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6月21日在石鼓区华源市场主干道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石鼓区交警大队开具310064327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本人机动车被暂扣。7月4号,石鼓区交警大队出具了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拿到石鼓区交通警察大队开具的车辆放行单后至蒸湘区立新大道金河湾附近的蒸湘区道路施救站提取本人被暂扣的车辆时,停车场工作人员告知要缴纳380元停车费后才能提车。对此,我当场提出了异议,要求停车场人员提供该项收费相关依据或文件。该停车场工作人员以“你车子停在这里就要收停车费,不交钱就别想把车子开走”为由拒不放行。就此,对停车场工作人员擅自扣押私人财产的行为我拨打了“12345”热线以及“110“。“12345”表示已经受理,“110”表示该事情属于交警和物价局管辖范围内,他们无法处理。至今,我的车辆仍被暂扣在该停车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规定,该停车场无权收取此项停车费,而且这一部分费用已经纳入交警队年初的财政预算中。
我想就此事的发生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为什么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收费的项目,该停车场仍然敢明目张胆的乱收费?是谁赋予了它收费的权力?赋予了它不缴费不放车的权力?作为当事人是否应该缴纳该项费用然后再提车?
二、既然这样的现象存在,那么作为当事人的我肯定不是第一个被要求缴纳停车费的车主,停车场如此收费,该笔费用的去向如何?财政拨付给交警队用于暂扣车辆的这部分预算去向如何?
三、违规收费的背后石鼓区交警大队跟该停车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交警队与停车场的这一做法是否有“雁过拔毛” 的嫌疑?
以上就是本人反应的情况以及疑问,如有描述不当,用词不妥之处还望见谅,望予以回复为感!
网友20160705095159
我去年也同样的事,被收取了200块,其中含施救费100块,我当时就问,我的车是好的,是被交警开走暂扣的,怎么还存在施救,我都是被电动车闯红灯撞门的,又没违规,怎么还收我什么鬼施救费。这个蒸湘区道路施救站就是一句话:没钱不放车。衡阳交警这种作法真是“雁过拔毛”
时刻网友1467903155252
还有各种推诿扯皮,找这个单位,这个单位推那个,那个单位推另一个,把群众跟踢皮球一样,门是不难进了,脸不难看了,可是事还是一如既往的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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