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肯定了对“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的“省级集中批量采购”的方向。但是,现行省级药品采购制度对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活动缺乏实质控制作用,与集中批量采购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应当按照目前中央关于药改、医改的总体要求进行深化改革。
现行省级药品采购制度的弊端
以流行的挂网采购模式为例,这种对药价能够产生控制作用的省级采购制度,对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活动却没有产生实质影响,以至于目前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活动基本上表现为药企与医院网下互动的采购方式。总之,现行省级药品采购制度的根本弊端,恰恰是缺乏以省为单位进行“集中采购”的制度安排。
挂网采购模式只起到确定挂网价格的作用。现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质上只是集中招标确定了挂网价格,而没有实质锁定药品的购销双方。挂网采购模式的中标,仅仅是确定了某种药品从价格角度进入医疗机构的资格,既不表示生产该药品的药企被确定,也不表示医疗机构确定使用该药品。这样,确定了药品的挂网价格而没有确定药品的购销双方的结果,是药品的购销关系实际上是在网下互动形成,必然形成“二次促销”,药品销售活动的中心就还是在医院。
目前挂网价的形成方法并不科学。现行挂网采购模式的价格形成方法,是通过比较最低五省价格均价、该省现行挂网价以及该省基本药物中标价中的最低价设定“天花板”价格,药企必须在等于或低于省级招标挂网价格前提下在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报价。这样做看起来很严格,其实带来两个不利结果:其一,如果药品最高限价被定得过低,将会导致一些高质高价药品放弃该省市场,这就迫使挂网价留有余地,产生“二次议价”的空间;其二,这种挂网价都是参考的流通价格,与药企的生产成本和利润没有直接关联,留下了药企报价的任意性。
医院对药企的选择权推动“二次促销”。医院对于进入挂网招标环节的药企的选择权,放大了挂网采购模式集中招标与采购脱节的弊端。按照每种药品的剂型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超过2种的规定,可能同一药品将由几家药企同时中标,这就使提供同一药品的几家药企成为医院的候选对象。这样,在取消“药品加成”之后,候选药企为了使其生产的药品被医院使用,仍然必须对于医院采购、科室医生用药这两个关键环节开展促销活动。最终选择哪一家药企以及选择其多少药品量,事实上是医院方面在药企“二次促销”影响下的结果。这种结果,既不利于降低药价,又滋生腐败,令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形同虚设。
深化省级药品采购制度的对策
上述问题,在推行双信封制和带量采购以后会依然存在,因为双信封制的功能是增加掌握药企的技术质量信息,而带量采购只有在医院确定了药企以后才有意义。因此,必须采取对策创新机制,深化改革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增强挂网价的形成方法的科学性。从根本上改变挂网价格仅仅依靠比较若干流通价格的方法,采用参考药企的生产成本和利润水平形成挂网价格的方法。作为过渡措施,可以在确定挂网价格之前,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对药企供给药品的成本和利润进行摸底,并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药企供给药品的成本和利润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考虑其合理利润确定挂网价格。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全国性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强制要求一切药企公示生产成本,这样,挂网价格就可以采用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成本加成”定价法科学形成。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干预医院选择药企的程序和理由。鉴于在“医院作为采购主体”的条件下,省级药品采购机构不能替代医院选择药企,可以考虑赋予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干预医院选择药企的程序和理由的权力。比如:规定医院选择药企的核心理由是药品的 “优质低价”;规定公立医院不能独自选择药企,将医院选择药企的程序规范为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的主持下完成,具体设想为,医院要选择某个药企,必须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举行的公开答辩会上陈述理由,经答辩会裁决通过方可签约。
引进“陪审团”制度行使医院对药企的选择权。为彻底打破药企“二次促销”与医院和医生形成的“合谋”关系,秉持“医患共同决策”的先进理念,规定医院对药企的选择权最大限度与患者分享。由于挂网价格形成过程中对药企的考察比选已经通过参与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发挥了专业知识的作用,在挂网采购的中标药企中选择其中哪一家的问题,就不是专业知识的运用问题,而是利益衡量问题。因此,可考虑引进“陪审团”制度最终行使医院对药企的选择权,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举行的公开答辩会上,由临时挑选患者组成的“陪审团”在听取医院关于以 “优质低价”为理由选择药企的陈述之后,做出是否同意医院选择某个药企的最终决定。
用“医保控费”形成“带量采购”的合理基础。加快推进医保控费,按照国家关于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中药占比总体降到30%左右的目标,尽快形成医保支付用药总费用大幅度降低迫使医院药品采购费用减少的倒逼机制,由控制医院药品采购“总量”进而控制医院药品采购的“结构量”。大幅度减少的药品采购总费用,将迫使医院产生低价优质药品的采购动力,以此形成医院“带量采购”的合理基础。
以薪酬制度改革保证医院作为采购主体的公正性。取消“药品加成”,堵死“以药补医”的通道之后,应当通过加快推进医生薪酬制度改革,重构公立医院的合理收入来源。只有在财政适当补助的同时,将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建立在以医生诊疗费为主的医疗服务收费之上,才能彻底消除医院推高药价的内在动力,令医院的利益与药品采购量脱钩,令医生对药价的视觉与患者一致,从而保证医院作为药品采购主体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