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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院曾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重视三类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20-06-12      来源: 国宏高端智库    点击:

近日,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所曾铮研究员在《经济日报(理论版)》撰文,认为下一步要素市场化改革除了要落实《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各项任务之外,应该着重在法律制度、统计制度和配套制度三个层面强化基础制度建设,以在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体现和践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打下坚实制度基础。由于《经济日报(理论版)》版面要求限制,文章发表时有较大幅度删减,现将该文章的完整版在此刊发。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我国要素市场改革提出了总设计和路线图。从理论上来说,生产要素既是生产关系的依托,也是生产力的来源,其基本形态和基础制度决定了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经济发展型式、技术进步范式和收入分配模式。相比于商品市场改革而言,要素市场改革更加关系到经济运行的根本调整,其改革不仅是经济制度革命性的变迁,而且是经济基础实质性的转变。通过要素市场体制机制创新,将持续推动生产关系的改进,并进一步释放潜在的生产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要素市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市场,其改革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设计和构建,才能实现各类要素市场机制的优化,才能有效践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真正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下坚实制度基础。

01

加快完善要素市场法律和司法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现代社会的市场管理本质上就是依法治市。要素市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不仅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核心环节,还是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基础内核。因此,要素市场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是整个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制度基石。由于我国要素市场发育程度和改革进度相对商品市场都较慢,因此要素市场领域的法治成熟度低于商品市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要素市场法律和司法制度,为要素市场“立宪”。

一是加快相关法律修订。虽然《意见》提出了诸多改革措施,也设计了多项改革试点任务,但是现有一些法律不适应现有改革的地方,应当在试点过程中尽快研究调整和推动修改,为要素市场改革提供夯实的法律制度保障。首先,应秉持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原则,围绕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持续推动《证券法》相关内容的修订,加快推进《期货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其次,根据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持续动态修订《土地管理法》,加快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调整土地征收制度、探索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破除农村集体性入市法律障碍,推动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流转提供法律基础。再次,根据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逐步修改和调整《户口登记条例》,使之与现行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匹配,避免法律不完善带来的改革阻力。此外,应该围绕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进一步修订《科技成果促进转化法》,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以及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适时废除相关法律。我国现行的某些法律,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各类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公平获得。为此,《意见》也明确提出,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总体来说,为了加快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需要适时废除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和法规。首先,要尽快废除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要素商品,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其次,要加快废除限制生产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包括对外地要素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本地要素补贴政策,限制外地生产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生产要素运出或输出等。再次,要着力废除涉及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为经营者垄断生产要素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相关要素的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素价格水平等。

三是补齐相关法律短板。相对于商品市场,我国要素市场化程度依然较低,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在某些领域和层面存在司法缺位的情况。应当根据要素市场改革与建设的要求,尽快在一些关键市场和领域补齐法律法规短板。首先,要尽快健全土地要素领域相关立法,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推动《不动产登记法》立法,规范做好全类型不动产登记,为土地要素确权和流转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要加快补齐资本市场立法缺位,逐步出台《证券市场禁入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业务牌照管理办法》《债券回购交易结算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再次,在《科技成果促进转化法》修订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科技成果转移法》,为规范设定技术转移机构和依法管理技术转移提供法律解释。同时,要推动新型要素市场法律体系建设,重点是加快数据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与适时出台。

02

尽快建立完备的要素市场统计制度

统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一个国家的政府统计水平,直接决定了该国的治理现代化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要素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市场,是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的核心模块,其完备的统计制度关乎是否能有效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一是完善要素总量统计制度。要素的数量统计是要素市场统计的基础工作,应该针对现有统计短板,健全各类要素数量统计制度。首先,相对于商品市场的统计而言,我国要素市场的统计能力仍然相对软弱,在人口、土地和技术等层面的数量统计仍然存在遗漏统计和重复统计的问题。要进一步改进要素总量统计方式,逐步强化这些领域要素数量的统计质量,降低规模统计的误差率。其次,要针对数据以及未来可能涉及的资源与环境等特殊要素,应该尽快研究制定这类新型要素的统计方法,搭建统计框架,并将其纳入现有统计体系当中,形成有效的统计途径和适宜的统计方式。此外,可以考虑在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嵌入要素基础数据库模块,生成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数据序列,适时考虑增加资源与环境要素数据序列。

二是创新要素核算统计制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是现代国家统计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是,从全球范围看,一些基础要素相关经济活动的增值部分并未有效计入生产总值当中。因此,可借助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改革,加快建立与完善我国要素核算统计制度。首先,在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要尽快完善土地增值部分统计方式,将土地增值部分科学完整的纳入国内生产总值。其次,要进一步健全研发投入的核算统计,更大范围的将技术成果纳入固定资本形成。再次,要加快研究人力资本投资的统计方式,探索将人力资本投资计入国内生产总值。同时,要着力健全数据资产的统计体系,将数据资产增值纳入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当中。此外,还要推进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编,为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提供基础性工作。

三是构建要素统计管理制度。相对于国民经济中其他维度的统计与核算,要素统计与核算更为复杂。为此,建议考虑搭建符合国情的要素统计管理制度,并作为下一步国民经济核算改革的重点任务。首先,可考虑建立要素统计组织架构,在各级统计部门建立专业的要素统计部门或统计岗位,培养专业强、业务精的各类要素统计人才队伍,负责各项统计指标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地综合考虑和处理要素统计中所需要的各种信息。其次,可考虑构建要素统计的标准体系,统一各类要素统计的名称、单位、口径、取数来源,提升指标体系标准化水平;根据要素市场改革的需要不断调整统计指标体系,并保持适当超前,实现统计工作更好服务于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再次,要善于利用大数据进行要素市场统计,搭建要素的大数据同及平台,加快促进市场力量参与要素市场统计工作,形成政企合作的要素大数据统计机制。

03

着力健全改革要素市场的配套制度

生产要素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基础,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一方面将极大推动我国其他层面的改革,同时更需要其他配套改革的协同推进,唯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要素市场化改革的经济社会效应,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要素市场化改革的体制性障碍。

一是加快财税制度配套改革。财税制度是国家经济社会治理的基础,财税制度改革是其他体制改革的基础,同样也是要素市场化改革顺利推进的前提。首先,要加快与要素市场改革相关的财税体系改革,重点通过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地方税种的培育与征收,建立地方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破除地方的土地财政依赖,减少由于财税利益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破除要素自由流动障碍和土地等要素市场化改革阻力。其次,要构建促进要素流动交易的税收体系,进一步完善要素交易的税费征收标准,研究探索要素增值部分的税收政策,形成鼓励交易和便利流动的要素税收体系。再次,要建立与要素报酬合理分配相适应的税收制度,通过调节税收和完善二次分配制度构建适应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二是深化国有企业相关改革。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是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关键环节,而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个关键环节的重要抓手。首先,要继续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股权结构的调整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弱化或取消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使其真正成为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其次,要推进国有企业监管改革,进一步制定和实施国有企业反垄断的政策,避免国有企业利用行政手段和市场地位非公平的获取生产要素。再次,要强化国有企业财务硬约束、削减和规范补贴,禁止各部门和各地区在要素交易和使用上对国有企业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明确规定政府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

三是推进要素领域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我国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开展的,通过开放促改革也是过去我国商品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经验之一,应该通过开放制度配套改革推动国内要素市场与全球要素市场发展一体和规则对接。首先,要在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前提下,稳步有序推动金融业双向开放,分步取消各类金融行业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和经营范围限制,在安全稳定的条件下逐步实现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以及规则的对接。其次,在国际技术流动规则建设严重滞后的背景下,加快推动广泛的多边国际合作,争取在《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中明确促进技术转让与扩散的相关规则,或者推动在国际技术转移领域达成新的规则,并在国内的技术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与这些新规则对接。再次,要加快制定数据跨境开放的流动准则和监管规则,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动我国数据市场与全球数据市场的互联互通。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   曾铮)

原文载于《经济日报》(2020年6月9日 第11版)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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