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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食安法,为何还要单独清真立法?

发布时间:2016-04-05      来源: 法律出版社    点击:

#反对清真食品立法#今天这个话题太热了,比北京的春天升温还快。就形如法律君今天看见一条干脆利落的评论一般:用自己的戒律约束别人的宗教,一定是邪教。所以,法律君不敢妄言是非对错,只想为大家节约时间,盘点一二看看大伙都说了些什么。

 

旧文两则

 

一、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建议加快清真食品管理行政法规立法进程。针对一些地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拟订清真食品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国务院加快清真食品管理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使之尽早出台。

二、2013年6月,丁目迪(政协委员)接到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他的《关于加快清真食品国家立法及实现全国统一监管》提案的答复,被告知该提案已经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之中。

什么是清真

 

 

 

 

 
 

@马忠权律师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能洋洋洒洒写上很多文字来展开论述,什么清真的来历、什么清真的内容等等,为了与标题一致,笔者告诉大家与立法相关的清真食品定义有两个,一个认为清真是符合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另一个认为清真是伊斯兰教教法教律的食品。

原来这个问题一直由国家民委管理,所以到目前为止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的地方立法大概有十九个,其他地区也有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性质的文件来规范这个问题,在上述的地方性法规里面基本都把清真食品定义为”本条例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生产经营的食品”(见<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可见,现有的法律文件一般都把清真当成民俗。

 

但清真是民俗吗!?严格意义上讲民俗是不能涵盖清真这个宗教同位语的内涵和外延的,因为比方朝鲜族的打糕是民族食品,清真食品对中国穆斯林而言绝对不能与其同日而语。然后很多人也感觉清真是民俗有问题,又折中表述:“清真食品是符合伊斯兰教教法教律和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很多人会感觉这样的定义很怪异,但也是有其难言之隐的。

 

清真为何起再风波

 

 

 

 

 
 

@习五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系教授

 

 

五一札记:近期,我十分关注:

 

西北民族大学马玉祥、马志鹏
【建议在现行《刑法》中增加“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穆斯林禁忌食品冒充穆斯林食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如果“全国统一清真食品认证体系”,国家安全战略是否面临着潜在的风险呢?

 

我的问题是,《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需要一部权威性的国家立法吗?需要“确立清真食品监管的行政首长问责制”吗?为捍卫“伊斯兰教法规范的清真食品”,需要修改刑法吗?需要增加“死刑”吗?

 

文本观点摘录

 

@马玉祥  @马志鹏

 

本文指出:“清真食品,最本质的属性是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法。”作者:“呼吁国务院加快《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制定,以一部权威性的国家立法予以规制,通过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管,保障清真食品安全,实现清真食品及其市场监管的规范化、法制化。”

 

 

作者建议:“确立清真食品监管的行政首长问责制”;“在现行《刑法》中增加“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穆斯林禁忌食品冒充穆斯林食品,侵犯少数民族权益,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以此手段煽动民族仇恨的犯罪行为,视其情节分别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作者指出:“自2002年4月起,国务院委托国家民委负责《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并把这一立法项目纳入了国务院立法五年规划之中。然而,10年过去了这一《办法》至今还没有出台的迹象。建议全国人大暨国务院继续高度重视这一事关穆斯林清真食品安全及其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和树立我国对外国际形象的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期盼这部行政法规早日出台。”

 

 

作者指出:“清真食品,是指严格按照伊斯兰教义教法宰杀、制作并可供穆斯林食用的合法食品的统称。清真食品,最本质的属性是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法,必须符合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和《圣训》以及“公议”(权威法学家们一致性的意见或决定)、类比(类推比附)等法律规范,这是清真食品“哈俩里”即“合法性”的依据。《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是指导穆斯林生活的行为准则,是伊斯兰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伊斯兰教法本身就是一部生活的法典,穆斯林社会生活的伊斯兰化和伊斯兰化社会生活的统一,构成了穆斯林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

 

 

作者指出:“《古兰经》关于饮食律例的规定是穆斯林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穆斯林遵从真主的教诲,“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即“哈俩里”(合法)食物,形成了穆斯林特有的清真饮食习俗。遵从清真饮食习俗,远离“哈拉目”(非法),就是对伊斯兰教信仰的恪守,是对物质性食品或饮食的精神理念,是穆斯林自身人格境界的一种表达。这也是穆斯林在日常生活中为何如此讲究食品或饮食“哈俩里”的原因。否则,将是对穆斯林人格尊严一种极大的侮辱,使其受到巨大的精神损害。可以说,清真食品安全,对于穆斯林至关重要,是其宗教信仰与民族习俗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也是穆斯林参与社会交往的基本底线。”

 

 

作者认为:“我国清真食品立法缺位”。“一些立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至今对清真食品法制化认识不足,甚至对“清真食品”立法概念、立法价值取向等问题缺乏理性的认识。由于我国清真食品立法在国家法层面上的缺位,致使清真食品从生产制作到零售批发,从运输存储到市场营销,从清真食品业主、管理者到从业人员中穆斯林所占比例,从市场准入到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再到清真食品监管,尚缺乏一部国家法层面上的权威性、强行性规范,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

 

 

作者呼吁:“呼吁国务院加快《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制定,以一部权威性的国家立法予以规制,通过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管,保障清真食品安全,实现清真食品及其市场监管的规范化、法制化。”“《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将是第一部关于清真食品管理的行政法规,为制定我国清真食品基本法提供立法准备。它的制定将在我国立法史上堪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工程。”

 

 

作者建议:“确立清真食品监管的行政首长问责制”;确定立法的基本原则,立足于“清真食品的合法性原则”,即“哈俩里”(合法)原则,其合法性就是符合伊斯兰教最基本的经典《古兰经》的规定。“清真食品是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可供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食用的食品”

 

 

“应由政府民委负责并吸收各级伊斯兰教协会参与作为前置程序审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由穆斯林担任,穆斯林员工在该企业中应占40%以上的比例。”“授权省一级伊斯兰教协会统一对本省清真食品进行管理”。

 

 

作者建议:在修改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的同时,在现行《刑法》中增加“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穆斯林禁忌食品冒充穆斯林食品,侵犯少数民族权益,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以此手段煽动民族仇恨的犯罪行为,视其情节分别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节选自《 加快清真食品立法步伐 推动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  

作者:西北民族大学 马玉祥 马志鹏

 

 

观点连连看

 

 

@五岳散人(知名网络评论人):

看到西北民族大学马玉祥、马志鹏说:【建议在现行《刑法》中增加“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穆斯林禁忌食品冒充穆斯林食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之后不禁愤然,这已然超越了我个人一向主张并践行的对于宗教信仰的宽容与理解限度,这已然是要用教法入侵国家普适性法律的征兆。
…….
如果你们要践行教法,今天要食品特殊化、食品是否清真的惩罚特殊化,请问你们是不是还要在《婚姻法》当中特殊一下?比如说老婆的数量?结婚的年龄?完全按照教法生活就只能更改现行普适性法律,才能达成这种特殊化需求。可您觉得自己能做到么?这话我放在这里:这个国家只要还没疯,你们永远别想做到。
具体到这件事,我们有《食品安全法》,完全可以规定相应清真食品的工艺以及要求,然后你们自己进行民间监督与认证,不符合要求请到法院起诉,只要不是变质食品,按照民法要求赔偿即可。三聚氰胺可以动刑法,混入不清真元素而不会造成肉体实质伤害的,你们只能要求民法的赔偿,宗教感情不是刑法该考虑的东西。
 
 
@习五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系教授):
清真食品认证体系统一化、国际化,将造成清真概念泛化,推动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阿拉伯化。宁夏主推的清真食品认证体系,是伊斯兰教法为基础、以穆斯林为主体的,其特点:食品食材种类尽可能广泛;生产营销链条尽可能全覆盖;生产主体尽可能全穆斯林化;食品的所有链条完全按照伊斯兰教义。
 
 
@烧伤超人阿宝 (北京积水潭医院烧伤科):
清真食品是由教法定义的。一旦立法,执法部门必须靠教法和宗教人士的解释来裁决是否违法。因此,清真食品立法的本质,是以世俗政权维护教法,是让13亿人遵守教法,是允许宗教组织和宗教领袖在世俗社会执行教法。这绝对不可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是汉族,我是无神论者,我坚决反对清真食品立法!如果立法,在执法时必然面临一个最基本问题:如何判断食品是否符合清真标准?当事人是否违反法律?解决这问题的唯一选择是请宗教人士和宗教机构进行裁定。这样一来,宗教机构和宗教人士就获得了事实上的执法权。此例一开,后患无穷。
 
 
@张忆安-龙战于野(历史作家):
中国信奉伊斯兰教的总人数只有两千多万。清真食品立法,等于为两千万人立法,约束另外十三亿多人。同时,中国有超过一亿佛教徒,是不是也应该立部《佛教食品法》?如果穆斯林有权枪毙用猪肉冒充牛肉的人,那信仰其他宗教的人也应该有权以类似的理由枪毙伊斯兰教徒。这样才公平。
 
 
@地瓜熊老六(漫画家):
清真食品如果要立法认证的话?西红柿炒鸡蛋不放糖,豆浆喝甜的,炒菜不能放香菜……是不是都应该立法认证???
 
 
 
@榕粉团:
一群人说不用立法,有食品安全法,商标法,合同法...,其中比较多人说假冒清真食品的按照假冒伪劣产品处罚就好了。OKOK,咱别的不说啊,就按照假冒伪劣产品处罚好吧,说定了啊?目前的刑法第三章第一条是专门针对伪劣产品的,规定的刑罚最高有10年、20年、无期徒刑和死刑。
 
 
@渗渗泉微博:
【也说清真食品立法】诚然,清真食品源自伊斯兰信仰,穆斯林对食品的敬重根深蒂固,所以清真食品才是最安全最健康的食品,其选材、制作、屠宰均以清洁活鲜为贵。非穆斯林是清真食品的“主客”,连不太吃面的南方人也吃起兰州拉面。立法保护清真品牌是维护所有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弥补食品不安全的缺陷。
 
 
@ Kasrsenclave:
清真食品像一道隔离墙,从幼儿园起便将一些孩子与另一些孩子隔开,让这些孩子从小便知道,“我们”与“他们”不一样。国家为清真食品立法,便是从法律层面上确认“我们”与“他们”确实不一样,“他们”不遵守“我们”的餐桌,“他们”便是违了法。清真本质上不是一种食品,而是一种经济掠夺与宗教扩张的手段。
 
 
 
@九十九泉牧羊君:
这个西北民族大学的马玉祥的清真食品立法,入刑法的言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学术讨论的范围,公开支持教法干政,渲染极端主义政治主张。打着法学院和民族法的外衣,谋求非法的极端主义利益。此两千年未有之事,是可忍孰不可忍,其与极端主义和宗教单位是否有NGO基金联系,是否涉嫌违纪违法行为都应彻查。
 
 
@scuinfo:
关于清真食堂,有些人扯得太远了,不是礼让不礼让,平等不平等的问题,我再强调一遍,清真食堂供应有限,如果我们都排队打完了,穆斯林同学就得挨饿知道吗?
 
@卡梅伦 (英国首相):
【卡梅伦:政府不干预清真肉食标签】英国清真食品的非营利性组织 HAF 和 HMC 呼吁英国应该对清真食品进行立法定义和保护,对此,卡梅伦称,是否对宗教仪式的屠宰肉食进行标签管理是零售商、顾客和宗教团体之间的事情,他不会去干预。

 

简单题

 

到底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假清真食品入刑,

量刑标准上限到死刑”

这样的建议到底是有违立法精神?

还是普适性的法律诉求?

你说

..........

 

谢谢回复,晚安!

 

- END -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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