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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公告正文
如意集团: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15-03-13附件下载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惠承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苗红伟、吴波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在江苏海州湾会议中心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
及《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阅读研究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发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发出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
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公
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且仅就本次股
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二次会议所作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在上述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
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士有:
1、截止 2015 年 3 月 6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82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125,655,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62.052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 人,共计代表股份
123,579,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61.026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80 人,代表股份 2,076,71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1.025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全部提案进行了表决,同时结
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以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公司持股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衍生品投
资业务,2015年度用于衍生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表决情况:
同意125,650,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持有本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71,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7592%;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8%;弃权
0股。
表决结果:
通过。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规
则》等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苗红伟
律师: 苗红伟 吴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系统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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