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监督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 仁明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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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规范协调的廉政监督机制,建立廉政监督法律体系,协调规范廉政监督机构及职责,规范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为,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统领廉政监督法律制度规范构建。
第二条:立法明确界定权力的性质、边界及责任;完善党规体系建设;严控一把手权力,重心在于对权力滥用的监控,注重权力制约与监督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与党内规章制度的协调配合,发挥制度合力,以法治的方式统合二者。
第三条:完善法律审查制度,促进法律体系构建及法律实施;全面落实选举法;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提升人大制度的代议功能。
提升人大代表选举的直接范围,逐步将人大代表的直选扩大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第四条:加快司法改革,建设立场中立的司法体制。
第二章 : 廉政监督机构
第五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纪委合署办公,统管纪检监察廉政监督等职能。
第六条:强化完善监察委员会职权。
1、监察委员会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为主,地方协管为辅。人财物统归上级监察委员会,自行对本区域派驻机构及行政副职及以下机构及人员行使职权;报请上级监察委员会核准对本区域正职行使职权。
2、加强监察委员会对行政执法不规范等行为进行同步监督机制,保障依法行政、预防腐败及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增加12388举报电话同步监督报警职能,县级纪检监察委员会参照110报警出警规则建立及时出警机制,地级以上设置监督协调机制及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县级不能处理的问题。
第七条:强化审计机构职责。完善财务审计制度,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财产申报公示制度。
第八条:进一步完善派驻制度。进一步完善追逃制度。加强特殊领域腐败问题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的廉政教育体系。
第三章:法律体系构建
第九条:强化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红头文件审查制度。
1、法律性质规范性文件按照立法法备案程序,进行生效前实质性审查;审查违宪及违反上位法的,不能生效,须责令制定机关予以修改。
2、现行法律性规范文件要进行有序审查清理。
3、其他不具有法律性质的红头文件,由制定机关的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制定的由同区域监察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人大制定的由高一级别监察委员会及人大常委会进行合法性审查。
制定机关的上级负有监督职责。
发现不符合法律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废除等处理。
第十条:强化廉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
1、将经过实践证明有效的反腐倡廉党内规章制度和有效做法及时转化为国家法律。
2、将已经存在的实践证明有效的反腐倡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效做法及时转化升级为法律。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程序法律制度。
运用程序法制控制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构建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和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
将程序控权的原则、精神贯彻到行政管理和国家治理的实际运作中去。
1、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基础上,完善单行行政程序法,如行政收费法、行政裁决法、行政确认法、行政征收、征用法、行政合同、协议法等,以细化公权力运作的程序、制度。
2、完善现行行政管理法中的行政程序规则,规范公职人员从政用权的系列制度。
规定行政决策、行政规划、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种公权力行为的基本程序和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推进约束公权力运作的公开透明制度建设,保障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扩大政务公开事项范围,拓宽政务公开渠道。
1、更注重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社会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事项的公开,不仅要公开事项处理结果,同时还应公开决策过程、相关决策参考信息等。
2、完善政务公开渠道。要更加重视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公开政务信息。充分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手段,大力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拓展网上审批、查询、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实现网上政务公开。
3、积极引导公民参与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重要目的在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保障公民的宪法法律权利。唤起公民参与政务公开的热情,积极引导、鼓励公众参与政务公开,保障政务公开的目的得以真正实现。
第十三条:健全财政预算、决算公开透明相关制度,并以预算、决算公开透明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政府预算应实现除涉密信息外,都予以公开。
1、实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制度。财政预决算管理和改革应全程贯彻公开透明,
2、实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决算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严密的金融监管系列制度
完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股票期货、信托基金等金融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金融实名制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法。
政府作为主要参与主体之一,明确政府及其相关各部门、土地使用权人、被拆迁人等各方权利、义务、职责以及建立健全相关程序、惩戒机制,完善评估等第三方参与程序及机制等,建立参与各方协商谈判机制等。
第四章:公务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健全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整顿吏治,建就一支清正廉明、刚正不阿而在必要时能够以身殉法的执法队伍。
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
第十七条:制定编制法,加强简政编制管理。加大精简党政机构、控制公共支出的力度。
1、公职人员编制管理应当从严,应当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限制政府权力不当介入市场经济,全面清晰地界定各级政府和各公权单位的权力边界,合理划分事权,遏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事务无限扩张的冲动。
2、国务院会同国家编制管理机构制定借调及临时聘任人员管理条例,就借调及临时聘任人员允许借调聘任的前提、要求、职责、期限、程序、人事或劳动关系及待遇问题、违反条例处罚等进行系统规范,规范解决借调及临时聘任人员相关问题,全国都以此条例为准,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中央军委等可以参照条例制定本系统实施办法,省级人大会同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实施细则等。
第十八条:完善绩效评估制度。绩效管理涉及到公务员的任免、奖惩、职务升降,具有评价、管理、激励、监督等多重功能。
1、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立科学客观、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与标准体系。
2、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将公务员绩效考核同奖惩、工资、职务升降、授权及辞退等环节挂钩,以真正发挥绩效考核“助推器”的功能,提升政府效率。
第十九条: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
1、合理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酬水平,裁汰冗员,提高效率,探索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实现公务员的工资收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和透明化,为公务员廉洁从政提供物质保障。
2、减少、压缩公务员灰色收入、灰色福利空间,减少公务员利用公权力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营利冲动,促使公务员真正安心、体面、有尊严地从事公务活动。
3、杜绝公务员有偿兼职、半透明经商、投资人股、收受礼品礼金等不当得利行为,一旦发现,必受严惩。
第二十条: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法,扩大监督面,增强强制力。
明确申报责任,完善申报事项及程序,强化监督措施。
1、申报及公开财产从中央做起,部长及以上人员第一梯队,然后是副部、司局、处级及以下;地方则可以按照从乡镇至省级顺序依次进行。
2、时机选择在换届时进行,不同意如实申报及公开财产的视为自动放弃候选人资格;倒推其他人员申报及公开。
3、事业单位全面纳入个人财产申报公开范围。
4、国有企业领导人全面实行个人财产申报公开制度。
5、各级审计部门建立专门审核及领导机构,轮流抽调机构内人员和管辖区内其他申报人员,特别是级别相同的非实职人员,一经发现没有如实申报者就地免职后,优先考虑接任;任期内核实完所有申报人员情况,彻底打消侥幸心理。
第二十一条:健全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
避免接受任何与其职位、职能和责任冲突或容易产生冲突的职位、职责以及金融、商业、信托或其他相关利益。接受公众监督,促使民众参与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巡视制度化、常态化,增加巡视工作的内容,明确巡视发现问题处理规范,明确发现问题的整改程序,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等。
第五章:司法与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提高司法机关地位,进一步加强司法在反腐败建设中的作用。
1、维护司法制度的权威,弱化、淡化信访制度。
2、司法运行去行政化;非审判合议庭成员之外的任何机关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过问干预没有正式做出判决的个案,使之更有利于预防打击腐败。
3、法院检察院监督要本着依照法律程序、法律职责、法律方式进行监督,上一层级法院检察院监督下一层级法院检察院也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使用任何行政方式。
4、扩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将党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等直接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改革规范信访制度,弱化、淡化信访职能。
1、以监察委员会为依托,规范整合信访机构,突出举报和监督职能,强化直接处理职能。
2、取消法院信访职能。
3、弱化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等信访职能,在监督举报机构增加信访职能,不再单独设立信访机构。
4.整合行政机关复议和信访机构,合署办公,强化复议职能,弱化信访职能。
第二十五条:设立行政法院。设立基层行政法院和中级行政法院,专门管辖所管区域行政诉讼案件。
第二十六条: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1、制定结社法。规范强化社会组织的辅助功能。
2、制定新闻法。加强和规范社会舆论对腐败现象、腐败官员、腐败行为的监督。
3、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严格举报处置流程和违反责任及惩罚措施等。
4、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力争做到有责必究,有损必赔。
5、建立官员非正常死亡调查公布制度。官员非正常死亡常常引起各种猜疑,背后也可能存在其他问题。
【全文完】
说明: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制定反腐败法律体系,一直没有看到官方文本,也没有看到其他作品,作者参照一些学者相关文章,结合自己观点,起草此征求意见稿,设想通过大家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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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作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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