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发现 华网
作者 | 刘益
2023 年 4 月 11 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官网发布《四川省农 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杨超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 查》。而在 3 月中旬,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王硕平、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吴金鹏接受纪律审 查和监察调查。
其实,除上述 3 位之外,仅仅近两年来已有包括辽宁、陕 西、安徽、四川、内蒙古、山西、海南、湖南、山东、广东等 在内的近 10 个省级联社的和领导班子成员落马。从一定程度上 说,省级联社可谓是当前金融腐败的“重灾区”(当然问题可能 更多发生在过去)。何以至此?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 原因。
01
思想上不够端正
今年2月23日中纪委《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一文深刻指出,在金融机构中存在着一些错误思想,例如“金 融精英论”“唯金钱论”“西方看齐论”之类;也存在着一些错 误论调,例如“例外论”“特殊性”“优越性”“无关论”“业务 需要论”之类;当然更存在一些“四风”问题,例如过分追求 生活“精致化”、品味“高端化”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从整体看,2022 年末全国农信系统总资产约 47.9 万亿元, 在银行业中占比约 12.6%;其中,各项贷款余额 26.72 万亿元, 在银行业中占比约 14.6%。显然这是一支重要的金融力量。不 过,2013 年以来的贷款增量占比表现持续下行,其中 2023 年 增量 24702 亿元、占比只有 11.6%。
而在诸多省区,当地省级联社所管理的农信系统在存款和 贷款市场份额上都占据区域“双第一”的位子;因此过去一些 省级联社的“一把手”及其他班子成员更可能产生“金融老大” 的感觉,包括由此形成“金融精英论”的错误思想。
02
权限上不够均衡
尽管按照机制和原则,省级联社只是履行对辖农商银行等 农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四项职能,看上 去似乎基本上没有多少业务自营权限;但是事实上可以通过显 性与隐性的“人事任命权”等,获得很大的金融业务方面的实 际职权,成为“不是金融法人机构总部的总部”。
一是信贷业务领域。贷款一直是农信系统资产的最大组成 部分,也是其可以配置的最重要的金融资源。过去,农信系统 内的许多高管都争着想管信贷、许多员工都争着想当信贷员 (客户经理),就是因为把金融服务天职缩小、把金融资源配置 权力放大。
尽管省级联社没有直接发放、审批具体贷款项目的权限, 但是长期以来具有大额贷款和银团贷款的“咨询权”(当然现在 一些地方已经取消),加上人事权的影响,可以对农商银行法人机构具体信贷业务形成较大影响。
近年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江西省联社,其两任信贷管理部 总经理段某和江某均落马。其中相关官网关于江某的通报中就写道:他“把工作领域视为个人领地,把信贷资金当作利益筹码,以贷谋私,靠贷吃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在贷款办理、融资担保合作、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 大肆索要、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二是资金业务领域。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 信机构也参与其中,对于强化其资产负债管理、拓宽收入利润 渠道都是有益的。近年来,一般省级联社自营资金业务规模在 数百亿元左右,管理的全系统的规模则在千亿以上,发达地区 的甚至可能达到万亿水平。然而,资金业务的专业性、商秘性 都相对较强,一些私人利益交易很容易伴随公开的市场交易一 并完成,完成特定的利益输送。
三是基建采购领域。过去农商银行办公条件、营业网点、 科技水平、品牌宣传等都相对落后,近十多年来奋起追赶,购 建办公用房、采购科技设备、外包服务等项目增多。当然,这 些项目本身都是应该推进的,但是确实也容易被外部“围猎者” 盯上,他们就会通过找省联社的相关人员,来影响法人机构的 项目决策。
03
权责上不够对等
目前,除了直辖市和少数省份之外,大部分省级联社仍然 还是两级法人管理体制,许多金融业务、项目之类的实际职权 在上一级法人机构,但业务相关风险、损失等在下一级法人机 构。所以,省级联社可能并未完全担当与其职权相对等的责任, 当然也就谈不上严格的追责、问责;相反,可能出现“下级还 得为上级吃药”的现象。
至2022年末,约1600家农商银行(不含农信系统中的农 合银行和信用联社)不良贷款率 3.22%;尽管比上年下降 0.41 个百分点,但仍然是商业银行中最高的一类机构。尽管其不良 率高具有一些历史和原因的客观原因,不过应当还存在主观原 因。
《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一文深刻指出,要 “深刻把握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互为表里、同根同源、由风及 腐的内生关系”,即金融领域的“风腐一体”现象。一些省区的 农信系统不良率偏高,可能就存在省级联社的相关影响;例如 在前文中提及的东北和中部区域的几个地方,省级联社班子和 部门负责人落马较多的正是全系统不良率很高的。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省级联社明示或者显示各法人机构隐 藏不良贷款、违规处置和核销等,使得信用风险反映不真实, 本身也是一种问题,而且后期将会更严重。
04
监督上不够到位
第一,外部监督有效性有待强化。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专 业性、商秘性,本身已经演化出“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政 商旋转门”“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期权式交易”等多种新 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如果外部监督如果不形成合力,对于省联 社的监督制约就会形成一定程度的失效。
例如,过去外部纪检侧重于监督高管的个人腐败问题,金 融监管部门侧重于监督业务经营的依法合规问题,这两大重要 监督力量容易出现“见腐是腐、见风是风”的不足,没有达到 “风腐一体”同防、同查、同治的深度。
第二,内部监督有效性有待强化。首先是强化公司治理, 这是目前省联社的明显不足;当然它本身就不是一个公司,内 部决策、执行、监督没有形成制衡,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 现象。其次是内设纪检部门与稽核(内部审计)等部门也未形 成有效合力。
05
结语
虽然当下我们看到省级联社问题较多,包括本文重点分析 的金融腐败现象与原因,但是笔者从不否认 2003 年以来各省级 联社为农村金融事业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功过分析需要“一 码归一码”的辩证看待;同时,当下的暴露也正是从严治理的成果。
对于未来我们需要更有信心。一方面内部的改革化险也正 在持续推进,统一法人模式和农商联合银行模式都有助于完善 公司治理等;另一方面外部的监督正在持续加强,例如金融管 理监督总局的新设等,后期穿透式监管、行为监管等将会更加 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