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运用已经废止的部门文件,侵害我的合法权
发布时间:2022-10-16 来源: 凌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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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运用已经废止的部门文件,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监组:
情况反映人: 凌金,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72号。现实名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纪检监察室反映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审判长陈明灿、人民陪审员邹修华、蒋军甫等在(2022)湘8602行初175号行政审判案件中,运用已经废止的部门文件, 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2022年6月23日,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我与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一案后,
于2022年8月12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审判长陈明灿、人民陪审员邹修华、蒋军甫等, 运用废除的部门文件,,
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其事实和依据如下:
本人1982年在原衡阳市园林管理处(现为衡阳市园林管理局) 开始工作, 该局为事业单位,1984年至1989年本人停薪留职。1989年2月16日,本人因违反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516号令废止的《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相关条款被除名。其后, 本人又于1990年12月办理了招工手续,进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衡阳公司工作。2021年11月, 本人到龄办理了退休手续。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在《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核定我参加工作时间为1990年元月, 与我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相差8年, 对此, 我不服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对我工龄的认定, 于是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认定我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82年, 并撤销衡阳市人社局对《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关于工龄的错误认定; 请求对衡阳市人社局提供的法律依据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的时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人认为: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在1994年发布的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故我的工龄应该计算到我参加工作的实际时间--1982年。且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至今具有法律效力, 而衡阳市人社局提供的法律依据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已于2013年6月18日废除, 该文件已于9年前失去法律效力, 且该文件第3条为: “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而作为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长陈明灿、人民陪审员邹修华、蒋军甫等人在没有对(1995)104号文件的时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情况下, 知法犯法, 滥用职权, 运用废除的部门文件,,
枉法判决, 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上讲:一个自相矛盾的且已废除的行政文件, 从事实上剥夺了全国数以万计的退休工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文件的第三条出现了“溯及力”这个术语,涉及的不仅仅是被除名的职工,而是涉及“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前,所有有“视同缴费年限”工龄的一切退休人员,且不说广州市劳动局越级向劳动部“请示”;劳动部也跨级进行“复函”是否符合常规?也不说用“我们意见”和“复函”的方式是否也能算作“法律”?先从以上(1995)104号文件又涉及并肯定了另外劳办发376号,劳人资31号和劳办发48号三个文件来归纳:这三个文件是对机关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前后工龄“合并计算”做了规定。劳办发376号文件对企业人员前后工龄的规定是 “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个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中的第三条既违背了上位法,也违背了逻辑, 说其违背上位法, 是因为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这个上位法因为没有废止而仍然有效。其中在第四十二条规定文字有:“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职工工龄,应合并计算。”这种把剥夺“政治权利”与剥夺“工龄”对应挂钩的做法是符合法理的。而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以“溯及力”为借口剥夺工人工龄的做法,也是对工人政治权利的剥夺。这个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有剥夺工人政治权利的法律效力吗?工人究竟犯了什么罪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呢;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中的第三条违背的另一个上位法是在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第十三条对一切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职工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保护性法律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而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违法地添加了一个“溯及力”和“我们意见”的说法后,就把这个上位法明确规定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的工龄剥夺的做法,既是对上位法的违反,也是对退休人员“政治权利”的剥夺。其次, 作为违背基本逻辑的(1995)104号文件,就连立法都讲究符合逻辑的情况下,无论违背法律还是违背逻辑都将会给社会制造出混乱!从逻辑上来说:国家既然立法规定了“视同缴费年限”和“合并计算”,那么,就不能再用一个 “溯及力”的说法来否定之前的实际工作时间, 从而错误地将 “视同缴费年限” 归零!其三,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中的第3条不仅违背上述的上位法和逻辑,而且连自身认可的第1条和第2条都否定和违反了,因为在第3条中既然做了“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的限定,那么,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如何按第1条和第2条“合并计算”呢?如果“合并计算”了,岂不又违背了第3条中规定的“起始时间”了吗?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好在这个(1995)104号文件实施时间不长, 否则将误国害民,由此引发大量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例......
我强烈请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纠正运用废除的部门文件判决等一系列问题,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真正得到公平正义!!!
实名反映人: 凌金
联系方式:15581680615
2022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总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