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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非典型腐败比非典型肺炎更难对付

发布时间:2020-06-22      来源: 公号 灵魂SU醒    点击:

非典型腐败比非典型肺炎更难对付
原标题 :非典型腐败
 
文 /  易中天
本文选自易中天《帝国的惆怅》
来源: 公号 灵魂SU醒
 
 
 
 
 
 
 
1.病例
 
        
这是一个被人讲过的老故事。
 
公元1839年,即清道光十九年,山西官场出了件怪事。介休县一位姓林的县长(当时的正式称谓是“知县”),向省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告发一系列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并请求省府转呈中央。揭发的内容有二十二条,几乎涉及本省所有主要官员,还涉及到一个大学士(汤金钊)和一个尚书(隆云章)。明清两代,有内阁,无宰相,身为阁臣的大学士地位很高,实际上被官场和民间视为宰相。尚书当然就是部长。那时中央政府只有六个部,即吏部(管官员)、户部(管财政)、礼部(管教化)、兵部(管军事)、刑部(管刑律)、工部(管建设),所以尚书的地位也很高。清代官阶,内阁大学士正一品,尚书从一品,都是“位极人臣”。涉案官员的级别如此之高,范围如此之广,一旦上报朝廷,惊动圣听,立马就会引起轩然大波,不知多少人身家不保。    
 
山西藩台张澧中接到报告,顿时吓出一身冷汗,一连几个晚上睡不着觉。他太知道这里面的利害了。林县长的报告是正式公文,压是压不住的。林县长的举报证据确凿,赖也是赖不掉的。赖,只会越描越黑;压,则犯了欺君之罪。当然,就这么交上去也不行。因为这些事他自己都有份。思前想后,只好硬着头皮向新任巡抚杨国桢汇报。
 
 
 
 
这里我们要稍微交代一下清朝的官制,因为这点知识我们总归用得着。清制,省一级的地方官和府、州、县不同,是两个,即藩台和臬台。藩台和臬台同为省长,只是职权范围不同。藩台的正式官名是承宣布政使,简称布政使,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外,省内官员的升迁调动,理论上也归布政使管。臬台的正式官名是提刑按察使,简称按察使,主管一省的司法和监察。另外,也管邮政和监考。布政使和按察使都有自己的衙门,也都有相当于现在厅、局、科、办的下属职能部门,是地地道道的一级地方政府。布政使的衙门叫布政使司(藩司),按察使的衙门叫按察使司(臬司),号称二司。二司是平级单位(藩司地位略高),平时各行其政,遇到大事则要由二司会议,所以藩司和臬司合起来才是省政府,藩台和臬台也都是省长。
    
不过藩台和臬台并不是省里的一二把手,因为他们之上还有巡抚。巡抚才是真正的封疆大吏。有人因为巡抚统领一省事务,就说巡抚相当于省长,其实是不准确的。实际上巡抚和总督一样,是中央政府派驻地方的“省之上级官员”。他们是中央官,不是地方官,因此也都有中央政府的职衔。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是名义上的监察部部长。巡抚则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是名义上的监察部副部长。中国历朝历代都有监察部,起先也都叫“御史台”(汉初也叫“御史府”),明太祖洪武年间改为“都察院”。都察院长官叫都御史,副长官叫副都御史,都分左右。左职留在中央,主持监察部(都察院)日常工作;右职派到地方,作为代表中央监察地方的大员。所以,总督和巡抚,原本不是地方官,而是特派员。
    
总督和巡抚不但是监察官员,还是军事官员。除兼任监察部的部长、副部长外,总督同时还要兼领兵部尚书衔,是名义上的国防部长。巡抚则兼领兵部侍郎甚至兵部尚书衔,是名义上的国防部副部长甚至部长。巡抚和总督既然是中央派驻地方的“监省之官”,他们的衙门也就只有一些普通工作人员和私人聘请的“幕友”(秘书),没有下属职能部门(厅、局),因此不算一级地方政权或政府。从法理上说,省政府只能是藩司和臬司。
   
 
 
总督和巡抚作为中央派驻地方的官员,开始是非常任的,有事情才指派。但久而久之,就变成常任的了。清代的情况,大体上是巡抚管一省,总督管多省(二个或三个),只有直隶和四川例外。直隶和四川是只有总督没有巡抚的,他们也只管一个省。于是巡抚就成了省里的一把手,藩台(布政使)变成二把手,臬台(按察使)变成三把手。巡抚正二品,藩台从二品,臬台正三品,清代省里面负领导责任的官员,主要就是这三个。
    
现在省里出了这样的大事,作为二把手的藩台张澧中不敢擅自作主,便向一把手巡抚杨国桢汇报。杨国桢刚刚调到山西不久,正在雁北地区(当时叫朔平府)视察。看了林县长的举报,大为惊诧。林县长说,我们山西,每当钦差大臣(比如大学士汤金钊和尚书隆云章)驾到时,总要由太原府出面,以办公费的名义向山西藩司(省政府)借二万两银子做招待费,事后再向下属层层摊派。每次摊派的数目,总在三五万上下。这当然是明显的违法乱纪。因为朝廷三令五申,各级官员务必奉公守法,不得铺张浪费,更不得索贿受贿。钦差大臣代天子巡视,就更应该以身作则,怎么可以这样骄纵奢靡?招待一下就是二万两银子,吃工作餐难道要用这么多钱?剩下的钱到哪里去了?是不是落进了钦差大臣的腰包?这是一。其二,招待钦差用了二万两银子,收上来的摊派费却是三五万,多余的钱又到哪里去了?是不是落进了张澧中之流的腰包?要知道,三五万两银子可不是小数。据吴思先生计算,它相当于1000万人民币,在江南一带可以购买二三百处有正房有偏房的院子。如果用当时官员的俸禄来计算,则相当于一个一品大员200年的薪水。所以,这两条要是深究起来,张澧中也好,汤金钊和隆云章也好,不掉脑袋,也得掉乌纱帽。
    
问题在于,张澧中他们这样做,并不是他们胆大妄为,更不是他们的发明创造。全中国各省各府都是这么做的,只不过因为各地贫富不均,银两的数字有些出入罢了。大清帝国的官员们心里都很清楚,他们的前程并不掌握在老百姓手里,甚至也不掌握在皇上手里,而是掌握在上级官员手里。我们知道,当时全国共有18行省。每省一个布政使(藩台),一个按察使(臬台),就是32员。此外,一省一个巡抚(直隶、四川的抚职由总督兼领),共16员。直隶、两江、闽浙、湖广、陕甘、四川、两广、云贵,各总督一员(山东、山西、河南三省没有总督管),共8员。这样,仅省与省之上级官员就有56人。皇帝能看住这些人,就算不错。省以下的地方官,他其实是管不了的,得靠总督、巡抚、藩台、臬台他们来管。这个道理,道、府、州、县们都明白。
    
问题是,上级官员虽然权力很大,油水却不多,因为他们并不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而且,官越大,离老百姓就越远,搜刮民脂民膏就越困难。这就要靠下级官员来“孝敬”。我们知道,帝国的官员包括中枢官员(京官)和地方官员(地方官),而地方官又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牧民之官”和“牧官之官”。州官、县官是“牧民之官”,是管老百姓的。总督、巡抚、藩台、臬台、知府是“牧官之官”,是管下级官的。“牧民之官”地位低、权力小、油水大,“牧官之官”则相反。因此管官的官要靠管民的官来孝敬,中枢官则要靠地方官孝敬。地方官都有自己的地盘。这地盘上不但长庄稼,也出银子、出女人。地方官要拿一点来用,是很便当的(州官和县官则尤为方便)。老百姓是“羊”,地方官是“牧”。牧人要从“羊”身上拔几根“羊毛”,还不是小菜一碟?
    
但地方官能够当上牧人,全靠上级官员关照(总督、巡抚、藩台、臬台们则要靠京官关照)。那么,难道不该贡献一点“羊毛”?所以,作为一个地方官,招待来地方视察的上级官员,是他们的本分。下级地方官为自己的上级招待上级“出血”,也是他们的本分。比如省里招待中央来的领导,当然要由县里出钱。中央来的领导虽然不会领县里的情,但省里会领。作为一个县长,这也就够了。县长只要哄得省长高兴,前程就有了保障。要他出点钱,他不会有意见。至于省里在计划外多要了一些,也不值得大惊小怪。县里向乡里、向百姓收税收费的时候,不也是要多收一些的吗?
    
因此张澧中他们的做法并不标新立异。他们遵守的,是官场中一条虽不成文,却约定俗成彼此心照不宣的规矩,当时的说法叫做“陋规”,也叫“规礼”。反倒是林县长的揭发有些“出格”,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大家都在做的事你也告,你这官还想不想当了?所以,杨巡抚看了张藩台汇报,便对陪同视察的朔平知府张集馨说:你们山西的吏风怎么如此荒谬?
 
 
   
 
荒谬自然有荒谬的原因。原来,前次省里派一位姓虞的知府到介休县查案子的时候,林县长卑躬屈膝百依百顺,要什么给什么。就连虞专员要泡妞,林县长都帮着找人,临了还让他腰包鼓鼓,满载而归。然而虞专员回到省里却没有说林县长的好话,反而撺掇张省长把林县长的一个小岔子上报中央,害得林县长鸡飞蛋打,丢了乌纱帽。你想,县长巴结专员、省长,不就是想落点好处么?即便不能青云直上,至少也得保住顶戴。现在倒好,林县长不但没了升官的希望,连一个小小的县太爷也做不成了,那他凭什么还要巴结你?他又岂能不报这一箭之仇,岂能不设法把自己的“损失”补回来?林县长心里很清楚,张省长断然不敢将材料上交。那好,老子就狠狠敲你一笔,让你们知道七品芝麻官也不是好惹的!俗话说,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林县长现在成了光脚的,他怕什么!
    
这件事最后由二品大员张省长向林县长低头,重金买回举报材料了结。具体的价码,是现银一万(可以买三个县职),并将林县长任期内的亏空一笔勾销,由后任承担。作为知情人之一,时任朔平知府的张集馨在他的《道咸宦海见闻录》一书中记录了此案的全过程。吴思的《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以下简称《潜规则》)一书也引用了此案。根据这个案例,也根据其他证据,吴思先生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历史上的中国官场实际上不是按照中央精神和红头文件来运作,而是靠一系列虽不成文却约定俗成、彼此心照不宣且行之有效的规矩来维持的。这样一种规矩,吴思先生称之为“潜规则”;而在我看来,由此表现出来的腐败,就该叫做“非典型腐败”。
 
 
2.制度并不能保证一切
 
    
我们不妨就拿医生的红包这件事来做个分析。
     
凭良心说,我对医生收受红包,是持同情态度的。老话说,黄金有价医无价。又说人命关天,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生命毕竟是最可宝贵的东西。所以,一个医生,如果医德医术都好,起死回生,妙手回春,就该拿高薪、得重奖。可惜现在还做不到,也就只好由病人来奖励了。但是,另一方面,病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医疗费用,再送红包,岂不是在完粮纳税之后再交“耗羡”吗?再说了,奖励应该是在事后,红包却必须送在事前,这和送“冰敬”、“炭敬”又有什么两样呢?因此,它又是一种非典型腐败。问题在于,尽管官方三令五申,媒体也再三披露,但只要自己家里有人要上手术台,病人家属就会千方百计地给医生、护士、麻醉师送红包,挡都挡不住,这又是为什么?
    
说白了,是不放心。
     
谁都知道,当一个病人走上手术台时,他就把命交给医生了。手术的结果,他自己是完全不能把握的。从理论上讲,一个手术,有三种可能:成功,基本成功但有后遗症,失败。造成这三种结果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在那些不懂医术的病人心里,则认为全在医生的“一念之差”。这是他们千百年来和官府打交道得出的经验。在他们看来,病人做手术和草民打官司,是一个道理,即都是把自己的小命交给一个素不相识、却又握有生杀予夺之权的人去摆布(只不过病人交的是肉体生命,草民交的是政治生命)。摆布的结果,他自己是不知道的,也是不能控制的,你让他怎么放心?
   
事实上官府的断案,也有极大的随意性。所谓“官断十条路”,也就是在相当宽泛的范围内,左一左,右一右,宽一点,严一点,都合法。反正怎么判都是官有理。上级考核下级,就更是如此。“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一个官员管事多,可以说他勤勉,也可以说他无事生非,扰民;一个官员管事少,可以说他懒惰,也可以说他无为而治,高明。反正嘴是两张皮,咋说咋有理,而且是谁有权,谁有理。 
    
这就不能不事先提防。实际上许多人的送礼,并不一定就是想攫取更大的利益,多半还是为了避免伤害。在中国传统社会,一个手中握有权力的人,如果要想伤害一个并无权力的平民老百姓,那是很便当的,有时甚至不过举手之劳。关于这一点,吴思的《潜规则》里面举了许多生动的例子,我就不重复了。我认识一位裴响铃老人,原先在一家报社当记者,只因为领导看他不顺眼,就趁“反右斗争”之机把他送去劳教,连手续都没有办,也没有送审和报批。相反,这位受害者要为自己讨个公道,却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后来,裴老写了一本书,叫《我这一生》,由燕山出版社出版,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看看。
     
其实,只要看过几出古装戏,多少有点历史知识,便都会知道“民告官”有多难。拦轿喊冤,要先“掌嘴”(也就是打耳光);上堂击鼓,要先打五十大板;告御状(也就是向最高法院申诉),要滚钉板(也就是趴在钉满钢钉的木板上背诉状,而且要背得一字不差)。所以,如果不是有天大的冤情,几乎没有人愿意去告官。何况,就算民告官不那么难,该走的程序总还要走。等你把所有的程序走完,很可能人已经杀了,牢已经坐了,所有该受的罪也都已经受了,甚至你已经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了。比起送红包来,哪个合算?相反,如果只要送了红包,就能解决问题或者不受伤害,又有多少人会不送?
    
可见,红包,是用相对较少的代价换取公正和安全的经济手段,也是中国人(包括老百姓和地方官)在千百年历史中付出血的代价才换来的人生经验。在整个社会尚未得到合理的改造之时,我们不能单纯地谴责红包。
    
既然红包反正要送,那么,有个“例”,有个“规”,总比没有好。至少,大家心里不会一点底都没有。也就是说,人们并不指望不送红包,而只希望能有个规矩。这个规矩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它能规定一个大致“合理”不太离谱的价格,并能有一个方便的渠道把这个价格告诉我们;第二,应该能让当事人知道如何送,保证能送到,对方不会嫌少或拒收;第三,红包送达以后,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如果大家都能按照这三个标准做事,那就谢天谢地阿弥陀佛了。取消红包?想都不要想!
    
那么,能不能建立一种制度,让我们的人民(也包括下级官员)不用送红包,自己的权益就能得到保障,或者就能得到公平的待遇公正的评价呢?这当然是应该努力去做的事,而且应该说也做得很努力了。这些年许多人都有一个共识,就是认为腐败之所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是因为制度不健全,让人钻了空子。因此应该加快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这当然并不错。但如果以为只要有了完善健全的制度就万事大吉,却未免过于乐观。在我看来,再好的制度也只是“术”,不是“道”。“道”不变,变“术”是没有用的。而且,说得悲观一点,只怕是制度越严密,腐败就越严重。
 
 
     
这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杞人忧天,而是我自己的切身体会。就说学术界,这些年建立的制度可以说是够多的了。评职称、评博导、评博士点、评重点学科、评奖,都有种种繁琐的、细致的、量化的、可操作的规定,还建立了诸如“匿名评审”之类据说是很“科学”的制度。结果怎么样呢?依我看,照样还是“该上的上不了,不该上的上了”,而且比先前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评职称,以前是开教授会议,由教授们决定谁上谁不上。后来说这是“人治”,要不得,要改成“法治”,定出种种条条杠杠,对号入座。比方说当教授要权威刊物论文多少篇,核心刊物论文多少篇。这样一来,学校评职称,就变成了刊物评职称。于是这些刊物的行情大涨,大家都到他们那里去拉关系走后门。一旦获得这些“硬件”,学术水平再差的人也变得牛皮哄哄,拿着这些论文理直气壮地要职称,谁不同意他说谁腐败。至于这些所谓的“论文”水平到底如何,甚至是不是“枪手”捉刀,则是没有人管的事。因此,自从实行了这些制度以后,学术界的整体水平不但没有提高,反倒降了下来。
    
同样,所谓“匿名评审”也不管用。不错,送材料的时候,申请人的名字是匿去了。材料寄回来的时候,评审人的名字也匿去了。但材料寄给谁,寄的是谁的材料,负责寄送的人知道呀!这样一来,申请人和负责人关系的好坏,就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了。结果,常常是这边材料还没有寄出,那边就接到了说情或者告状的电话。如果是评博士点、评重点学科、评奖,还可能会有人拎着大包小包登门造访。老实说,这事我也干过,既托过人,也受过托。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你不能一点面子都不讲。如果是你的老朋友、老熟人、老同学,甚至是先前于你有恩的人找上门来,你能不大开方便之门?至少,在不太离谱的情况下,你不会太坚持原则吧?
     
所有这一切,都不违反制度(向评审人说情或者告状除外,但你永远查不出)。尤其是发表论文达到多少篇就可以当教授,更不违反制度。如果评审不能通过,还会有人打抱不平。结果,我们就“合法”地评出许多根本不合格的教授、博导。我不知道他们是该叫“真的假教授”,还是该叫“假的真博导”,也许该叫“非典型教授”吧?这可比做假文凭还可怕。假文凭总归可以查出,这些“真的假教授”和“假的真博导”却可以堂而皇之地招摇撞骗,不知廉耻地误人子弟,直至把我们的学术界搞得乌烟瘴气。
     
或许有人会说,这还是因为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这话没错。但是,再完善再健全的制度,也是靠人来执行的。人不变,制度再好也没有用。最后的结果,恐怕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防不胜防。中国人在这方面,可是积累了上千年的经验。因此,根本的问题在于改造社会,改造国民性,这可是比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重要得多,也艰难得多的事情,正可谓任重而道远。
    
所以,非典型腐败和非典型肺炎一样,是不好对付的。甚至我们还可以说,非典型腐败比非典型肺炎更难对付。因为这场病,我们民族已经得了很多年,也治了很多年,却一直治不好,以至于弄得几乎人人都是带菌者,时时都是潜伏期。其原因,就在于以前开出的药方,多半治标不治本,反倒弄得那病毒有了抗药能力。治标不治本的原因,则又在于没有找到病根。因此,要根治非典型腐败,就必须对它进行病理分析。
     
实际上,只要稍加分析,我们就不难发现,所谓非典型腐败,其实是一种区域性历史现象。原始社会没有,发达国家也不太多(他们那里有腐败,但很少有非典型腐败)。它的疫区,主要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有着东方专制主义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如果再缩小检索范围,则又不难发现,无论典型腐败,还是非典型腐败,都无不发生在权力关系之中。腐败这东西,战场上没有球场上有,商场上没有官场上有。战场上靠的是武力,商场上靠的是财力,它们都不靠权力。商场上如果也要搞腐败,则这种商业活动必与权力机构有关,比如和政府做生意,或需要政府的批文。此为国际之通例,故西方发达国家也频频爆出此类丑闻。战场上如果也搞腐败,则必非真正的战争。所谓并非真正的战争,是指战争的一方根本无心作战,作战双方是非对抗性的(比如美国与伊拉克)。至于球场上出现腐败,则因为赛事原本可以看作一种带有表演性和商业性的“虚拟战争”,当然很容易被收买。
     
显然,腐败是与权力和利益有关的事,是权力与利益之间的一种交易。因此,但凡存在权力关系的地方,就有腐败的可能。如果这种权力关系比较隐秘,则表现为非典型腐败。同样,只要这种权力是可以赎买的,腐败就必然发生;而当这种可赎买的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以至于原本通过正常渠道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要进行权力的赎买,一些原本正常的人际交往也有了权力赎买的性质,权力的赎买已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时,非典型腐败就会成为社会难以根治的顽疾。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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