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母亲捂杀儿女被判强制医疗,医院为何拒接收
发布时间:2016-05-19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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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制日报记者章宁旦
90后母亲阿红(化名)因产后抑郁,用被褥捂住儿女后开煤气自杀。阿红最终获救,她的一双儿女却永远离开了人世。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阿红案发时抑郁症发作,判决其不负刑事责任,并决定强制医疗。
医院:
监管有困难,接收存顾虑
从医院的角度看,“治疗期间的监管责任由谁承担”“出现严重躯体性疾病,需要转院进行治疗,由谁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强制医疗措施后由谁负责接管”等具体操作细则没有出台,责任始终不明确,“这类病人和普通病人不同,医院要承担的监管责任较大。”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科室一名负责人表示。
同时,费用如何支付也是医院一个考量。“因为司法机关强制治疗这一块的治疗费用由谁承担还没有明晰,医院也只好先收着,作为院方,只能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此前曾出现没有人支付费用的案例。
法院:
强制医疗有意义,但难操作
“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如果嫌疑人是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就要依法释放,只是同时责令精神病人的家属对其严加看管。由于缺乏强制的监管方式,人身危险性大的精神病人给社会安全带来隐忧。”佛山市中院未成年人审判庭负责人焦艳对记者说,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是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的特别程序,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
佛山市中院调研发现,依据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但专业方面却需要专门医院协助实施治疗。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导致强制医疗面临诸多难题。
焦艳向记者介绍,但是,由于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强制医疗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被强制医疗病人的监管责任不清、措施解除后接管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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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然而,对于如何执行、怎么实施强制医疗却没有提及配套措施。精神卫生法也未就司法机关决定的强制医疗的救治机构、经费人员等做出呼应。
有专家认为,立法应当明确精神卫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规定的衔接问题。
基层政法干警建议,应当确立强制医疗的法定执行单位,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明确指定固定的医疗机构或精神病院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并由该医疗机构在有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定期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诊断评估,一旦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就应立即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对于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费用,承担模式应该首先由精神病人的医保、低保、民政救助来解决,不足部分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负责筹集,必要时由国家建立强制医疗基金,填补上述支付方式留下的空白。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