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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修改,征求意见稿新旧对比及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10      来源: 法治网    点击:

来源:法治网,作者:宋胜男 王锐园,转自:刑事正义;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公安部将推动一批重点立法项目,积极推动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起草工作。”这是5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会上传出的消息。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今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早前,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从公布的修订稿全文来看,对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改动很大。总体来看,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119条增加至150条。

 

具体来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行政处罚中罚款金额全部上调;增加了很多和网络时代相匹配的条例,甚至还明确了抢夺方向盘、拉扯驾驶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一些条文中并处罚款的规定前加了“可以”二字,意味着公安机关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公安派出所决定处罚的权限加大;询问查证时间限制由8小时改为12小时;提升了人民警察执法权威,更适用基层执法现状;14-16周岁不再有“免罚金牌”等等都是新法修改变动的亮点,在此,不一一罗列。

 

下面通过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旧版本的对比文章,具体了解一下:

 

 
 
 

01

 
 
 

 

▌原条款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增内容

增家了“对于符合调节范围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除外。”

▌解读

自行和解,减少民警权力寻租的机会,同时也减轻了民警的负担。

 

 
 
 

02

 
 
 

 

▌原条款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新增内容

增加了“责令停产停业”一项处罚措施。对被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经营者,公安机关还可以禁止申请同类许可证一至三年。

▌解读

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手段,对一些经营者的管控可以更加有效一些。这一条,想必尤其是针对一些财大气粗的涉黄涉毒的娱乐场所的。

 

 
 
 

03

 
 
 

 

▌原条款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新增内容

增加“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岁的,封存记录。”

▌解读

这一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04

 
 
 

 

▌原条款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新增内容

增加“可以约束至酒醒,或者通知其家属、亲友、所属单位领会看管,也可以送医院醒酒。”

▌解读

应当改成了可以,增加了手段,可以减轻民警负担和责任。

 

 

 
 
 

05

 
 
 

 

▌原条款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新增内容

增加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三年内层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

▌解读

增加了对多次进宫的“老油条”惩处,提高违法成本。

 

 
 
 

06

 
 
 

 

▌原条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新增内容

变更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解读

放宽了年龄限制,因为现在违法“低龄化”现象严重。

 

 
 
 

07

 
 
 

 

▌原条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新增内容

增加了“被侵害人在追究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没有接受的,不收追究期限的限制”

▌解读

提醒广大群众,被侵害之后,及时提出控告,不要等时过境迁再翻旧账。

 

 
 
 

08

 
 
 

 

▌原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新增内容

取消了列举,直接以“(二)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同时对聚众的,加大了罚款处理,由一千元到两千元。

▌解读

这个是针对医闹的,因为之前没有把医院列举进去的。范围扩大了,具体情况可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09

 
 
 

 

▌新增内容

征求意见稿24条。特别增设了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代考等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解读

那些代考的童鞋们,千万要注意了,这件事情开始违法了,代考一时爽,前程全葬送。

 

 

 
 
 

10

 
 
 

 

▌原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新增内容

增加了“制作、传播、持有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而且增加了单位犯罪的情形,并增加了三万到三十万的罚款。

▌解读

基层警察都遇到过,都懂得,我不细说了。小印刷厂以后再也不敢接这种活了

 

 
 
 

11

 
 
 

 

▌原条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新增内容

增加了“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等相关规定。

▌解读

以后会种点小“木马”,就别再网上吹嘘自己是黑客,被盯上之后,分分钟被抓进去。

 

 
 
 

12

 
 
 

 

▌新增内容

修订案32条,增加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义务”的相关规定,以及罚款五万到五十万的处罚。

▌解读

这是将《反恐怖主义法》里的一些东西吸收了近来。以后,依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义务,再不用那么费劲了。不配合,视情况罚款。

 

 

 
 
 

13

 
 
 

 

▌新增内容

修订案33条,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传销”和“多次参加传销”的处罚。

▌解读

终于有法律制裁传销了,基层警察和群众等的好辛苦。

 

 

 
 
 

14

 
 
 

 

 ▌原条款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增内容

增加了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等一些列规定。并将拘留最高期限调至15日,罚款最高至2000元。以及单位犯罪最高五万元的罚款。

▌解读

珍爱自由,远离仿真枪!

 

 

 
 
 

15

 
 
 

 

▌新增内容

三十三条之后的众多条款,将罚款由五百元调整到一千至二十万元不等。

 

 

 
 
 

16

 
 
 

 

 ▌原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新增内容

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的”

▌解读

放孔明灯的童鞋们要注意了,千万要注意了,这可是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的事情,千万别再做了。请奔走相告...

 

 

 
 
 

17

 
 
 

 

▌原条款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增内容

增加罚款数额到二十万,还可以禁止三个月内举办活动。

 

 
 
 

18

 
 
 

 

▌新增内容

修订案46条,增加了关于低空无人机、动力伞、三角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规定。

▌解读

喜欢这项活动的朋友们注意了,别因为无知而违法,不值当的。

 

 
 
 

19

 
 
 

 

▌新增内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解读

将公然侮辱他人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诬告他人等行为单独放了出来,增加了处罚力度。

 

 
 
 

20

 
 
 

 

▌新增内容

修订案52条,增加了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及其及亲属的的处罚规定。

▌解读

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如果受到欺负,一定要积极告发,公安机关会严惩他们。

 

 

 
 
 

21

 
 
 

 

▌原条款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新增内容

增加了“虐待其所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的”

▌解读

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力度,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2

 
 
 

 

▌新增内容

修订案57条,增加对“非法获取、持有、使用、出售、提供、传播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处罚。

▌解读

终于等到你!现在信息泄露太严重了!

 

 

 
 
 

23

 
 
 

 

▌原条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新增内容

将“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执行职务的警车通过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由其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等四项具体列举出来,而且全部作为从重处罚的行为。另外还增加了“在其非执行职务期间对其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相关处罚。

▌解读

保护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终于迈出了重要一步。

 

 
 
 

24

 
 
 

 

▌新增内容

修订案68条,增加了“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在出版物中、信息网络中看在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解读

增加了对民族团结的保护,那些煽动民族矛盾制造噱头以吸引流量的自媒体,小心不要违法。

 

 

 
 
 

25

 
 
 

 

▌新增内容

修订案72条,对旅店以及其后电信、互联网、金融、长途客运、机动车租凭等行业不实名登记等行为进行规定,条款来自于《反恐怖主义法》,处罚金额巨大,开旅店、开网吧、开大巴等的童鞋们一定要注意了。

 

 

 
 
 

26

 
 
 

 

▌新增内容

修订案74条,增加“从事遍及、出版、印刷、发行活动人员发现散步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邪教、淫秽等内容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

▌解读

这个行业的童鞋要注意了,事不关己不能再高高挂起了。

 

 

 
 
 

27

 
 
 

 

▌新增内容

修订案75条,增设了关于“窃听、窃照、跟踪定位器材”的处罚。

▌解读

这个行业现在特别火啊,是该整肃整肃了。

 

 

 
 
 

28

 
 
 

 

▌新增内容

修订案76条,增设“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措施。

解读

关于噪音扰民的报警实在太多了,总算有法可依了。

 

 

 
 
 

29

 
 
 

 

新增内容

修订案80条,增设“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逃脱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0

 
 
 

 

原条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增内容

增加了拘留天数和罚款数额。并增加了单位对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放任不管的最高到十万元,以及停产停业、吊销证件的处罚。

解读

加大了处罚力度。基层民警手里的手段可以多一些了。

 

 

 
 
 

31

 
 
 

 

新增内容

修订案95条,增加了“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处罚。

解读

那些教授加大犯罪,教唆别人自杀的自媒体、qq群等要注意了。小心违法。

 

 

 
 
 

32

 
 
 

 

新增内容

修订案97条,增加了“发布、传播、销售、提供非法更改来电号码程序、工具的”的处罚,最高十五日拘留,二万元罚款。

解读

这个可得注意了,类似的APP、小程序太普遍了,再不收敛,就要被收拾了。

 

 

 
 
 

33

 
 
 

 

原条款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新增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解读

“八小时”改“十二小时”,显然合理。

 

 

 

【附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看点解读】

——文/王锐园,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系讲师

  看点一:增加新的违法行为

  相比现行规定,意见稿将考试作弊、伪基站、传销、仿真枪、妨碍安保工作、无人机、个人信息、妨碍机动车驾驶、信用卡套现、传授犯罪方法等相关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畴,扩大了打击范围,提高了处罚力度。

  惩治考试作弊行为。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指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存在(一)组织作弊的;(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将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该条是意见稿新增的内容,对于保障社会公平、倡导社会诚信具有积极的作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高考舞弊、研究生考试作弊等不良现象,许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由于缺少执法依据,导致在治安管理层面无法进行处理,通过新增对作弊行为的处罚,能够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考试制度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公平与诚信建设。

  治理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意见稿中针对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分别体现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九十六条等条文之中。对于利用网络设置病毒,散布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信息,利用网络开设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网站、聊天室等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除了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意见稿对网络运营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网络运营商应当承担信息发布审核以及发现、拦截、处置违法信息等义务。这样从行为人和运营商两个维度,明确并强化了各自的法律责任,能够为打击网络谣言、网络反动、网络色情、网络涉毒等行为提供法律支撑,为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见稿利用第五十七条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行为人或单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出售、提供、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针对不法行为人肆意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或单位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主要针对银行、电信运营商等掌握公民信息的部门非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三是因疏于管理,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在信息社会中,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人身安全、财产利益等息息相关,必须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见稿通过明确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后果,及时回应了长期困扰公民的违法难题,为惩治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打击伪基站。伪基站是电信诈骗常用的手段,通过伪基站,可以篡改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长期以来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针对该行为,意见稿第九十七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对发布、传播、销售、提供非法更改来电号码程序、工具的以及使用非法更改来电号码程序、工具实施违法犯罪的,将实施拘留或罚款的处罚。通过新增规定,填补了整治伪基站在违法层面上的空白,与刑法一道,构建了相对全面的治理体系。

  看点二: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禁止令规定

  提高罚款数额标准。与现行规定相比,意见稿中对于违法行为普遍提高了处罚标准,加大了罚款处罚力度,规定了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等罚款幅度。例如针对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由现行"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通过提高罚款数额,能够加大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增加禁止令规定。禁止令的相关规定是意见稿中的一大看点。如第五十二条和第九十条,分别规定了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禁止令。以第九十条为例,其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作出禁止其六个月至一年内进入娱乐场所、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禁止令。违反禁止令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在追究违法责任的同时,以禁止令的方式减少行为人再次违法的可能性,能够充分发挥惩罚、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提高违法成本,增强行为人自律意识。

  增加对单位的处罚内容。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注重对行为人的处罚,对于单位的处罚内容涉及不多。现实生活中,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不断显现,为此意见稿中多处规定了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一般表述为"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对单位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较大,并且伴有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处罚措施,通过强化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能够为处罚单位违法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能够增强单位遵法、守法的意识。

  加大了对妨碍警务行为的处罚。近些年来,干扰办案、袭警等妨碍警务的行为时常发生,对公安机关正常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破坏了健康、和谐的警民关系。意见稿在现有的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对于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警车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以及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人民警察的行为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如"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按照现有规定,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能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意见稿将该行为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形,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警察执法权威,能够进一步保障警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看点三:细化程序规定,提高办案要求

  意见稿中对处罚程序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更具有合理性,能够增强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对于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明确了相关含义。现行规定中对于"公安机关"、"工作证件"等表述不够明确,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意见稿中将其含义进行明确。如意见稿第九十八条,将现行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中的"公安机关"明确表述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更具有指向性;意见稿第第一百零五条相比现行规定的八十二条,将"人民警察证"代替"工作证件",明确了人民警察证的法律地位。通过明确相关含义,能够减少办案过程中的认识分歧,提高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

  细化了检查、扣押、辨认等程序规定。意见稿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至一百一十七条中,细化了检查、扣押、辨认、调解等程序规定。对强制检查、异地扣押、辨认笔录等容易引起纠纷的程序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更具有操作性。此外,意见稿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调解、询问、扣押、辨认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并由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调解、询问、扣押、辨认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对于明确辅警法律地位、改善警力不足等问题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增加了异地询问和异地执行。意见稿在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三十条分别增加了异地询问和异地执行的内容,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在异地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经被询问人同意的,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询问。"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规定异地询问和执行是符合实践办案需要的,目前,伴随着社会流动性增加,违法行为跨地域性特征较为明显,异地询问和执行能够减少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无论对公安机关还是行政违法当事人而言,都具有一定的便利性。

  除此之外,意见稿中还有其他的看点和亮点,在违法行为种类、处罚对象和标准以及处罚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实际上,意见稿的背后与社会现象息息相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高考舞弊案"、"青岛天价大虾案"、"倒卖个人信息案"、"聚众吸毒案"等,在意见稿相关规定中都有所体现,意见稿回应了社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较为充实的法律基础。未来修改过程中,应更加注重体系的完整性和表述的精准性,注重"列举+兜底"立法技术的运用,更加细化和强化程序规定,保证处罚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部分资料来源:阿SIR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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