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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法的本质

发布时间:2020-04-26      来源: 刘哲说法    点击:

读书不仅是为了了解作品本身,也是在尝试了解作者与他的期待,是与作者对话的过程,是在通过别人的眼睛和头脑了解世界的过程,因此是一个自我扩展的过程。

 

《论法的精神》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早已超越了法学研究领域。

 

百年前就由严复等人引入中国,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后有多个译本出现,我所依据的是商务印书馆2012年的最新译本。《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

 

这部巨著的盛名如雷贯耳,我在学生时代始终对它充满了敬畏,甚至不敢触碰,害怕自己无法消化。

 

受孟德斯鸠的影响,那时候我还写过一篇文章叫《人治与法治的地理成因》。一晃二十多年过去了,对这本书及其所追求的法治精神始终不敢忘怀。

 

其实我们推荐的不是书,而是阅读的品味和价值观。

 

这本书并不艰涩,其实很多经典著作都没有想象的那么艰深,它们之所以成为传世经典,一定是因为里边真的有料,阅读的性价比往往更高,借此我也建议各位读者以后也能够多读一些经典作品,从而能够获得更深层次的精神收获。

 

读书不仅是为了了解作品本身,也是在尝试了解作者与他的期待,是与作者对话的过程,是在通过别人的眼睛和头脑了解世界的过程,因此是一个自我扩展的过程。

 

同时读书也是在用新知来不断检验自己的过往和经历,拍案叫绝的时候正是两者产生共鸣的时刻,因此读书也是一个再次认识自我的过程。

 

为什么同样一本书,我们会看到的是不同的世界,那是因为这个世界是你与作者一起建构的独一无二的世界,这里边有你自己的影子,这些不断构建的小世界合在一起也就组成了你的认知结构和精神世界,因此读书也是一个自我进化的过程。

 

正因此,我对《论法的精神》的理解,也必然包括了这三个过程。我在推荐本书内容的同时,我也在尝试将我的思考过程一并进行分享,以期发挥一些读书方法论上的价值。《论法的精神》带给我最强烈的感受,大致可以总结为三点启示:

 

一、法的精神实际上在法律之外

 

 

法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抽象,而社会关系又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法的本质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

 

在本书写作的过程中,孟德斯鸠就广泛的问题展开了研究,除了其本身对罗马法、法兰西诸法以及封建法的研究之外,还从历史、地理、伦理、习俗、气候、人口、传统等各个方面都展开了研究,以期从历史的长河中、从世界各地人民的实践中探寻法的演变和发展规律。

 

法律绝不仅仅是条文和判例构成的,法是观念、伦理、行为习惯、商业实践逐渐演变而成的。而在作者整个研究的过程中,看似内容十分庞杂,涉猎也十分广泛,但其实也一再体现着作者自身的经历,比如他对土耳其风俗的研究,对古罗马历史和法律一再的引述,都闪现着《波斯人信札》和《罗马盛衰原因论》的影子。而对税法、继承法、婚姻法的充分阐释,也一再反映其作为法官的职业经历。

 

因此,任何的研究都离不开过往的经历,都是在认知体系之下的适当扩展。这一点我深有同感。

 

因此《论法的精神》这部伟大著作离不开作者之前很多成功作品的不断积淀,以及作者对司法实践的日常扎实研究。

 

高楼是一层一层建起来的,你现在读的每一本书、写的每一篇文章、办的每一件案件,都会成为你未来的阶梯。

 

不要问如何才能写出好文章,应该从多读书开始。

 

而对于法律人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就是要不断突破专业局限,不断扩展自己的眼光,因为孟德斯鸠告诉我们,法律的精神并不在法律之中,你需要到更加宽广的外部世界中去寻找。

 

二、法的本质是社会治理模式

 

 

法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底层逻辑。

 

而每一种社会规则和文明结构也会拥有不同的规则体系,从而产生法的不同面貌。

 

孟德斯鸠努力探寻的就是共通性的规则和法治的演化方向,那就是规则之治,无论法以何种面貌出现,都是在以规则的力量体现社会治理的理性思维,通过规则和程序来约束人性的恣意。

 

因为法关注的绝不仅是一个事件的一次结果,更加在意的是持续获得公正结果的制度机制。

 

而正义只有放在规则的框架下去追求,才有稳定性,才能避免人为的随意性,才能确保真正的公正,这也是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

 

我们目前走的也是一条法治之路,那就是要确保法治的无差别性、平等性和彻底性,只有这样才能给公众一个稳定的预期,才能确保法治被信仰。

 

而法的公信力是整个社会公信力的根基。

 

三、在法的适用中要不断回归法的本质

 

 

我们作为司法人员,我们的职责就是不断将法律应用于司法实践。

 

但是由于长期的司法实践,可能产生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职业倦怠,认为自己办的就是案子,不是别人的人生,将案件当作负累,进而会产生机械执法的平庸主义。

 

另一个问题就是滥用专业知识,寻找法律漏洞,曲解法律的认知,这又会成为一种精致的利己主义。

 

但无论哪种方式都是在违背法的初衷,背离法的本质。

 

再完善的法律,都会有无法覆盖的语义空间,存在隐而不见的逻辑漏洞,永远都有可解释的空间。

 

这就像篱笆,注定有缝隙,但你知道它的目的是建立边界,而不是用来逾越的,这就是篱笆的本质。

 

法律也有它的本质,当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分歧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回到法律制度的根源,回到制定法律的目的,回到法的本质去理解。

 

这个理解一定是不能违背常识、常情和常理的,因为这是法的伦理基础。

 

法的方向一定要不断回到这些社会共识和一般预期当中来不断矫正,才不至于走偏,实现良法与善治的统一。

 

法的适用,一定要不断放在制度整体结构当中,放在社会治理体系的框架中,才能理解它真实而具体的含义。

 

因为所有的具体,都是在整体坐标下的具体。具体法律的理解,都要体现它在法律体系下的定位和功能。

 

在不断回归本质、回溯本源、思考定位的过程中,就是寻找法的精神过程。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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