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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朝堂上斩杀一个清官,唐太宗有些后悔了

发布时间:2017-07-06      来源: 清风杂志    点击:

 

 

李世民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开明君主,雄才大略,治国有方,形成了贞观之治的繁荣景象,给后人留下了许多治理国家的宝贵遗产。过去更多的是从正面来谈论他的成功经验,其实,从反面来看,也有许多教训可以为今天从政的人们所借鉴。尤其是法律的执行上,他的一些做法依然值得今人深思,以谋划构建今日之法治。

李世民总结了统治历史的经验教训,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尤为重视。李世民曾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倡导君臣民共守法律,颇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味道。他还对侍臣说:“国家法律,必须简明,不能给一种罪状规定多种处罚条款。条款繁多,不仅是官吏不能全部记住,而且容易产生营私舞弊,如果想为罪犯开脱罪行,就援引较轻的处罚条款,如果想趁机陷害某人,便执行较重的处罚。法律变化多端,实在不利于治国之道,应仔细审定,不要一罪多罚。”不难看出,其中蕴含有罪刑法定的意思。在执法实践中,有时他也能做到严格依照法律条款作出裁决。盐泽道行军总管、岷州都督高甑生因违抗李靖指挥而被定罪,免除死刑,流放边疆。当时有人上奏说:“高甑生是原秦王府的功臣,请求宽免他的过错。”太宗说:“甑生违抗李靖指挥,又诬告李靖谋反,虽是王府旧功臣,功劳不可忘记,然而治理国家须遵守法令,做事保持一致,现今如果赦免了他,这就开出了心存侥幸的道路。我国从太原起义而建成基业,最初的随从和作战有功的人非常多,如果甑生获释,谁不觊觎这种特殊照顾?那么有功的人都会犯法。我之所以坚决不允许赦免,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充分看到了严格执法对于巩固大唐江山的重要性,所以能够才不网开一面。

如果李世民始终如一坚持依法办事,他的历史地位肯定会更高一些。然而,封建体制决定了他绝对做不到这点。甚至对专制君主提出这样要求的本身,就是荒谬不堪的。因为,任何独断专行的君王,是没有不任意执法的。伴君如伴虎,他也随意杀人。

 

交州都督遂公安李寿因贪污犯罪被查处,李世民看到瀛洲刺史卢祖尚才能文武兼备,清廉、公平、正直,便征召他入朝,告谕:“交趾长久不得贤人去治理,必须卿去镇守安抚。”卢祖尚拜谢出来,不久又后悔,用旧病发作来推辞。李世民派遣杜如晦等告诉他说:“平头百姓还注重这诺言,为什么已允许我而又后悔!”卢祖尚坚决推辞。李世民再次召见,晓谕他这个道理,卢祖尚固执己见不听从。李世民便极为不满地说:“我派个人都派不动,凭什么执政!”遂命令在朝堂上斩杀了他。过后,又觉得自己做得太过分,处罚太重,命令恢复卢祖尚的官位来庇荫他的子孙。一不满意就大开杀戒,草菅人命,绝无法律可言。

李世民还任凭自己的一时情绪来决定他人的生死。贞观五年,张蕴古时任大理寺丞。相州人李好德向来有疯癫病,说了些荒谬惑人的话,李世民下诏审理这个案件。张蕴古启奏说:“李好德患有癫狂病是有证据的,根据法律不应当定罪。”李世民答应准备宽恕赦免。张蕴古把太宗的旨意偷偷告诉了李好德,又找他下棋。治书寺权万弹劾张蕴古,奏告了他的所作所为,李世民怒不可遏,下令把张蕴古在东市处斩。不久又后悔了,对房玄龄说:“你们接受皇帝的俸禄,应当把皇帝的忧虑当成自己的忧虑,不管事情大小,都应当留心。如今我不问你们就不说,见事都不谏诤,还辅佐我什么?比如说张蕴古,自己身为法官,却和囚犯下棋,泄露我的话,这罪行是很严重的,可如果按照正常法律,也不至于处以死刑。我当时非常气愤,立即下令斩首,你们竟没有一句话,主管部门又不再复奏就处决了他,这难道是治国之道吗?”这之后,建立了死刑案件应当多次复奏的制度。死去的人命不可复生,将完善制度建立在他人宝贵的生命之上,绝不是一件善事。

 

 

 

任凭亲属干政。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利州都督、义安王李孝常因事入朝,暂留京师。他与右武卫将军刘德裕及其外甥统军元弘善、监门将军长孙安业,互说符命,谋以宿卫兵作乱。其年十二月,事情败露。唐律定谋反为“十恶”之首,有犯者杀无赦。于是李孝常、刘德裕等被诛。而另一案犯长孙安业是太宗长孙皇后的异母兄长。他嗜酒无度,无品行。其父孙晟死后,同父异母的弟、妹长孙无忌与长孙皇后年纪幼小,长孙安业将他们赶回其舅舅高士廉处。李世民极即位后,长孙皇后不记旧仇,对长顺安业恩礼有加。待其事谋反事泄,长孙后对李世民哭请说:“长孙安业之罪诚当万死,但他过去对我不好,天下共知,今若处以极刑,外人一定认为是我故意报复,恐怕陛下也要跟着受连累。”这显然是一个极为荒唐的借口,李世民居然也信以为然,于是特免其死罪,改为流放。史书上记载,长孙皇后曾对李世民说自己绝不干预朝政,然而,在权力归属个人的时代里,要做到这点实在是太难了。

明知故犯。广州都督瓽仁弘曾率领乡兵二千人帮助高祖起事,封为长沙郡公。他和酋长往来,收受金宝,把降附的僚人没为奴婢,又擅自向夷人征赋,回来时,装了七十船。有人控告他贪赃,依法当处死,李世民怜他年老并且有功劳,就宽恕他把他贬为庶人。过后,他召集了五品以上的官员,对他们说:“赏罚是代天行法,如今朕宽恕瓽仁弘的死罪,是自己弄法以负天。人臣有了过失,要向君请罪,君有了过失,该向天请罪,下令叫有司设藁席在南郊三天,朕将请罪。”在房玄龄等官员再三叩头请求,这才作罢。明明知道应该这样处理,却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偏偏要那样办理,典型的以权弄法。

极为荒谬的是,对犯罪人可以用奖励的办法来进行处罚。长孙顺德是唐太宗长孙皇后的族叔。玄武门之变时,与秦叔宝等率兵攻讨李建成余党于玄武门。李世民即位后,封以食邑,赐给宫女,常宿于宫中内省,对他十分厚待。贞观元年(公元627年),长孙顺德因事受人绢帛,不久事情被人发觉。李世民得知后,对大臣说:“长孙顺德地居外戚,功为元勋,位高爵厚,足以富贵,若能勤览古今兴亡之事,以为鉴诫,能对国家做些有益的事情,我可以与他共享国库。而他却这样不顾名节,如此贪冒!”但李世民念其有功,不忍加罪,遂于殿庭当众赐给他绢帛数十匹,以使他知羞愧。唐律规定,官员受赃枉法,所受折绢满十五匹者,即处绞刑。长孙顺德受绢已经超过十五匹,依律当处以死刑。因为长孙顺德是皇亲国戚,又是功臣,不仅免死,反而用这种奇特的方式来给予处罚,这在历史上可能也是极为罕见的。

 

以率直谏诤名垂青史的魏征就说过:“刑罚和奖赏还有不周到的地方。刑罚和奖赏的原则,在于勉励好人,惩治坏人,帝王之所以制定了天下共同遵守的刑赏标准,是不要因为亲疏贵贱而区别对待的缘故。如今的奖惩,却不是这样。有的是以陛下的好恶来决定对错,有的是由陛下的喜怒来判定轻重。高兴时,即便依法该惩的也给予怜悯;生气时,即便不该定罪也要节外生枝。”对此,唐太宗自己也这样反省:“我常常恐怕因喜怒乱行赏罚,所以要你们极力谏诤。”尽管有了如此清醒的认识,也有努力的方向,并且在执法实践中也不乏维护法律尊严的做法。然而,不折不扣的严格执法,只要不是一种制度的使然,而完全凭借个人的一时意识情绪而定,或者建立在执法人员的素质基础之上,便只能是一种幻想。也就是说,在皇权至高无上的政治背景中,严格执法终究不能成为现实。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在权力缺乏足够制约的环境中,即便是不多的严格执法行为,也绝不是法治的表现,而只能属于人治的一种实践形式罢了。因为,法治,始终是一种制度!

(原标题:没有制度保障的执法便是人治  文:苗勇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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