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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权力影响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17-09-27      来源: 感谢作者赐稿    点击:

 

“就因为得罪了一个县委书记,就要把人家全家都给抓起来,当时很多同志都很气愤,但谁也不敢站出来反对。”谈到田晋文案,汾西县一位退休领导如是说。(9月21日  中国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就要看司法是否公正。司法公正是尊崇法律权威的起码要求,维护法律尊严,首先必须实现司法公正。然而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疾。此类活动无论是出于私人目的,还是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需要,都是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干扰,都是对司法公正的伤害。
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了建立健全法治建设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同时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两个规定”相互衔接配套,共同构筑起抵御干扰司法公正的制度“防火墙”,架起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效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出台“两个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出了一道醒目的“红线”。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更应该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不要以为自己做的只是件小事,是“举手之劳”,实际上,这些招呼、条子的破坏力是巨大的。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话对干预司法者尤为贴切适用。人人都希望自己能够生活在阳光之下,这就需要我们少些暗箱操作,少些背后的小动作,少些对法律的漠视。而首先需要带头的,正是我们的领导干部,唯有如此,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最终实现。
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宪法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职权,是一条重要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如果说,过去一些党政机关、一些领导干部把权力之手伸向司法尚可以混过去的话,那么,如今权力之手再伸向司法,再干预司法,就再也不可能混过去,因为这会被记录在案,而且会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乃至法律责任。尊法必须限权,减少冤假错案的几率,必须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结合起来落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学会尊重法律,并且对不尊重法律的权力行为进行严惩。(文/许海兵)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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