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一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
发布时间:2015-07-30 来源: 法制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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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7月29日讯 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于今日公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表示,通过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现了“总体降低”的目标要求,一是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二是政策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个百分点,实际平均费率从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2个百分点;三是具体到不同的行业,由于行业标准采用了新的标准,与原费率政策的基准费率相比,在可比的86个行业中,有74个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降低,占到了86%。
该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持续增长。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每年都会随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自然增长。各地也普遍建立起了工伤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而提高的增长机制,2009年至2014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年均增长了28.7%,伤残津贴年均增长了25.1%,生活护理费年均增长了28%。
“需要明确的是,工伤职工的待遇是法定的,待遇项目不会因降低费率而减少,待遇水平也不会因为费率调整而降低。此次费率调整后,虽然费率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但由于做了充分的测算并综合考虑了基金结余水平等因素,工伤职工现有的待遇水平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该负责人说。
《通知》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通知》对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进行了规定。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 0.7%、 0.9%、 1.1%、 1.3%、 1.6%、 1.9%左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通知》规定了费率的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社部、财政部。
为了做好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人社部、财政部还同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细化要求,并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通过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定期进行单位费率浮动,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等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据悉,此次费率调整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把握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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