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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官媒:禁止设“零延期”“零退查”“零不诉”“零无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

来源 | 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 陈国猛

 

《中国纪检监察报》4月11日刊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陈国猛署名文章指出:

 

各级纪检监察审理部门要严把证据审核关,客观全面审核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标准。

 

要坚持和完善对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实行查审分开,坚决杜绝“未审即定”“先定后审”“以会代审”等问题的发生,决不能违背工作实际和办案规律,不顾案件质量,片面强调“快立、快查、快审、快结”,坚决防止出现“重效率轻质量”、随意挤压占用审理时间的情况。

 

要坚决防止设定“零延期”“零退查”“零不诉”“零无罪”“零上诉”等不切实际的工作目标。不断完善起诉意见书的制作,进一步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规范涉案财物的移送工作。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工作,及时协调审查调查部门开展补充调查并按时反馈补充调查情况。

全文如下:

推动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必须一以贯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根本政治任务,案件审理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决扛起“两个维护”的政治责任,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审理工作始终。坚持审理案件首先从政治纪律审起,不断提升从政治和大局高度去审视、分析、把握案件本质的能力水平,准确判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真正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之中。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进一步针对“七个有之”,审核处理政治上离心离德、思想上蜕化变质、组织上拉帮结派、行动上阳奉阴违等问题,坚决把好政治关。从坚持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的高度,紧盯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错误表现,准确认定事实和证据,严肃审核处理口是心非、应景造势、敷衍塞责等突出问题,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推动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必须从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出发把握审理工作重点

 

要将具体个案的审理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中把握,按照三次全会的工作部署,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违纪违法问题予以高度关注、深入研究、准确认定和严肃处理。紧扣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个关键,聚焦“四风”问题新表现新动向,不断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重点关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行业,加大对金融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审核处理力度,严格依法处理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站稳人民立场,聚焦群众痛点难点焦点问题,重点审理扶贫领域、民生领域等与人民生活直接相关的违纪违法案件,深挖涉黑腐败和黑恶势力“保护伞”,使人民群众拥有更多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注重挖掘违纪违法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坚持一案一总结,利用好案件审理工作成果,充分发挥案件的治本功能。

 

推动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必须始终坚持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构建“铁案工程”

 

严格履行审核把关的基本职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纪法为准绳,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敢于说“不”、善于说“不”,切实发挥“关口”“出口”“窗口”作用。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把纪律、法律“两把尺子”结合起来、贯通起来使用,对党员干部的行为首先要用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和认定,在此基础上再用法律的尺子分析是否构成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实现执纪执法的有机统一、相互衔接。

 

严把证据审核关,客观全面审核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标准。坚持精准惩治的原则,强化精准、统筹、辩证思维,提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理的能力,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加强对审查调查工作的监督制约。要坚持和完善对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实行查审分开,以及由案件审理部门向纪委常委会会议汇报案件等基本工作制度,坚决杜绝“未审即定”“先定后审”“以会代审”等问题的发生。秉持时间服从质量的理念,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将案件移交审理,切实保障审理时间,决不能违背工作实际和办案规律,不顾案件质量,片面强调“快立、快查、快审、快结”,坚决防止出现“重效率轻质量”、随意挤压占用审理时间的情况。审理部门要紧盯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通过提前介入审理、补充审查调查、退回重新审查调查等措施,充分发挥监督制约职能。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审查调查工作成果,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不过分纠缠于案件的细枝末节,在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意见不一致时,主动及时沟通协调,争取达成一致意见,重大问题要全面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同志或常委会报告。

 

建立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长效机制。着力构建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针对自办案件、报批案件和备案案件的不同特点,研究确立科学规范实用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建立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紧盯影响案件质量的难点问题,不断丰富评查手段和方式,将评查对象从省级纪委监委和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机构逐步扩展到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以及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探索形成科学的评查体系,以评查促进问题整改、倒逼质量提升。进一步推广案件审理质量责任制,强化审理组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手续、程序等的审核把关职责,明确审理组组长、承办人、协办人的具体责任,严把审理工作质量,全力打造“铁案工程”。

 

推动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必须不断完善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

 

进一步完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做好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工作,坚决防止设定“零延期”“零退查”“零不诉”“零无罪”“零上诉”等不切实际的工作目标不断完善起诉意见书的制作,进一步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规范涉案财物的移送工作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工作,及时协调审查调查部门开展补充调查并按时反馈补充调查情况。及时采用案件协调会或论证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方式,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或疑难复杂问题。认真总结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完善成熟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形成规范性意见,适时向全系统推广。

 

进一步完善与审查调查部门的沟通配合机制。不断强化查审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观念,不断改进沟通协调的方式方法,探索查审双方互相支持配合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增强工作合力。审理部门要克服“书面审”的弊端,主动加强与审查调查人员的沟通,认真研究审查调查部门的相关意见建议,审慎提出审理意见。对经审理发现的审查调查共性问题,要定期梳理总结,进行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加强规范。

 

进一步完善程序规范。推动《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贯彻落实,指导纪检监察工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认真执行相关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审理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适时研究出台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程序的意见。

 

推动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必须大力加强业务指导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案件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必然是全系统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发展。受工作基础、办案数量、队伍专业能力等因素影响,不同地方、不同派驻纪检监察组之间以及地方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之间,案件审理质量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去年,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组织开展了省区市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审理调研评查工作,实现了对全系统质量监督检查的全覆盖,进一步摸清了底数、查明了问题、找准了症结。发现问题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下一步,要切实抓好调研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通报、约谈等方式,促反思、查漏洞、补短板,切实巩固和深化调研评查工作成果,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循环往复中实现全系统案件审理质量的提升。充分依托调研评查、业务培训、审理室子网站、工作联系点四个业务指导载体,加大对下业务指导力度,推动业务指导工作的常态化、科学化、系统化。对案件质量较差、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纪委监委和派驻机构,要深入解剖,加强分析,找准症结,分类施策,增强业务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及时跟进改革动态,了解掌握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以及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审理工作水平和案件质量情况,为做好有针对性的指导工作奠定基础。

 

推动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必须以持之以恒打造“审理铁军”为重要保障

 

推动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有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经得起考验、顶得住压力、打得了硬仗的“审理铁军”。要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审理部门机构设置。合理确定审理干部准入条件,切实选好配强审理干部,尤其要重视案件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选配,着力加强基层和派驻机构的审理工作力量。要着眼全局和长远发展,按照纪法皆通的标准,进一步加强对审理干部的培养,不断提高审理干部依纪依法履职的能力。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高度重视审理队伍建设。坚持“严”字当头,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强有力的党建工作带动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坚持“廉”字断后,坚决防范审理干部“被围猎”,坚决防止“灯下黑”,靠严明的纪律规矩守住纪律底线;坚持“爱”在其中,充分体现组织对每一名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充分调动审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审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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