精心布下的骗局,而骗局的序幕也正在逐步的向下一步蔓延。

  骗局呈现 房产离奇被法院缺席判决过户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2013年9月29日,刘光润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以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支付购房款为由,申请对位于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栋1—3层003室房屋进行查封。但案件保全案件联系卡上的被申请人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是丁祥指定的公司注册地址,联系人系邱凤清。

  2013年10月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3年10月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 武汉中立保字第001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位于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栋1—3层003室房屋。

  2013年10月16日,刘光润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并承担200万元的违约金。

  2013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缺席审理。

  2013年12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购房合同,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刘光润返还位于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栋1—3层003室房屋,并承担200万的违约金。

  2013年12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宣判笔录,邱凤清领取法院判决书,并在宣判笔录上签下“无议建(意见)”。

  2014年1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120号及第00120—1号执行裁定,解封对武汉少剀公司房产的查封,并裁定将该房屋返还给刘光润。

  2014年1月2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屋转给刘光润。

  2014年3月7日,武汉少剀公司的房本被注销,房产产权转移到刘光润名下。

  2014年3月30日,刘光润与曾凡呈签订购房合同,并将房屋产权转移到曾凡呈名下。

  2014年4月1日,曾凡呈将房屋抵押给黄某,并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2014年4月3日,由于办理银行贷款事宜,发现武汉少剀公司的房产被注销,这个时候才得知法院缺席审理的诉讼情况。

  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鲁某之子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鲁某向媒体反映:这起诉讼太离奇了,当知道事情真相后整个人都惊呆了。首先,作为这场诉讼中的大股东从来没有被法院通知到庭,而且法院案卷里面有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资料上有很多地方都留存了公司大股东的联系方式,法院为何知道联系方式也不和他们联系;此外,虽然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了法定代表人邱凤清,但由于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手续均在公司大股东手里,法院没有收到少剀公司的应诉主体资料,邱凤清也没有向法院提交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个价值2000多万元的房产纠纷,属于重大诉讼案件,武汉中院缺席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何不穷尽所有的联系方式后再缺席审理,而是贸然的快速缺席审理?第三,少剀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凤清,为何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送达回执,收到民事诉讼状和应诉通知书也不告知大股东?让公司丧失参加诉讼的权利?法院判决后,邱凤清根据丁祥的指示,取得法院的判决书,并在宣判笔录上签下“无建议”,也不向公司大股东告知判决内容?明显的不正常;第四,邱凤清代表丁祥的利益,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丁祥也跟着遭受经济损失,而邱凤清根据丁祥的指示,居然认为法院的判决无异议,心甘情愿将自己的财产拱手相让给他人,而且还没有异议,也不符合常理;第五,邱凤清作为丁祥股份的代持人,根据丁祥的指示,完全一直都在配合刘光润的起诉要求,而且也故意配合法院缺席审理,让刘光润起诉的案件丧失对抗性,让法院轻松的判决返还房屋并承担200万的违约金,这种配合他人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这也是让人不理解的;第六,法院从立案,到判决,再到执行完毕,经历了四个月,法院的判决、执行速度也是惊人的,都是在武汉少剀公司蒙在鼓里、不知情的情况下快速完成的,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刘光润办案速度也是让人“肃然起敬”的。



(责任编辑:admin)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