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如意集团(000626)个股公告正文

发布时间:2015-03-12      来源: 网络整理    点击:

金融界首页>行情中心>如意集团> 个股公告正文

如意集团 深圳:(000626)    行情报价    盘口分析    市场异动    资金流向

-
-
(-%)

今日最高21.50 今日最低21.50

当前价  

本周最高21.50 本周最低21.50

当前价  

一年最高21.50 一年最低21.50

当前价  

  • 个股概览
  • 深度分析
  • 交易数据
  • 资讯公告
  • 基本资料
  • 股本股东
  • 财务指标
  • 财务报表
  • 主营业务
  • 业绩报告
  • 其他
  • 个股公告正文

    如意集团: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15-03-13附件下载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惠承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苗红伟、吴波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在江苏海州湾会议中心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
    及《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阅读研究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发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发出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
    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公
    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且仅就本次股
    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二次会议所作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在上述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
    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士有:
           1、截止 2015 年 3 月 6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82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125,655,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62.052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 人,共计代表股份
    123,579,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61.026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80 人,代表股份 2,076,71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1.025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全部提案进行了表决,同时结
    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以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公司持股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衍生品投
    资业务,2015年度用于衍生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表决情况:
        同意125,650,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持有本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71,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7592%;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8%;弃权
    0股。
        表决结果:
        通过。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规
    则》等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苗红伟
                                       律师: 苗红伟   吴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系统消息

    查看



    (责任编辑:admin)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