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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一律劝返”“锁死家门”等既不合法也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为了防止疫情扩散,近期,一些地方采取了“一律劝返”“锁死家门”等硬隔离的防控措施。还有的地方为了防控疫情,限行设卡、封村断路,导致农产品运不出去,城里吃不上新鲜水果蔬菜,农民的生计也受到影响。

 

这些措施有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对此是否有针对性的规定?针对目前实践中一些引发争议问题以及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作出回应。

 
 
 
 

 

“一律劝返”“锁死家门”等措施

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已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传染病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实践中,为了防止疫情扩散,一些地方采取了“一律劝返”“锁死家门”等硬隔离的防控措施,引发了争议。这些措施有没有法律依据?

 

“采取这些措施的前提是已经发生病例或者确有传染危险,主要目的是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渠道,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臧铁伟指出,各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根据当地疫情发展状况因应施策、分类指导,不宜采取对外地人员 “一律劝返”、对被隔离居民“锁死家门”等“一刀切”的“硬隔离”措施。“这些措施超出必要和限度,影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臧铁伟说。

 

“依法防控疫情,关键就是采取的疫情防控举措,必须主体适格、手段合法、措施适度。”臧铁伟介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所谓主体适格,就是有关防控举措只能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等法定主体依法决定和实施,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所谓手段合法,就是要统筹把握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不能采取“锁死家门”“一律劝返”等简单粗暴手段来对疫情进行“硬隔离”。

 

所谓措施适度,就是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对公民实施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还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对于未经批准擅自采取的非法防控措施,要坚决予以纠正;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谈到依法采取疫情防控举措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臧铁伟说:“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在法治轨道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采取各类疫情防控措施,要坚持依法、科学、精准施策,做到主体适格、手段合法、措施适度。还要注意实行人性化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等刚性需求,并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避免因简单粗暴的硬性应急管理措施引发纠纷。”

 

他强调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采取封门等硬性隔离措施封闭村庄、小区,不得擅自采取锁门、封堵通道等粗暴方式实施居家隔离硬管控;除依法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措施的人员外,不得限制其他已采取防护措施并配合接受体温检测的业主或者租户返家。

 

“总之,在充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妥善采取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各地方要依法审慎决策,坚决防止有关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尽可能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影响,为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和生产经营创造条件。”臧铁伟说。

 

要坚持“全国一盘棋”

不做以邻为壑损人利己之事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等法定机关在疫情发生时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

 

近期,有的地方为了防控疫情,限行设卡、封村断路,导致农产品运不出去,城里吃不上新鲜水果蔬菜,农民的生计也受到影响。对此,臧铁伟强调说,采取这些措施本意是为了防止疫情传播,客观上也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是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依法审慎,不得擅自行动。

 

他以擅自断路的行为为例,指出这种行为必须坚决纠正。“公路是一个国家的‘血管’,关系国计民生、千家万户。保持公路安全畅通,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挖掘公路、破坏相关设施。对擅自挖掘公路、破坏相关设施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尽快恢复交通秩序。”臧铁伟说。

 

臧铁伟进一步强调,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的防控措施妨害道路交通,阻碍农产品以及患者所需的食品药品和医用物资及时运输供应保障,对经济社会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随着目前已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各地方要科学研判、分类施策,引导村庄及时解封撤卡,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如确有必要采取设卡封村方式防控疫情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依法审慎采取。

 

“总之,各地方都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坚持‘全国一盘棋’,依法、科学防控疫情,统筹处理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不做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的事情。”臧铁伟说。

 

疫情防控期间

统筹处理好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关系

 

近期,一些地方人大积极行动起来,努力为依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

 

自2月7日以来,上海、浙江、北京等1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及杭州、温州、宁波、常州、怀化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临时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天津、福建等省(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作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还有一些地方人大及时启动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比如,广东等省(市)人大常委会迅即启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为了推动法律法规在本地方的贯彻实施,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及时整理公布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答疑解惑,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地方的有效遵守和贯彻执行。此外,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向人大代表发出倡议,号召人大代表在疫情防控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建言献策、依法履职。

 

“地方人大常委会创造性地开展立法等各项工作,突出问题导向,聚焦热点难点,回应群众关切,增强了人大工作整体实效,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对于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臧铁伟说。

 

“各地方可以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统筹谋划,及时跟进国家立法、修法进程,及时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提升地方治理能力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臧铁伟同时指出,地方立法还要注意几个问题:地方立法要立足本地实际需求,根据本地疫情防控的形势和特点,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精准施策。鼓励各地方相互借鉴有益经验,但不能照抄照搬,更不能层层加码,搞“一刀切”。疫情防控期间确实要加快立法步伐,但应当统筹处理好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关系。尽管工作时间有限,也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一线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的建议,确保各项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韩玉婷 张博 朱婵婵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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