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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狼”出没:猥亵儿童的犯罪

发布时间:2015-07-06      来源: 法律家园    点击:

猥亵儿童犯罪行为往往会给孩子带来生理、心理上的双重创伤,社会危害性很大。

 

六一儿童节前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猥亵儿童刑事案件进行了调研,2013年至今,该院共审结此类案件17起,涉及被害人24人。一个罪名下,被告人却各有各的身份掩护,各有各的作案手法,这些案件提醒人们,必须提高警惕,筑起防性侵的安全护栏

危险信号一: 邻居老人的照顾

20153月,上海一中院就一名七旬老汉趁妻子帮忙照顾邻居小孩之机,对小孩实施猥亵行为的刑事案件作出二审宣判,被告人章某以猥亵儿童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家住上海郊区的小陈因工作原因经常要出差,她常常请徐阿姨帮忙照顾自己3岁的女儿小菲。20133月,小陈搬到了徐阿姨家对门,徐阿姨照顾小菲也更方便了。

 

20147月的一天早上,小陈送小菲上幼儿园,碰到了徐阿姨的老伴章某。我不喜欢这个爷爷,因为爷爷会亲我全身。事后小菲偷偷跟妈妈说。

 

这让小陈吃了一惊,她感觉到女儿最近是有些不太正常,晚上一直睡不好,常常会突然醒过来,她觉得女儿应该是受到了伤害,且内心已经有了心理阴影。为此,小陈报了警。

 

2014715日,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10月至20146月间,被告人章某在其家中,利用妻子照看小菲的机会,采用手指抠摸等手段实施猥亵,致小菲下体发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采用抠摸等方法,对幼女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章某的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故对章某酌情从重处罚。一审判决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章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并未猥亵被害人,原审证据不足。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小菲虽系未成年人,但对其自身身体所受侵害具有辨别与正确表达能力。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所作的录音录像中,被害人所作陈述亦符合其年龄特征。上述证据与相关证人证言、案发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章某猥亵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原判根据章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到章某的行为对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等因素,所作量刑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危险信号二:

语文老师的亲热

20126月底,小莉去学校看期末考试成绩,碰到了语文老师金某。金某称他72日和3日在学校值班,让小莉到时来办公室找他。

 

7313点左右,小莉来到金某办公室。两人一个坐在沙发上、一个坐在椅子上开始聊天。

 

可没过多久,金某竟然向小莉冲过来,强行脱掉小莉短裤后,采用搂抱、亲吻、抠摸手段,实施猥亵。十几分钟后,金某让小莉离开,并要求她不要将发生的事告诉别人。

 

小莉回家后,未跟父母讲发生了什么,她在QQ上约同学小萍见面,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她。小萍很气愤,但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过了两天,小莉约同学小楠到家中,又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小楠,小楠亦不知所措。

 

8月初,金某再次约小莉出去玩,并用车去接她。金某开车至某咖啡店,在咖啡店的包厢内,又对小莉实施了猥亵行为。

 

几天后,小莉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金某上诉称,其没有实施猥亵被害人的行为。辩护人则提出,金某与被害人存在师生恋关系,小莉对此存在过错,两人间有一些亲热的举动不应构成犯罪,原判量刑过重。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对被害人进行猥亵,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且有数名证人的证言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等予以佐证,上诉人到案后对其在学校办公室以及咖啡店包厢实施搂抱、亲吻等行为的事实供认在案。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在案证据,小莉确实对担任其语文老师的金某存在好感甚至爱慕。但由于小莉尚就读六年级、未满14周岁,该年龄段的孩子身体、心智发育并不成熟,即使其对金某表达了爱慕,亦不能认为其有过错。

 

上诉人作为成年人,应具有理性和阅历,且作为教师,有责任对处于懵懂情感中的孩子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或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帮助学生平稳渡过情感懵懂期,而不是频繁地与受害人QQ聊天,向受害人示爱,用轻佻、不适当的语言进行引诱,并且利用在学校办公室单独与被害人相处的机会主动实施搂抱、亲吻等猥亵行为,甚至将被害人单独带至咖啡店实施前述行为。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危险信号三:陌生网友的见面

和同龄人一样,刚上中学的玲玲喜欢上网聊天。有一次,玲玲通过QQ聊天认识了大自己近40岁的汤某。201310月的一天,玲玲应汤某之约,来到自己就读的中学门口和他碰头。

 

两人碰面后,玲玲就被汤某带到了面包车上。不顾玲玲的反抗,汤某在车内强行对她实施了猥亵行为,并拍摄了玲玲隐私部位的照片。

 

玲玲的噩梦尚未结束。同年12月间,汤某先后两次以发布之前拍摄的照片相要挟,分别将玲玲带至一宾馆及一出租屋内,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玲玲的裸照。

 

2014114日和15日,玲玲的姑姑发现,汤某通过QQ给玲玲发送了数张裸体照片,并进行语言威胁,她随即将情况告知玲玲父母,并至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又构成强奸罪。汤某如实供述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犯猥亵儿童罪从轻处罚;汤某的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决被告人汤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汤某上诉称,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辩护人亦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犯强奸罪证据不足。

 

上海一中院认为,汤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与本案查证属实的被害人的陈述、数名证人的证言以及上诉人与被害人的QQ聊天记录、上诉人向被害人发送的相关照片、宾馆旅客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上诉人是年近五十的成年人,在QQ聊天中竟谎称自己19岁,其明知被害人是年仅12岁的幼女,仍与之保持联系并约见被害人,伺机先后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奸淫。此外,上诉人还拍摄被害人数张裸体及下身隐私部位照片,在被害人拒绝与其继续联系后,仍不断进行纠缠,甚至以在网上发布被害人裸体照片相要挟,迫使被害人再次与其见面,其动机之卑劣可见一斑。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陈星认为,猥亵儿童以及类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存在,往往会给孩子带来生理、心理上的双重创伤,社会危害性很大。

 

案件多发于被告人或被害人家中

 

2013年至今,上海一中院共审结猥亵儿童案件17起。经分析,涉案被告人均为男性,案发时年龄17岁至68岁不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八成以上;案发后,半数以上的被告人均否认自己曾实施过猥亵行为。

 

涉案受害人绝大部分为幼女,占到近九成,案发时年龄最大的14岁,最小的仅2岁;半数以上的被害人系被邻居、亲戚、老师等熟人侵害。

 

涉案的案发地点,从大的区域分布而言,农村和郊区占到70%。从具体的场所而言,包括了幼儿园、游泳池等公共区域和蔬菜大棚、楼道、巷子、汽车、办公室等较为隐蔽的地方,还有就是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家庭居室内。家庭居室因最具私密性,成为猥亵行为实施者选择下手最多的场合,占到40%

 

建议加强监护和安全教育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筑起防性侵的安全护栏,陈星从审判实践出发,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的日常监护职责。监护人的缺位,往往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孩子身边的大人必须提高警惕,即便自身因各方面原因无法照看孩子,也要找寻安全、尽责的看护者。上述案例中,对小菲实施侵害的,恰恰就是看护者徐阿姨的老伴,令人警醒。

 

幼儿园、学校等机构亦应强化意识,细化管理,确保孩子在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严防内部工作人员向孩子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发生。

 

二是加强对孩子的自我安全保护教育。一方面,加强孩子的性教育,让孩子对性有起码的知识和意识,使其懂得身上的一些部位是不容他人随便触碰的禁忌部位,等等。

另一方面,要加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教育,树立安全意识。上述案例中,玲玲单独去见网友,以致受到侵害并被拍裸照,就是非常惨痛的教训。如果发生了危险、危害,要记得在第一时间告诉大人,或者采取相应措施。上述案例中,小莉受到老师侵害,不知所措,找到自己的两位女同学,也均不知如何是好,因未及时采取措施,以致被该老师再次侵害。

 

三是加强对受害儿童的事后关怀。就像上述案例的受害人小菲一样,遭受性侵犯的孩子极易在心理上受到创伤,往往会表现出恐惧、抑郁、强烈的不安全感等。这就需要家长、学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受害儿童的事后心理干预,做好心理疏导,尽可能使孩子早日走出阴影,重返正常生活轨道。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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