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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最新演讲: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影响有多大?

发布时间:2020-05-22      来源: 中改1978    点击:

 

本文源自黄奇帆于“浦山讲坛”的发言实录,内容有节选

作者黄奇帆,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重庆市原市长

 

户籍制度改革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会有重大意义。

 

我们现行的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采用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目前给我们带来的一些问题是什么呢?

01

户籍制度对城镇化的制约

我国现在的户籍制度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烙印,而在人口大量流动时代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束缚,严重制约新型城镇化发展,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限制劳动力合理的流动。

 

二是影响进城农民的生活质量。受户籍制度影响,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就业和生活,却无法分享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利益,不仅收入少、经济地位低而且面临各种社会保障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城镇化的进程和质量。

 

第三是人户分离引起诸多社会问题。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因为以户籍所在地为基础,而产生的居民与政府的矛盾激化问题屡见不鲜。

 

02

户籍制度改革有何重大意义?

 

这次中央决定,要推动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的改革,这是“十八大”确定的一项重大国家战略。

 

城市化的过程不仅仅是城市居民改善自己生活的过程,本质上是农民融入城市的过程,是农民转变为市民的过程。最重要的是,使得农村进入城市的2.6亿农民工能够改善福利,让他们扎根城市,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体现,能够达到扩大消费,带动农民增加收入,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等多重功效。

 

不仅如此,农民工户籍制度的改革,还会带来的稳定劳动力,还能推迟我国刘易斯拐点的出现,大大增加城市化过程中的人口红利等等

 

这里要做一个解释。一位农民工从18岁出来打工,干到45岁以后,城市的企业一般就不再雇佣他了,他可能在四十五六岁的时候就回农村了。一位正常的城市工人则可以干到60岁,而农民工就少了十四五年在城市工作的时间,人生的工龄少了三分之一。

 

另一方面,农民工每年1月初可能就要探亲回家,形成了农民工回城的现象。中国每到春节有近两亿农民工回乡,到了2月、3月又从农村返回城里,这就有了中国农民工几十年来每年有两个月回乡返城的状态。这个状态使得一年中农民工稳定的工作时间只有10个月,少了两个月也就是六分之一。

 

我们可以想象,一生少了三分之一,一年少了六分之一,实际上就使得农民工实际有效的工龄少了二分之一。

 

也就是说,农民工的劳动力红利只有城市劳动力的一半。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城市化率刚到60%就出现了刘易斯拐点,出现了人口红利的短缺、退出。

 

如果农民工转化为城市居民,这2亿多农民工就相当于延长了一倍的工龄。按3亿人的话,就相当于多出来1.5亿人的劳动力。

 

这就能够大大缓解中国人口红利短缺淡出的状况,中国的刘易斯拐点就会在城市化率到70%甚至75%以后才开始出现。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很重要的推动社会生产力的一个举措,是延长中国劳动力红利的一个举措,同时也是改善农民工在城市中的权利和地位的一种举措。

 

03

放开落户限制的路径

 

2014年,国务院提出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到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指出,推动超大特大城市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探索推动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可以看出,我国的户籍制度在逐步放宽,当前大城市落户条件已全面放开。全面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意味着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不再受到户籍门槛的严格约束,也不再受到社保、医保等属地化福利的掣肘,这无疑将会加剧城市之间的人口流动。

 

04

户籍放开已是大势所趋

 

这两年,中国经济基本面有两个重大变化:

 

一是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性日益严峻,高新产业以及支撑这些产业的人才储备显得至关重要。

 

二是人口生育的形势、劳动力人口的形势、老龄化的形势均遭遇前所未有的拐点之变。在这种背景下,谁能拥有更多高素质人才,谁能吸引更多年轻劳动力,谁就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这正是各地抢人大战爆发的背景所在,也是深圳、武汉、沈阳等地出台人才落户政策的原因所在。

 

户籍放开已是大势所趋,城市吸引力提升也是必然。

 

从当前城市情况来说,不同等级城市由于就业吸纳能力、公共服务水平等存在差异,对非户籍人口的吸引力也会有高有低。

 

随着人口城镇化率不断的提高,三四线城市现有的公共服务资源会受到一定的冲击,不仅是数量也包括质量。

 

05

户籍改革的几点建议

 

因此,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时候,要把握好几个方面。

 

第一,应注意把握户籍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

 

一是明确对象。应该是以在城镇稳定就业并有固定场所居住的农民工为主。也就是说不要把没有工作的流动人口过分地吸引为户籍落户对象。

 

二是保障到位。农民工转户以后,应该有就业、养老、医疗、教育、住房五个方面、“五件衣服”一步到位,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现在事实上是有区别的。比如医疗保险,城市居民企业缴交1000多元一个月,农村的农民工可能只缴交了三四百元。养老保险也有这样的差异。农民工子女读书跟城市居民子女读书保障也有所不同。

 

三是农村权益自主处置。农民工转户以后在城市立足未稳,从保护其权益出发应尊重其意愿,允许其保留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也就是农村的“三块地”是他的资源、有价的财产,在这个意义上,尽管资源是集体所有权,但是使用权归农户,农户哪怕进城了,这三块资源应该允许他自愿保留,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设计,在制度设计上要提供保留、流转、退出等多种选择,以公平的方式来进行市场化的选择。

 

四是合理分布。通过科学设置落户的条件,引导转户的居民、农民工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按4:3:3的比例梯次分布,既避免人口过度向大城市集中,也防止小城镇就业和社会管理不堪重负。“4:3:3”就是说,差不多有2亿多的农民工要落户,其中40%可以在五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落户,30%在中等城市落户,还有30%在小城市、区县城里落户。这样合理梯次的分布,使得各方面相对均衡。

 

五是建立政府、企业、社会长周期共担的成本机制。大家经常有一种恐惧心理,认为一个农民工在城里落户,平均要消耗十万元以上的成本。这个账十几年前就这么说,现在也是这么说,这个账大体算的是对的。

 

 

按这笔账来算,两亿多农民工差不多会消耗30万亿元的落户成本。许多城市管理者一听到30万亿,就吓得不敢落实农民工的户籍制度改革,其实这属于杞人忧天,没有真正算过账——

 

首先,农民工这个十几万成本,并不是完全由政府来承担的。里边有40%的成本是由招聘农民工的企业来承担,比如养老、医疗或者其它的一些负担。

 

还有30%是农民工家庭自己承担,过去十几年在城里的这些农民工都是自己在承担。还有30%是政府必须承担,比如一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配套。但实际上,农民工哪怕不落户,只要他们在城里活动,那么这些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政府就已经在承担了。

 

所以,这个承担的比例是可以按照“4:3:3”客观地分解的。

 

其次,这种“4:3:3”的任务并不是一年完成的,农民工在这里工作十几年、二十年、三十年,这个任务至少可以分解到15年以上。也就是说这30万亿是15年来承担,一年承担2万亿,这2万亿再按照“4:3:3”的比例来分摊,各个方面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第二,科学规划建设城市群,培育城镇体系城市群是人口大国城镇化的主要空间载体,北美、大西洋沿岸的城市群,五大湖的城市群,日本太平洋沿岸的城市群,都是这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火车头。

 

我国过去30多年的高速发展,也得益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几大城市群的带动。最近讨论的长江经济带,从规划角度讲,也有一个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构建大都市连绵带的问题。

考察这些城市群或者大都市连绵带,一般有四个基本特征:

一是城镇化水平较高,城镇化率都在70%以上。
第二,大中小城市规模协调,相邻等级的城市人口比例大多在1:5以内。也就是说,如果大城市有1000万人口,那么第二层级的城市可能是500万或者200、300万,也就是1:3、1:4,不会出现一个大城市1000万人,相邻的第二层级城市却只有100万或者50万。
这个道理就像一个大齿轮无法和一个极小的齿轮啮合,大齿轮、中齿轮、小齿轮是一个组合,现在城市群都有这样一种合理的配置组合。
第三,是以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网络完善。各城市之间的交通便捷,信息畅通。
第四,城市功能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产业优势互补。

我们推进城镇化应当以构建城市群为目标。积极培育包括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的城镇体系,促进城市之间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功能互补。

 

最后,从长远来看,户籍制度放开已经成了必然的趋势。但是短期内还不应该完全放开,应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北京、上海等人口已经超过2500万的超大城市,暂时更不宜完全放开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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