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7日,我在衡阳市蒸湘区华新立交桥平层骑电动车逆行,车辆被交警扣押,并告知我需要明天到华新交警大队缴纳罚款50元。
11月28日上午我去华新交警大队按要求缴纳罚款,办完相关流程,去交警队指定扣押停车场地点取车,到了扣押停车场取车时,停车场相关工作人员要求额外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我询问是依据什么收取这些费用,答复是交警队规定。并表示不缴纳费用不予取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单位不得再收取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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