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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案看中国医药回扣惊人现状,涉案医骨科占1/4!

发布时间:2015-05-25      来源: 医药代表    点击:

一位肾内科主任医生说,“王某给我的回扣款我没敢记账,我也没查过,但是王某每次给我回扣款时,都口头跟我说明一下药品用量和钱数,而且肾内科每个月的药品用量我自己大体也有个数。2014年2月以后,风声比较紧,我和王某都在看风声。当时我认为等这一阵子风声过去后王某肯定还会再给我药品回扣款。”

来源/潇湘晨报 谭君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样本情况: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医疗耗材回扣而定罪判决书(二审裁定书)100份。

裁判范围:2013年年底至今,覆盖全国23个省市。本文研究呈现的主要是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利用职务或技术便利接受药品、医疗高值耗材回扣的情况,摒弃研究医疗工程建设、医院人事等领域受贿情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样本的有限性,我们的分析无法做到。

 

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城市公立医院进一步推开“医药分开”试点,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6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取消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行政机关对药价影响再次松绑。

 

两项政策出台,让医改向前推进了重要一步。这是对多年来存在的以药养医制度的一次大调整。

 

潇湘晨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了100份最近一年多来医务人员收受药品耗材回扣的裁判文书。统计分析后发现,药品耗材在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进入医院后,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仍有很大寻租空间,他们能收受的药品回扣达销售额的40%。

 

医生能获得的平均回扣标准为25%

 

“本案所揭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医药行业有着相当的普遍性,甚至被认为是行业的潜规则。正因如此,这一行业,这一行为的严重危害容易被人们忽视,违法犯罪行为也容易被宽容,这也导致了在一定范围内行贿受贿愈演愈烈!”去年11月底,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在给一起医疗回扣案定罪判刑之后,又在后面附了一封有温度的法官寄语。

 

医疗腐败的潜规则是什么呢?这位法官进一步写道:

 

“医药用品销售商们,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惜利用财物、金钱、感情投资作为跳板,把自己代理销售的各类药品、医药器材打入各大医院。之后就是期待自己的产品被更多地使用于临床。为了扩大产品销量,通常的做法就是直接将产品利润分成给有处置权的医生们,借以提高医生使用产品的积极性。”

 

根据该法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河南一家公司通过招投标,成为绵阳四〇四医院麻醉科麻醉耗材供应商之一,为提高麻醉医生使用产品的积极性,公司销售代理商刘某向该医院麻醉科主任杨明提出,可按使用情况提供回扣,杨明最终与该科室三个麻醉组组长商定回扣方案:喉罩回扣120元/支(其中,使用医生拿100元/支,其余20元/支由未参加手术的杨明等4人均分)、耳鼻喉喷雾器5元/支。

 

而江苏一家医疗用品公司提供的产品中,该科室医生可以拿到的回扣是:支气管导管80元/套、中心静脉套管30元/套、输注泵15元/套、压力传感器30元/套。

 

在记者获取的100份判决书中,情形与此相似。大部分药品耗材,都是经过了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达到医院药房。医生对于药品耗材使用的频率,对供应商举足轻重。给医生的回扣通常是这样明码标价。

 

在吉林省(2014)吉中刑终字第180号裁定中,一名县城内科医生,开一盒售价为89元的心脑联通胶囊,可以获得30元回扣。在江苏省淮安,一名肿瘤微创治疗副主任能得到“射频针”每根1000元、“I125粒子”每颗100元的回扣。

 

就连最常见的、看起来价格不高的医疗用品,都有明确回扣。如一个检验科医生可以获得“乙肝五项试剂每套40元,丙肝、艾滋试剂每盒10元”的回扣。

 

100份医生受贿的调查样本中,有25份提到了具体的回扣标准。医生能获得的最高回扣是耗材销售额的40%,最低的也有10%,平均回扣标准是25%。

 

给回扣,不但成了一个正式的“潜规则”,而且在供应商那里,一点都不含糊。如果医院没有及时支付货款,销售商就按已付款的比例给医生送回扣。

 

九成案件的主要受贿人是科室负责人

 

给回扣只是销售商的金钱攻势,“这一想法能否实现,取决于科室主任是否认可。”上述法官在寄语中继续总结。

 

遗憾的是,他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杨明,作为绵阳四〇四医院麻醉科主任,不仅同意销售商按上述标准给予回扣的提议,还与科室医生商定回扣分配方案。

 

有关专家介绍,作为专业性很强的职业,科室负责人往往也是学科带头人。他们不但可以自己直接使用回扣医药品,并且对相关药品、耗材是否在病区、科室使用也有决定权,同时,他们在业务指导过程中,轻易就可以关照下属医师多使用行贿方的医药产品。

 

记者根据100份裁判样本统计,88%案件的受贿人或主要受贿人,都是科室或部门负责人。

 

“医院查房,当日查房的最高级别医生具有指示诊疗的决定权,下级医生无条件服从,不服从的话,万一出了医疗事故,下级医生要自己负责。这几年来,基本是在查房时,他(被告人)定下医嘱,我才开出这个药。”一起案件中的一位内科医生说。

 

最有选择权的人,也是最危险的。

 

就不同科室之间的受贿情况分析,100份医生受贿的裁判样本中,骨科医生占了1/4。25份明确提到销售回扣的裁判样本中,有17份来自骨科。

 

这主要是骨科医生对耗材的选择自由度。“因为骨科器材有一定的特殊性,规格、尺寸、数量要根据病人的情况来定,而且骨科材料不能一次性购买很多,都是需要用的时候才联系供应商供货。”一名涉案医院的医生介绍。他们可以从政府招标中标目录中自由选择供货单位,手术做完之后,再由药材科办理药品出入库手续。

 

统计回扣金额的人员都能收受好处费

 

科室主任点头认可收受回扣之后,便进入了受贿的实质环节——统方。

 

这种统计“药品名称、用药量及对应开出处方的科室或医生”,在业内被称作“统方”。有时这项工作也由受贿医生自己或安排信得过的人做。有时是药剂科来做这个工作。

 

上述绵阳四〇四麻醉科主任,在答应收回扣后,“与其他医生商定按领用量将回扣直接给予使用医生,还安排科室两名成员分别负责统计、发放回扣工作。”

 

在记者获取的受贿裁判样本中,有3份是医院信息科收受好处费。他们所做的不过是为供应商提供给医生计算回扣金额的数据服务。一个信息科因“统方”而收取的“打印费”,可以达到22万元。

 

“统方”由药商自己来做比较麻烦。在吉林,一个行贿人给该市11名有处方权的医生都用不同的英文字母代替。其中“L”代表内科专家、被告王某某。当患者拿着有“L”代号的处方到指定药店买药后,行贿人就可以据此算出回扣。

 

而有的行贿人,甚至“跟台”做手术,以便统计医生使用耗材数量。

 

医药商甚至能帮医生处理医疗纠纷

 

中华医学会党委书记饶克勤曾介绍,一份“透视医生调查”的研究称,54%的医生表示曾有过接受药品回扣的行为,还有39%的人说曾接受医药公司的会议资助。

 

尽管如此,上述四川法官在寄语中仍写道,“在此,告诫那些可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在法律层面上,‘法不责众’是绝对错误的观念!”

 

而现实却是,医药销售商与医生之间,因贿赂而联系紧密。

 

位于长沙新建路附近的某医院,被告人刘某作为医院麻醉科及手术室主任,接受某医疗器械商陈某贿赂,举办了两期“慢性疼痛研讨会暨颈、腰椎间盘突出微创治疗学习班”。这样的会议既帮陈某代理的设备起到了宣传和培训人员的作用,对刘某来说,“疼痛科是新成立的科室,某医院在省内医疗行业知名度也不高,也想通过召开学术会议提高知名度。”

 

在裁判案例中,医生外出参加各种学术会议、业务培训、科研课题协作、购买图书及相关资料、论文版面,甚至科室活动、给研究生生活费、支付工作餐、护士节礼品、看病号等,都从医疗用品销售回扣中支付。有的行贿人,甚至“体贴”到帮医生处理医疗纠纷。

 

“我管理的一个病号因为钢板断裂,到我们科室要求赔偿,这事是杨某(被告人)负责处理的,具体赔多少钱我不知道,后来这个病号不来我们科室闹事了。这些费用都没有账。”一位医生介绍。

 

但是,这些医生最终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违法犯罪者就好比罪恶池塘中的犯罪之‘鱼’,执法者好比‘渔夫’。渔夫虽不能打尽一池塘的鱼,却可能随时把池塘中的鱼儿钓上钩。所以,最恰当的方法是保留对法律的敬畏,不要让自己成为一条待钓之鱼。”这位法官在寄语中最后总结。

 

[受贿医生]

结账、拿钱就像最平常的朋友间交往

 

多数受贿医生对拿回扣之事并不自在。

 

一位肾内科主任医生说,“王某给我的回扣款我没敢记账,我也没查过,但是王某每次给我回扣款时,都口头跟我说明一下药品用量和钱数,而且肾内科每个月的药品用量我自己大体也有个数。2014年2月以后,风声比较紧,我和王某都在看风声。当时我认为等这一阵子风声过去后王某肯定还会再给我药品回扣款。”

 

也有医生觉得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有两次他(被告)手术下不来,安排我接的钱,他从手术室出来,安排我给他一部分钱,剩下的钱他安排我给谁多少钱,我就给谁多少钱。”一位被告医生的同事介绍。

 

贿赂经常是现金。医生值班室、空病房、手术更衣室都是接受贿款的地方。也有的和医生约好在外面见面,就像一次再平常不过的朋友交往。

 

“2012年年底的一天,我到赫章县医院结账,也是住在赫章县新客车站附近的假日宾馆,到了晚上我用座机打电话给他,让他过来拿东西,他来的时候大概是10点左右,我们闲聊到11点左右,他说他第二天还有手术要做,我就拿出一张纸给他算2012年该送给他的回扣,算下来是5万多,我用一个快递的纸袋子装了5扎钱给他。”贵州一名行贿人说。(医药代表微信号:mrclub)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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