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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凉州警方抓记者再显记者权改革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6-02-02      来源: 法律博客    点击:

公权力在受到媒体监督时要有足够的容忍力,切忌动用其特有权力去强力解决与媒体监督的分歧,因为正如霍姆斯法官指出的那样:“言者无罪,即便言论被确信是罪该万死,也不能轻易钳制,除非它们‘迫在眉睫地威胁到立刻扰乱法律合法的和迫切的目的’。”

 

文 | 刘小冰

来源 | 刘小冰的法律博客

 

今天,笔者看到光明网评论员的一篇评论《甘肃凉州警方抓记者再显警权改革必要性》。大意是:1月7日、8日,《兰州晨报》、《兰州晚报》和《西部商报》驻甘肃武威(亦称凉州)的3名记者先后“被失联”,此事引发全国新闻人的严重关注。评论认为,“由公安部马上接手直接办理地方警方抓捕记者而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是维护警权权威的明智之举。”评论主张,应“按照跨地域行使警权的国家层面和限制地域行使警权的地方层面进行警察机构设置”,“从制度上解决实际存在的跨域警权冲突问题”。笔者赞赏光明网对甘肃凉州警方抓记者事件的“严重关注”,但觉得其观点有值得商榷和补充之处。

 

笔者认为,“公安部马上接手直接办理地方警方抓捕记者而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是维护警权权威的明智之举”这一观点难以成立。警权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因此,依法行使的警权都应该得到尊重。换言之,“警权权威”与合法合理、程序正义、亲民爱民等有必然联系,与违法行政、非法行政、“警匪一家”等有必然联系,而与警权的级别管辖没有必然联系。

 

事实上,如果动用中央警权来处理此类事件,虽然有可能因其强力介入而导致鸦雀无声,但也有可能导致地方怠于行使其警权,且处理不好反而更容易引起物议、落下话柄并埋下国家和社会长久不和的种子。同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指出:“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中央与地方的警权划分。

 

本质上说,警权更多属于“执行职责”,还是由“市县政府”更多行使来得合理。至于中央的“必要”的警权,恐怕大多涉及国际与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抓捕记者此类的普通“治安案件”无关。所以,在这一事件中,甘肃凉州警方种种不可思议的行为仍须回到法律的基本面上来加以判断。

 

笔者虽然赞同“警权改革”这一主张,但认为“按照跨地域行使警权的国家层面和限制地域行使警权的地方层面进行警察机构设置”这一构想可能过于简单。在单一制国家,如此的“警权改革”可能会带来“软国家”的危险和分离主义的倾向,不利于作为单一制国家重要标志之一的全国警权的统一行使,因为“跨域警权冲突问题”的根源在于不同地域警权对协作义务履行程度的不同,在于对法律尊重和理解的不同,甚至在于各自对法律曲解程度的不同。

 

因此,除非进行重大的制度调整,否则,在目前,“警权改革”既要强调全国警权的完整性,也要强调“公共安全”不是警方一家能承担得了的,更要强调依法治警、依法行政,后者应该是“警权改革”的关键所在和难点所在。笔者据此断定,评论的这一制度构想带有强烈的浪漫主义色彩,不应该成为“警权改革”的方向,也无法有效解决“跨域警权冲突问题”,相反只会使这一问题愈演愈烈。

 

笔者认为,“甘肃凉州警方抓记者再显警权改革必要性”这一核心观点存在明显的片面性,因为这一事件既显示警权改革、更显示记者权改革的必要性。这一事件表明:弱小的记者权根本无法监督也无法对抗强大的警权。

 

因此,当下的迫切问题是如何从法治的角度保障记者权,其中的重点,一是记者权必须得到立法的尊重和保障。附带说一句:“记者权”的概念可以看作是笔者的生造,这既是因为“第四权”、新闻自由权等概念都不符合“中国特色”,也是因为这些概念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围绕记者这一特定主体展开的。笔者认为,记者权拥有新闻权利及其自由的一切要素:既属于基本权利,也属于监督权力;既是积极权利,也是消极权利;既含有言论、发表、批评、建议等权能,也具有依法行使、独立行使等属性。

 

二是公权力在受到媒体监督时要有足够的容忍力,切忌动用其特有权力去强力解决与媒体监督的分歧,因为正如霍姆斯法官指出的那样:“言者无罪,即便言论被确信是罪该万死,也不能轻易钳制,除非它们‘迫在眉睫地威胁到立刻扰乱法律合法的和迫切的目的’。”

 

在这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沙利文案”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美国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局负责人沙利文在面对“不实”(如增加了马丁·路德·金被捕次数等)的政治广告时并没有动用警力去抓人,而是寻求司法的救济。沙利文所具有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值得甘肃凉州警方及其领导机关深思。

 

三是司法机关的独立裁判。这一事件的最终裁判者肯定是该管法院。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假如我们已无法判断警方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该管检察院是否会合法行使权力的话,那我们就只能寄希望于该管法院能作出独立的合法的裁判,“沙利文案”的判决为这种希望提供了现成的答案:“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这显然有权得到宪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笔者的核心观点是,甘肃凉州警方抓记者事件的结论应该是两句话:再显记者权改革的必要性,再显警权改革的必要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中得到正确而全面的启示。

2016年1月29日星期五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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