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清真食品立法#今天这个话题太热了,比北京的春天升温还快。就形如法律君今天看见一条干脆利落的评论一般:用自己的戒律约束别人的宗教,一定是邪教。所以,法律君不敢妄言是非对错,只想为大家节约时间,盘点一二看看大伙都说了些什么。
一、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建议加快清真食品管理行政法规立法进程。针对一些地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拟订清真食品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国务院加快清真食品管理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使之尽早出台。
二、2013年6月,丁目迪(政协委员)接到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他的《关于加快清真食品国家立法及实现全国统一监管》提案的答复,被告知该提案已经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之中。
@马忠权律师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能洋洋洒洒写上很多文字来展开论述,什么清真的来历、什么清真的内容等等,为了与标题一致,笔者告诉大家与立法相关的清真食品定义有两个,一个认为清真是符合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另一个认为清真是伊斯兰教教法教律的食品。
原来这个问题一直由国家民委管理,所以到目前为止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的地方立法大概有十九个,其他地区也有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性质的文件来规范这个问题,在上述的地方性法规里面基本都把清真食品定义为”本条例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生产经营的食品”(见<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可见,现有的法律文件一般都把清真当成民俗。
但清真是民俗吗!?严格意义上讲民俗是不能涵盖清真这个宗教同位语的内涵和外延的,因为比方朝鲜族的打糕是民族食品,清真食品对中国穆斯林而言绝对不能与其同日而语。然后很多人也感觉清真是民俗有问题,又折中表述:“清真食品是符合伊斯兰教教法教律和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很多人会感觉这样的定义很怪异,但也是有其难言之隐的。
@习五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系教授
五一札记:近期,我十分关注:
西北民族大学马玉祥、马志鹏:
【建议在现行《刑法》中增加“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穆斯林禁忌食品冒充穆斯林食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如果“全国统一清真食品认证体系”,国家安全战略是否面临着潜在的风险呢?
我的问题是,《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需要一部权威性的国家立法吗?需要“确立清真食品监管的行政首长问责制”吗?为捍卫“伊斯兰教法规范的清真食品”,需要修改刑法吗?需要增加“死刑”吗?
@马玉祥 @马志鹏
本文指出:“清真食品,最本质的属性是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法。”作者:“呼吁国务院加快《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制定,以一部权威性的国家立法予以规制,通过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管,保障清真食品安全,实现清真食品及其市场监管的规范化、法制化。”
作者建议:“确立清真食品监管的行政首长问责制”;“在现行《刑法》中增加“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穆斯林禁忌食品冒充穆斯林食品,侵犯少数民族权益,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以此手段煽动民族仇恨的犯罪行为,视其情节分别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作者指出:“自2002年4月起,国务院委托国家民委负责《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并把这一立法项目纳入了国务院立法五年规划之中。然而,10年过去了这一《办法》至今还没有出台的迹象。建议全国人大暨国务院继续高度重视这一事关穆斯林清真食品安全及其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和树立我国对外国际形象的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期盼这部行政法规早日出台。”
作者指出:“清真食品,是指严格按照伊斯兰教义教法宰杀、制作并可供穆斯林食用的合法食品的统称。清真食品,最本质的属性是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法,必须符合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和《圣训》以及“公议”(权威法学家们一致性的意见或决定)、类比(类推比附)等法律规范,这是清真食品“哈俩里”即“合法性”的依据。《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是指导穆斯林生活的行为准则,是伊斯兰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伊斯兰教法本身就是一部生活的法典,穆斯林社会生活的伊斯兰化和伊斯兰化社会生活的统一,构成了穆斯林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
作者指出:“《古兰经》关于饮食律例的规定是穆斯林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穆斯林遵从真主的教诲,“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即“哈俩里”(合法)食物,形成了穆斯林特有的清真饮食习俗。遵从清真饮食习俗,远离“哈拉目”(非法),就是对伊斯兰教信仰的恪守,是对物质性食品或饮食的精神理念,是穆斯林自身人格境界的一种表达。这也是穆斯林在日常生活中为何如此讲究食品或饮食“哈俩里”的原因。否则,将是对穆斯林人格尊严一种极大的侮辱,使其受到巨大的精神损害。可以说,清真食品安全,对于穆斯林至关重要,是其宗教信仰与民族习俗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也是穆斯林参与社会交往的基本底线。”
作者认为:“我国清真食品立法缺位”。“一些立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至今对清真食品法制化认识不足,甚至对“清真食品”立法概念、立法价值取向等问题缺乏理性的认识。由于我国清真食品立法在国家法层面上的缺位,致使清真食品从生产制作到零售批发,从运输存储到市场营销,从清真食品业主、管理者到从业人员中穆斯林所占比例,从市场准入到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再到清真食品监管,尚缺乏一部国家法层面上的权威性、强行性规范,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
作者呼吁:“呼吁国务院加快《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制定,以一部权威性的国家立法予以规制,通过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管,保障清真食品安全,实现清真食品及其市场监管的规范化、法制化。”“《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将是第一部关于清真食品管理的行政法规,为制定我国清真食品基本法提供立法准备。它的制定将在我国立法史上堪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工程。”
作者建议:“确立清真食品监管的行政首长问责制”;确定立法的基本原则,立足于“清真食品的合法性原则”,即“哈俩里”(合法)原则,其合法性就是符合伊斯兰教最基本的经典《古兰经》的规定。“清真食品是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可供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食用的食品”
“应由政府民委负责并吸收各级伊斯兰教协会参与作为前置程序审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由穆斯林担任,穆斯林员工在该企业中应占40%以上的比例。”“授权省一级伊斯兰教协会统一对本省清真食品进行管理”。
作者建议:在修改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的同时,在现行《刑法》中增加“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穆斯林禁忌食品冒充穆斯林食品,侵犯少数民族权益,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以此手段煽动民族仇恨的犯罪行为,视其情节分别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节选自《 加快清真食品立法步伐 推动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
作者:西北民族大学 马玉祥 马志鹏
@五岳散人(知名网络评论人):
到底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假清真食品入刑,
量刑标准上限到死刑”
这样的建议到底是有违立法精神?
还是普适性的法律诉求?
你说
..........
谢谢回复,晚安!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