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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暴力事件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08-05      来源: 山西反腐网    点击:

文︱路见不平一声吼

 

 

 

 

房屋拆迁暴力事件频发,社会矛盾激化不容忽视。立法上明确公共利益范围,拆迁人合法拆迁;建立完善市场定价补偿机制,被拆迁人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加强司法公正,给予被拆迁人有效救济途径;加强政府廉政建设,避免非法干扰,消除拆迁暴力事件完全可以实现。

 

 

近两年房屋拆迁暴力事件回放:

事件一:2012年5月1日,河南省鹿邑县退休干部刘某在自家院内遭遇强拆,与该县规划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发生纠纷,被打倒后送医院被宣告不治。

 

事件二:2011年4月22日上午8时30分许,湖南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横石村,58岁的农民汪某为阻止强拆,在自家房顶点燃身体。

 

事件三:2011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灌云县侍庄乡工作人员前往陆庄村动员村民陆某搬出暂住的二层违建楼房时,陆某点燃屋内汽油,致其当场死亡。

 

事件四:2011年5月2日清晨,辽宁省盘锦市一名警察和一名综合执法人员被承租人用长刀扎成重伤,还有两名综合执法人员和一名被拆迁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件五:2010年3月3日,湖北武汉黄陂区一名七十岁的老妇人在阻止拆迁方施工的过程中被人殴打摔入沟内,然后被挖土机铲土活埋,虽经家人奋力抢救,仍因被埋太久不治身亡。……

 

一个个报道令人触目惊心,无论是暴力强拆引起的血案,还是暴力维权造成的悲剧,都让人心有余悸,拆迁暴力激化社会矛盾不容忽视。虽然每个案件背后都有具体而复杂的原因,表象也千变万化,但根本矛盾是相同的,归根结底是拆迁人是否“合法拆迁”及被拆迁人能否获得“合理补偿”两个核心问题,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国家公权力保障问题。只有遏制了冲突的源头,才能真正有效地减少,甚至消除房屋拆迁暴力冲突的发生。

 

 

拆迁人合法拆迁是消除拆迁暴力事件的必要前提

缺乏合法依据的拆迁行为是引起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的罪魁祸首,而为“公共利益”目的是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惟一合法事由,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为名义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在土地被征回后,再将其出让给企业用于商品房开发,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任何主体都有可能失去理性,政府也不例外。由于城市拆迁涉及的利益是多元化的,不仅涉及政府利益,还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开发企业、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即涉及社会整体发展,又关乎百姓个人利益,如果公共利益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将不利于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利,而过于狭窄会阻碍社会进步及城市建设进程。在多重利益博弈的拆迁过程中,当无法协调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权力机关的判断才是最终解决问题依据,而“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是权力机关做出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的直接标准,也是判断事件如何归责的客观依据,因此必须明确“公共利益”内容。

 

那么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呢?与其说“公共利益”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不如说它是一个常用的政治用语,因为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环境下,公共利益有不同的具体内容。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相关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形成法律术语,它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及特定的法律含义。实践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没用明确规定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及“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动产”。由于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公共利益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在实践中无法直接运用以解决具体问题。房屋拆迁暴力事件频发,要求从立法上明确“公共利益”范围,于是2011年出台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针对拆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有一部分是非常明确的,即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及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另一部分还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补充规定。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区分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凡以国家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新的规定从立法层面为明确合法拆迁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拆迁人及被拆迁人双方判断拆迁行为的性质,是拆迁人依法拆迁及被拆迁人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判断依据。有利于双方正确判断行为合法性,消除对抗心理,从而为从源头消除暴力事件提供前提条件。

 

 

被拆迁人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补偿是消除拆迁暴力事件的关键

虽然拆迁暴力事件频发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但仍没改变被拆迁人的弱势群体地位。实践中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遇到问题时被拆迁人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信访往往无功而返;司法救济障碍重重。在庞大的国家行政权力和财大气粗的开发商面前,被拆迁人无法保障其合法利益,因此建立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标准迫在眉睫。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确定了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制定和执行市场定价机制可以确保公平,即可以有效保障被拆迁人利益,又可以保证合法拆迁进度正常进行,减少争议机会,从而减少甚至消除拆迁中的暴力现象。

 

首先,要保证被拆迁房屋补偿以其市场价格为标准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因为虽然拆迁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带有政府性,但是仍属于民事范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拆迁协议的达成也必须符合平的、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实践中许多拆迁人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制定的补偿标准过低,明显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甚至造成被拆迁人返贫或无家可归,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导致被拆迁人走极端。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评估标准补偿,符合市场运作规律,相当于拆迁人从被拆迁人出购买被拆迁房屋,符合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理论上拆迁后能够保证被拆迁人原有居住条件,绝大多数被拆迁人能够欣然接受。其次,要确保对被拆房屋进行市场评估具有可操作性。由于拆迁房屋数量多,房产价值大;房屋产权属性复杂,有住宅、商用房、厂房、办公用房等多种形式,其中既有独立产权房,又有共有产权或集体产权房,甚至租用房等;被拆迁人主体更是复杂多变,很多还存在产权纠纷问题;由于房产几乎是城市居民的最主要财产,因此拆迁对被拆迁人及其亲属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头等大事;另外,由于不同房屋的装修及维护状况存在很大差异,导致相同房型也可能存在价值差异,针对上述特点,房屋评估过程不能太简单也不宜太复杂,但无论采用何种具体方法评估,“市场定价”标准比起曾经使用的“制定补偿标准价”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另外,《条例》还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些规定环节进一步完善了市场评估定价制度,既为被拆迁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又对拆迁人起到了约束和保护作用,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体现。考虑到被拆迁人的被动性,拆迁无疑会造成其情感上的变动和对新环境的适应问题,拆迁补偿在房屋市场价评估作价的基础上,还应给予适当精神补偿,更具合理性,更利于消除矛盾。总之,只要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标准,并能及时发当到被拆迁人手中,消除了争议的源头,暴力事件必然可以避免。

 

 

党的正确领导、法律完善、司法公正及政府廉政是消除拆迁暴力事件的根本保障

任何法律正义的实现都最终依赖于国家强制力保障,只有政府廉政、司法公正、执法严格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解决房屋拆迁暴力问题离不开国家机器的强制力。近年来,全国各地拆迁暴力事件愈演愈烈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党的正确方针指导下,宪法为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国家相关部门也相应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立法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法《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行政强拆,改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院下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基层法院审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案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执法上,公安部党委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中央纪委、监察部要求“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要求“要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问题。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追究责任”;国土资源部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2012年1月6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上披露,在2011年纠风工作中,全国共查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1480个,责任追究509人。

 

总之,无论是立法上的点滴进步,还是司法上的公平正义之举或行政执法上的廉政行为,都会让百姓看到希望,希望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早日消除房屋拆迁暴力事件,实现国泰民安,居者有其屋,社会在和谐的气氛中稳健发展。

 

作者:路见不平一声吼54088  2015-05-25

 

原文:

http://www.xici.net/d217077767.htm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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