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北京市属医院医疗合作禁技术或资金入股

发布时间:2016-05-08      来源: 新京报    点击:

北京市医管局近日印发《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称,市属医院今后开展“医疗合作”如托管、技术合作和医联体等,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优先与非营利性的基本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同时,明确市属医院不能以技术入股或资金入股等形式,与其他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鼓励优先合作非营利性机构
 
  北京市首个公立医院医疗合作管理制度《办法》,对市属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的委托管理、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特许经营、医疗集团5种形式进行规定。
 
  《办法》指出,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鼓励市属医院优先与非营利性的基本医疗机构,精神、传染、妇儿、中医、康复与护理类医院,以及津冀地区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市医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外还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郊区、新城、北京周边及津冀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有序转移。
 
  整体托管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3家
 
  日前,北京市医管局一项调查显示,截至去年4月,市属医院共开展医疗合作项目144个,暴露出一些普遍问题,如医疗合作项目“重开始、轻过程”;没有统一管理标准;合作协议不规范;风险防控不到位等。
 
  为保证医疗合作的质量,防止无序扩张,《办法》对合作项目的数量和期限提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医疗合作的开展情况将纳入医院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
 
  其中指出,政府主导的区域医联体可采取长期合作的方式;托管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技术合作不超过3年;医疗集团合作期限由合作各方商定。
 
  市医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托管和技术合作设期限,是为了便于考察合作效果,以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市属医院可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合作机构数量,原则上整体托管医疗机构不超过3家。特许经营合作期限及合作机构数量,按相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市属医院开展的技术合作可收取技术合作费,开展托管合作的可收取委托管理费。合作对象加挂牌匾涉及市属医院名称的,市属医院可收取品牌使用费。市属医院不能以技术入股或资金入股等形式,与其他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市属医院不得擅自输出品牌
 
  依据《办法》,市属医院未经市医管局批准,不得以合作为由擅自输出市属医院品牌。其他医疗机构未经准许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市属医院品牌。
 
  《办法》强调,合作对象加挂牌匾命名不能误导患者。托管合作对象可加挂“××医院(市属医院)托管医院”的牌匾;技术合作对象可加挂“××医院(市属医院)技术合作医院”的牌匾;医联体合作对象可加挂“××医院(市属医院)医疗联合体成员单位”的牌匾;医疗集团合作对象可加挂“××医院(市属医院)医疗集团成员单位”的牌匾。
 
  此外,市属医院合作对象为医疗机构整体的,可在医疗机构入口处加挂牌匾;合作对象为医疗机构某科室的,仅限于在合作科室入口处加挂牌匾。无合作关系,仅为市属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的机构,不得悬挂带有市属医院名称的牌匾。使用市属医院名称加挂牌匾和对外宣传时,其字号不得大于合作医院的名称。(记者 温薷)
主题词: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