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剥夺其应享有的村民待遇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资格的认定是获取拆迁补偿的依据。但是,实践中,一些地方以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并不属于本村的“常住居民”为借口,剥夺了村民应该享有的安置补偿资格。那么,对于这种擅自剥夺村民安置补偿资格的行为,最高法院同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不应将外出务工人员和离村的大学生等区别对待,否则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最高院的这个具体案例。
刘女士1969年出生于淮北市某村,1993年外嫁,离婚后长期在外打工。1996年,刘女士的承包地全部被收回。2012年该村被纳入征收范围,因为拆迁时刘女士不属于在本村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不享有安置补偿资格。2013年,派出所为其补办了户籍,但是仍未享受到拆迁待遇。刘女士起诉区政府,要求给予补偿。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刘女士多年没有经常居住在村里,在该村既无房产又无承包地,不属于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规定的登记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不应享有征收安置补偿待遇。刘女士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农民进城务工,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党中央和国务院都非常重视农民工问题。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根据该意见传达出的精神,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判决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要求区政府对刘女士进行安置补偿。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很多人因为婚姻、求学、当兵、进城务工等原因,而未在村里长期居住生活。对于此类人口的安置补偿问题,也成为征地拆迁中安置补偿资格确定的焦点问题。在实践中,如果征收部门仅仅以非本村常住人口或者是以“村民自治”“村规民约”为由将其排除在安置补偿资格之外,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我们要及时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要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拆迁补偿方案听之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